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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如何防止“花钱买刑”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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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如何防止“花钱买刑”腐败?

人民日报9月5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应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试点开展这项制度,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而不能降低定罪证明标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9月4日起,北上广深等18个城市开始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期二年。此前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提交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而在8月10日上午,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当庭宣判。这起普通的刑案,由于是该院第4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引人注目。今年7月13日,南沙区法院与区检察院联合签署发布《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广东率先将认罪从宽制度付诸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对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将发生新的变化。但是,公众也不禁担忧,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的司法腐败?

人民日报9月5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应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试点开展这项制度,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而不能降低定罪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节约司法资源

按照两高提交的草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据悉,18个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实际上,这18个城市也是2014年6月份施行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草案说明时介绍,“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而8月10日上午广州南沙区法院宣判的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被外界公认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月,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枪1支、子弹964发,并存放于家中。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开示表》上的证据签名确认,并签署《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表示其在充分知悉认罪从宽协商程序流程、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等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认定其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意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相应简化。

在叶某签署该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宣告缓刑。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该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南沙区法院法官蔡穗硕介绍说,“该项制度首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范围,并确立了有条件的程序简化原则。比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比照速裁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标准,作简化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简化等。”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成本,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律师认为有很大的作用:“一是缩短羁押期限,案件审结时间缩短;二是开庭时间短,节约控辩双方的时间,也可节省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的精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吴雪松律师也予以认同,他表示“这个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体现了法治的成本原则,在法治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刑案,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9月4日晚,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现行刑法里坦白、自首制度的法律效果不相上下。坦白、自首制度,都只是“可以从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罪认罚从宽议案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不是“一律从宽”,他理解为,极少数的恶性犯罪、累教不改的犯罪,即使认罪认罚也只是“可以从宽或不从宽”。这一制度推行后,除了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也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日报》9月5日的评论文章赞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断定其是落实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应当迈出的一步,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效果不言而喻。

不是美国辩诉交易的中国版

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被告人代表的辩护律师之间进行协商,以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协议。简而言之,辩诉交易就是控、辩双方进行的一种关于自愿认罪从宽处罚之“讨价还价”的行为。在美国,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范围广,双方协议对判决发挥重要的作用。被告不用接受正式的庭审,法官只需对协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

我国刑事诉讼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是美国刑诉辩诉交易的中国版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此都予以明确否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3月份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以2000年“中国第一例辩诉交易案”黑龙江省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为例,称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并非遥不可及。

2002年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经协商并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批准,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该案。判处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4万元。此案经报道后,引发激烈的争论。赞同者认为判决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反对者批评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定罪标准、证明责任制度,容易催生司法腐败。

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认为,这与辩诉交易明显不同。

深圳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张孟东接受采访时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诉辩协商机制,并不等同于辩诉交易。这种协商机制能够解决“坐多久判多久”问题,实现实质性的公正,还能够解决“人少案多”矛盾。他举深圳为例,2015年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起诉的案子均超过3万人大关,超过广东省1/6,而深圳的办案人数约为广州的2/3,北京的1/3,只能谋求机制创新。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觉得,“我国试点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辩诉交易有所借鉴,毋庸否认!”他比较了两者之间的异同后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就相同点而言,两者都是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追求审判效率的产物;律师参与;都会因认罪而导致从宽处罚;在审前程序中实质运行、审判阶段具体落实的制度。

但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前者实实在在存在一个交易协议,后者尽管存在协商,但不存在这样的协议。

二、前者本质上是辩护律师与控诉检察官之间的一种诉讼策略,后者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坦白从宽”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即确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三、前者不顾无罪的情形也同样适用,后者则力避无罪的情形发生。有委员在审议中即表示,“要防止恐吓、欺骗无罪的人让他认罪”,建议建立配套措施,比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全程保证律师参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避免“花钱买刑”式司法腐败

5月22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上,部分与会的检法领导、学者、律师提出一种观点称,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否出谅解书继而得到从轻处罚,往往取决于是否得到充分的赔偿,这对认罪态度好但无赔偿能力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公平,是典型的“花钱买刑”。因此,建议出台相关认罪认罚制度要格外慎重。

