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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炒停”、诱导转保等乱象!人身险产品信批管理办法发布,明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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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炒停”、诱导转保等乱象!人身险产品信批管理办法发布,明年6月30日起施行

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吕文琦

陈女士在两年前因熟人介绍保险保本保息收益好,而买了某储蓄保险,一年交2万元,缴费期5年。因为信任,陈女士只看了业务员提供的手抄版收益情况。等第二年交费时,陈女士才想起翻看合同,这时发现这款产品提取需要等到三十多年后,如果现在退保只能拿回七千元。

与陈女士一样受误导销售困扰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11月17日,界面新闻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将于明年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涵盖其中,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流程上,《办法》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死角”纳入范围内。在内容上,《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办法》专门对转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向界面新闻指出,此前对于转保的相关规定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在购买过程中,客戶一般不会被问及转保相关问题。但转保会带来诸多风险,如保单利益损失、年龄和健康状况导致的费用差异等。因此《办法》专门要求对转保进行披露,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另外,就此前屡屡出现的产品“炒停”,《办法》也予以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同时,针对保险销售在朋友圈等平台随意发挥,误导销售的乱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与产品宣传资料应当与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办法》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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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炒停”、诱导转保等乱象!人身险产品信批管理办法发布,明年6月30日起施行

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吕文琦

陈女士在两年前因熟人介绍保险保本保息收益好,而买了某储蓄保险,一年交2万元,缴费期5年。因为信任,陈女士只看了业务员提供的手抄版收益情况。等第二年交费时,陈女士才想起翻看合同,这时发现这款产品提取需要等到三十多年后,如果现在退保只能拿回七千元。

与陈女士一样受误导销售困扰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11月17日,界面新闻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印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将于明年6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涵盖其中,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流程上,《办法》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死角”纳入范围内。在内容上,《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办法》专门对转保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向界面新闻指出,此前对于转保的相关规定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在购买过程中,客戶一般不会被问及转保相关问题。但转保会带来诸多风险,如保单利益损失、年龄和健康状况导致的费用差异等。因此《办法》专门要求对转保进行披露,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另外,就此前屡屡出现的产品“炒停”,《办法》也予以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同时,针对保险销售在朋友圈等平台随意发挥,误导销售的乱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与产品宣传资料应当与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办法》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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