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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力推电子票据 明年起300万以上商业汇票全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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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力推电子票据 明年起300万以上商业汇票全部电子化

票据大案频发之后,央行于近期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强力推进电票发展,被票据市场人士纷纷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票据大案频发之下,央行推进电票速度正在逐渐加快。

近期,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下称224号文),文中提出推进电票的具体要求以及时间表,同时该文被票据市场人士纷纷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224号文要求,纸票逐渐退出市场、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便利贸易背景的审核。未来随着央行主导的票据交易所的挂牌成立,票据行业的变革或将更加迅速。

224号文同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224号文新规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要求,但是对于电票到2018年底占票据规模80%的要求则没有纳入新规。

“占比就是一个结果,不用再强求设置。”一位从事票据业务的行业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解释道,虽然规模占比没有纳入新规,但是随着新规中其他条件的逐步放松以及扩大,电票的占比肯定会大幅度提升。

除了要求一定额度电票化之外,央行也在积极推动电票交易参与者的扩大化。224号文在开篇就指出,“尚未进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提高网点开通率。”

除了促进存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央行此次还引入增量机构。

224号文中提出,“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贴现、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近年来,央行一直在扩容银行间债券参与主体。除了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还包括一些境外央行类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根据224号文,新增量机构的数量将大大增加。

此外,在先前央行以及银监会发布的历次票据监管文件中,屡次强调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在224号文中,央行要求,“对于资质良好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合同、发票、企业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订单、电子发票等,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新规之后,电票贸易背景的审核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不再强制需要纸质合同和发票,改为在线进行审核,有利于票据参与方更加积极的将纸票更换为电票。

此外,在224号文中,央行对商业银行以及央行派出机构设定考核目标,积极加速推动电票的发展。

224号文的下发足见央行推进电票的决心之大。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认为,目前普及电票有一定的难度,用电票替代纸票,对于银行来讲,需要一定的时间去适应新的操作模式。部分商业银行目前对于电票的快速推广,并没有准备好,有一定的压力。

“不过,此次电票参与主体的扩容,或许能够减少商业银行接入电票的负面影响,在一些基金公司、券商等相对比较灵活的主体参与下,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票据市场的活跃度。”上述商业银行人士认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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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力推电子票据 明年起300万以上商业汇票全部电子化

票据大案频发之后,央行于近期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强力推进电票发展,被票据市场人士纷纷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票据大案频发之下,央行推进电票速度正在逐渐加快。

近期,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下称224号文),文中提出推进电票的具体要求以及时间表,同时该文被票据市场人士纷纷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

224号文要求,纸票逐渐退出市场、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便利贸易背景的审核。未来随着央行主导的票据交易所的挂牌成立,票据行业的变革或将更加迅速。

224号文同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224号文新规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要求,但是对于电票到2018年底占票据规模80%的要求则没有纳入新规。

“占比就是一个结果,不用再强求设置。”一位从事票据业务的行业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解释道,虽然规模占比没有纳入新规,但是随着新规中其他条件的逐步放松以及扩大,电票的占比肯定会大幅度提升。

除了要求一定额度电票化之外,央行也在积极推动电票交易参与者的扩大化。224号文在开篇就指出,“尚未进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提高网点开通率。”

除了促进存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央行此次还引入增量机构。

224号文中提出,“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贴现、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近年来,央行一直在扩容银行间债券参与主体。除了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还包括一些境外央行类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根据224号文,新增量机构的数量将大大增加。

此外,在先前央行以及银监会发布的历次票据监管文件中,屡次强调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在224号文中,央行要求,“对于资质良好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合同、发票、企业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订单、电子发票等,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新规之后,电票贸易背景的审核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不再强制需要纸质合同和发票,改为在线进行审核,有利于票据参与方更加积极的将纸票更换为电票。

此外,在224号文中,央行对商业银行以及央行派出机构设定考核目标,积极加速推动电票的发展。

224号文的下发足见央行推进电票的决心之大。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认为,目前普及电票有一定的难度,用电票替代纸票,对于银行来讲,需要一定的时间去适应新的操作模式。部分商业银行目前对于电票的快速推广,并没有准备好,有一定的压力。

“不过,此次电票参与主体的扩容,或许能够减少商业银行接入电票的负面影响,在一些基金公司、券商等相对比较灵活的主体参与下,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票据市场的活跃度。”上述商业银行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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