《人民日报》9月5日的评论文章表示,当前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仍有许多疑虑,比如会不会变成“花钱买刑”,怎么避免出现“被迫认罪”等情况,防止出现“权权、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这些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让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由笼统含混走向具体清晰,正是这一试点的最大挑战,也是其价值所在。

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防止被滥用衍生两种违法后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朱明勇9月3日提醒说:“一是花钱买刑,引起司法腐败;另一个被告人无罪但办案人员变相强迫认罪,从而构陷成冤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吴雪松律师亦担忧,法院将主刑从宽、变相提高附加刑违背公平原则,也令普通群众误会花钱可以买刑。

而刘昌松律师则表示恐怕难以完全避免“花钱买刑”,何况现实生活里出现过行贿买刑的违法行为。有的富豪违法后表面上认罪认罚,却私下送钱送物给法官和检察官,减轻刑罚。对于这种花钱买刑的违法行为,司法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假如将钱赔偿给被害人以取得对方谅解,本身即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从宽处罚,不是违法现象。

“为防止被告人遭到强迫认罪,认罪不应当是无原则地认罪,否则会增加冤假错案。”迟夙生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前提提出一点异议,“因为认罪是当事人的一个意思表示,而辩护律师结合全部的案件证据或许认为被告人的认罪错误。”她感到被告人不管什么条件完全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非常不妥,只缘于律师可能判断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判决更轻的量刑才公平。特别是往往当事人当时不知道法律规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还可能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错误。

如何防止“花钱买刑”式腐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8月29日建议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之,明确规定对某些十恶不赦的罪犯绝不从宽,否则国人不安心。要想杜绝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手段来强迫认罪的冤案,必须建立配套的措施,譬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委托律师参与,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亦总结了预防这两种司法腐败的举措,草案规范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治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

为了化解民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建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文表达上,一方面需要继续鼓励在认罪基础上的赔偿,另一方面更要释明“被害人谅解”的多重含义。具体明确化,将赔偿之外的更多悔罪和补偿方式细化为“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情节,引导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感情和解,从而真正化解矛盾,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该制度成为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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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市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 如何防止“花钱买刑”腐败?

人民日报9月5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应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试点开展这项制度,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而不能降低定罪证明标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9月4日起,北上广深等18个城市开始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期二年。此前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提交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而在8月10日上午,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当庭宣判。这起普通的刑案,由于是该院第4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引人注目。今年7月13日,南沙区法院与区检察院联合签署发布《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广东率先将认罪从宽制度付诸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对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将发生新的变化。但是,公众也不禁担忧,会不会出现“花钱买刑”的司法腐败?

人民日报9月5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应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试点开展这项制度,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而不能降低定罪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节约司法资源

按照两高提交的草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据悉,18个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实际上,这18个城市也是2014年6月份施行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草案说明时介绍,“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而8月10日上午广州南沙区法院宣判的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被外界公认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月,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枪1支、子弹964发,并存放于家中。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开示表》上的证据签名确认,并签署《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表示其在充分知悉认罪从宽协商程序流程、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等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认定其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意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相应简化。

在叶某签署该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宣告缓刑。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该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南沙区法院法官蔡穗硕介绍说,“该项制度首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范围,并确立了有条件的程序简化原则。比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比照速裁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标准,作简化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简化等。”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成本,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律师认为有很大的作用:“一是缩短羁押期限,案件审结时间缩短;二是开庭时间短,节约控辩双方的时间,也可节省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的精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吴雪松律师也予以认同,他表示“这个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体现了法治的成本原则,在法治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刑案,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9月4日晚,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现行刑法里坦白、自首制度的法律效果不相上下。坦白、自首制度,都只是“可以从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罪认罚从宽议案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不是“一律从宽”,他理解为,极少数的恶性犯罪、累教不改的犯罪,即使认罪认罚也只是“可以从宽或不从宽”。这一制度推行后,除了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也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日报》9月5日的评论文章赞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断定其是落实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应当迈出的一步,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效果不言而喻。

不是美国辩诉交易的中国版

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被告人代表的辩护律师之间进行协商,以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协议。简而言之,辩诉交易就是控、辩双方进行的一种关于自愿认罪从宽处罚之“讨价还价”的行为。在美国,辩诉交易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范围广,双方协议对判决发挥重要的作用。被告不用接受正式的庭审,法官只需对协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

