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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规提供融资便利等问题,五矿、金元、中天三家券商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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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规提供融资便利等问题,五矿、金元、中天三家券商收警示函

事涉违规操作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出借证券账户、违规兼职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孙艺真

近日,多地证监局开出罚单对相关券商及违规人员进行处罚,事涉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出借证券账户、违规兼职等。

具体来看,12月5日,深圳证监局连发三张罚单,包括对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夏珊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此外,中天证券员工也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发现,陈萍在任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界面新闻查询发现,陈萍曾于2021年9月就收到过深圳证监局开出的警示函。深圳证监局于彼时曾表示,该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证监会网站显示,新法实施以来,已有12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

同日,浙江证监局也开出两张罚单。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金元证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该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

机构方面,浙江证监局表示,金元证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该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按照《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元证券、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12月5日,四川证监局开出罚单,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四川证监局表示,川财证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

警示函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川财证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四川证监局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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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规提供融资便利等问题,五矿、金元、中天三家券商收警示函

事涉违规操作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出借证券账户、违规兼职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孙艺真

近日,多地证监局开出罚单对相关券商及违规人员进行处罚,事涉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出借证券账户、违规兼职等。

具体来看,12月5日,深圳证监局连发三张罚单,包括对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夏珊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此外,中天证券员工也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发现,陈萍在任中天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萍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界面新闻查询发现,陈萍曾于2021年9月就收到过深圳证监局开出的警示函。深圳证监局于彼时曾表示,该营业部负责人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证监会网站显示,新法实施以来,已有12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被处罚。

同日,浙江证监局也开出两张罚单。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金元证券瑞安安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羽在任职期间,存在在该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

机构方面,浙江证监局表示,金元证券在知悉叶羽有关兼职行为后,未按规定向该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按照《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元证券、叶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12月5日,四川证监局开出罚单,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四川证监局表示,川财证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

警示函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川财证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四川证监局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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