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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烟立法二审:对国家机关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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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烟立法二审:对国家机关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法制委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诫勉谈话一般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宜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烟职责的法律后果,故此次修改删除原条款。

来源:网络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说,此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公共场所控烟,进一步扩大室内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这一从严从紧的立法导向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需要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室内实施全面控烟,有经营特殊需要可设吸烟室

常委会审议中,不少组成人员认为,控烟修法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可以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市民在总体上赞同本市进一步推进控烟工作的同时,建议综合考虑吸烟者的合理需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员会还了解到,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式吸烟室的特殊情形。一是,有的企业,因室外厂区严禁烟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要设置特定的室内或者封闭式的吸烟室,二是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等,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三是有的特殊场合,比如表演艺术为了保证艺术质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烟行为。

法制委认为,从加强法规实施的有效性出发,本市控烟修法在普遍要求全面室内控烟的同时,对于上述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和特定场合发生吸烟行为的客观实际,建议按照特殊性要求予以规范,并采取事前备案的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主体按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演出宣传和出售的票证等告知观众可能发生的吸烟行为。

为此 ,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

“设置室内吸烟室或者特定场合需要发生吸烟行为的,应当事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室内吸烟室应当具备单独通风排风设施、与非吸烟区有效隔绝,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教育培训机构也列入室外控烟范围

室外控烟范围是否需要限定为“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是否需要禁烟?此前审议中,有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关于室外控烟范围的划定。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仅用作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展览用途,还有很大一部分供居民居住、供企事业单位办公,将其室外区域作为公共场所予以管理有一定难度。

有委员建议,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纳入控烟范围,法制委研究后认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课余闲暇经常出入的场所,有必要加强对这类场所室外区域的管控力度。此次修法增加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草案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外吸烟点要远离人员聚集区

有委员提出,将可以设置吸烟点的范围,从原先“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的相邻露天区域”扩大至“所有室外非禁烟区域”,同时明确吸烟点设置的相关要求等。

经研究,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

为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草案还规定,室外吸烟点的设定要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对违法吸烟者增设教育环节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要应当增加教育的环节?调研中不少意见认为,控烟执法中,处罚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经劝阻教育绝大多数吸烟者会停止吸烟,控烟目的就已实现。

经研究,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此次修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了相应修改。

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将单位和个人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是否合适,建议斟酌。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征信系统尚在起步阶段,且信用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信用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为此建议,由该条例统一考虑适合纳入征信系统的内容清单,并删除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内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有的委员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行为进行“劝勉谈话”是否适当,建议斟酌。

法制委认为,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诫勉谈话一般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宜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烟职责的法律后果,故此次修改删除原条款。

来源:上海观察

原标题:上海控烟立法二审:对国家机关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最新更新时间:09/13 19:24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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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烟立法二审:对国家机关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法制委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诫勉谈话一般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宜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烟职责的法律后果,故此次修改删除原条款。

来源:网络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说,此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公共场所控烟,进一步扩大室内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范围,确保社会公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这一从严从紧的立法导向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需要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室内实施全面控烟,有经营特殊需要可设吸烟室

常委会审议中,不少组成人员认为,控烟修法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可以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市民在总体上赞同本市进一步推进控烟工作的同时,建议综合考虑吸烟者的合理需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员会还了解到,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式吸烟室的特殊情形。一是,有的企业,因室外厂区严禁烟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要设置特定的室内或者封闭式的吸烟室,二是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等,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三是有的特殊场合,比如表演艺术为了保证艺术质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烟行为。

法制委认为,从加强法规实施的有效性出发,本市控烟修法在普遍要求全面室内控烟的同时,对于上述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和特定场合发生吸烟行为的客观实际,建议按照特殊性要求予以规范,并采取事前备案的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主体按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演出宣传和出售的票证等告知观众可能发生的吸烟行为。

为此 ,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

“设置室内吸烟室或者特定场合需要发生吸烟行为的,应当事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室内吸烟室应当具备单独通风排风设施、与非吸烟区有效隔绝,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教育培训机构也列入室外控烟范围

室外控烟范围是否需要限定为“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是否需要禁烟?此前审议中,有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关于室外控烟范围的划定。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仅用作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展览用途,还有很大一部分供居民居住、供企事业单位办公,将其室外区域作为公共场所予以管理有一定难度。

有委员建议,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纳入控烟范围,法制委研究后认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课余闲暇经常出入的场所,有必要加强对这类场所室外区域的管控力度。此次修法增加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草案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外吸烟点要远离人员聚集区

有委员提出,将可以设置吸烟点的范围,从原先“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的相邻露天区域”扩大至“所有室外非禁烟区域”,同时明确吸烟点设置的相关要求等。

经研究,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

为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草案还规定,室外吸烟点的设定要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对违法吸烟者增设教育环节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要应当增加教育的环节?调研中不少意见认为,控烟执法中,处罚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经劝阻教育绝大多数吸烟者会停止吸烟,控烟目的就已实现。

经研究,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此次修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了相应修改。

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将单位和个人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是否合适,建议斟酌。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征信系统尚在起步阶段,且信用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信用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为此建议,由该条例统一考虑适合纳入征信系统的内容清单,并删除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内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有的委员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行为进行“劝勉谈话”是否适当,建议斟酌。

法制委认为,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诫勉谈话一般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宜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烟职责的法律后果,故此次修改删除原条款。

来源:上海观察

原标题:上海控烟立法二审:对国家机关人员违法吸烟劝勉谈话条款删除

最新更新时间:09/13 19:24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