我国刑事诉讼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是美国刑诉辩诉交易的中国版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此都予以明确否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3月份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以2000年“中国第一例辩诉交易案”黑龙江省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为例,称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并非遥不可及。

2002年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经协商并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批准,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该案。判处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被害人4万元。此案经报道后,引发激烈的争论。赞同者认为判决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反对者批评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定罪标准、证明责任制度,容易催生司法腐败。

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认为,这与辩诉交易明显不同。

深圳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张孟东接受采访时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诉辩协商机制,并不等同于辩诉交易。这种协商机制能够解决“坐多久判多久”问题,实现实质性的公正,还能够解决“人少案多”矛盾。他举深圳为例,2015年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起诉的案子均超过3万人大关,超过广东省1/6,而深圳的办案人数约为广州的2/3,北京的1/3,只能谋求机制创新。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觉得,“我国试点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辩诉交易有所借鉴,毋庸否认!”他比较了两者之间的异同后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就相同点而言,两者都是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追求审判效率的产物;律师参与;都会因认罪而导致从宽处罚;在审前程序中实质运行、审判阶段具体落实的制度。

但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前者实实在在存在一个交易协议,后者尽管存在协商,但不存在这样的协议。

二、前者本质上是辩护律师与控诉检察官之间的一种诉讼策略,后者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的“坦白从宽”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即确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三、前者不顾无罪的情形也同样适用,后者则力避无罪的情形发生。有委员在审议中即表示,“要防止恐吓、欺骗无罪的人让他认罪”,建议建立配套措施,比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全程保证律师参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避免“花钱买刑”式司法腐败

5月22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上,部分与会的检法领导、学者、律师提出一种观点称,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否出谅解书继而得到从轻处罚,往往取决于是否得到充分的赔偿,这对认罪态度好但无赔偿能力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公平,是典型的“花钱买刑”。因此,建议出台相关认罪认罚制度要格外慎重。

《人民日报》9月5日的评论文章表示,当前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仍有许多疑虑,比如会不会变成“花钱买刑”,怎么避免出现“被迫认罪”等情况,防止出现“权权、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这些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让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由笼统含混走向具体清晰,正是这一试点的最大挑战,也是其价值所在。

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防止被滥用衍生两种违法后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朱明勇9月3日提醒说:“一是花钱买刑,引起司法腐败;另一个被告人无罪但办案人员变相强迫认罪,从而构陷成冤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吴雪松律师亦担忧,法院将主刑从宽、变相提高附加刑违背公平原则,也令普通群众误会花钱可以买刑。

而刘昌松律师则表示恐怕难以完全避免“花钱买刑”,何况现实生活里出现过行贿买刑的违法行为。有的富豪违法后表面上认罪认罚,却私下送钱送物给法官和检察官,减轻刑罚。对于这种花钱买刑的违法行为,司法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假如将钱赔偿给被害人以取得对方谅解,本身即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从宽处罚,不是违法现象。

“为防止被告人遭到强迫认罪,认罪不应当是无原则地认罪,否则会增加冤假错案。”迟夙生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前提提出一点异议,“因为认罪是当事人的一个意思表示,而辩护律师结合全部的案件证据或许认为被告人的认罪错误。”她感到被告人不管什么条件完全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非常不妥,只缘于律师可能判断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判决更轻的量刑才公平。特别是往往当事人当时不知道法律规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还可能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错误。

如何防止“花钱买刑”式腐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8月29日建议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之,明确规定对某些十恶不赦的罪犯绝不从宽,否则国人不安心。要想杜绝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手段来强迫认罪的冤案,必须建立配套的措施,譬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委托律师参与,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亦总结了预防这两种司法腐败的举措,草案规范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治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

为了化解民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建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条文表达上,一方面需要继续鼓励在认罪基础上的赔偿,另一方面更要释明“被害人谅解”的多重含义。具体明确化,将赔偿之外的更多悔罪和补偿方式细化为“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情节,引导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感情和解,从而真正化解矛盾,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该制度成为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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