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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专户总监向老东家索赔超千万元,产品发生风险要发放奖金吗? |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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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专户总监向老东家索赔超千万元,产品发生风险要发放奖金吗? | 局外人

千万元索赔的背后,更多是奖金与提成的争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景(实习)张晓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民事裁决书牵出了新华基金与其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案。

据相关裁决书显示,原新华基金专户业务二部总监陈某与总监助理郑某因遭“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提出离职,并向海淀区仲裁委提出申请,向新华基金索赔累计超千万元的拖欠工资及奖金。

后由于均不服仲裁裁决,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中,陈某、郑某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但均不服判决,故又都提起上诉。而二审中对其要求支付未发放的超千万元奖金的主张,法院仍不予支持。

千万元索赔的背后,更多是奖金与提成的争议。一是新华基金与工行北分此后因为产品是否为通道产品产生法律纠纷,二是新华基金持有的东旭债券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相关员工是否需要对风险事件负管理职责?基金公司制度是否存在不合理?

原专户总监索赔超千万元奖金

判决书显示,201413日陈某入职新华基金,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另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

2020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48日收到其20203月的税前工资35350元,而后49日,他以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同日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陈某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无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11日至202048日的提成及奖金,其于202048日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口头提出离职,并申请了仲裁,2020515日也向新华基金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

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202031日至202048日的工资12530元,绩效工资20520元;201941日至20191231日奖金7001204.7元;20171月至202048日的提成工资3642959.87元和奖金3085527.51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

另外,新华基金应向陈某开具离职证明,并按照月薪40000元支付因新华基金未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

郑某的上诉原因及诉求与陈某类似。2015629日郑某入职新华基金公司,担任专户业务部门的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9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

201941日郑某的月工资调整为28700元,工资构成包括奖金及提成。201943日郑某由专户业务二部销售经理调动为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专户业务二部总监为陈某。

20203月,郑舒的工资标准从28700元降至26800元,202048日郑舒收到其20203月的税前工资18760元。49日,郑某同样以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同日郑某也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判令新华基金向其支付202031日至202048日工资6687.33元和绩效工资10906元;支付201711日至202048日提成工资437782.88元及奖金566715.9元;支付201941日至20191231日奖金6859822.2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并开具离职证明。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新华基金支付陈某2020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绩效工资162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支付郑某2020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绩效工资861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并驳回二人其他诉讼请求。

但二人并不服于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继续主张新华基金支付其应发但未发千万元奖金。

因产品风险问题产生降薪争议

陈某和郑某与新华基金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对其进行降薪?是否应当发放相关奖金?而这都与陈某和郑某负责的产品有关。

新华基金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无需支付陈某和郑某202031日至202048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新华基金称,陈某负责的东旭产品、郑某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1月需要降杠杆,其公司曾开过会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陈某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

新华基金公司持有的东旭债券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陈某作为公司的专户业务总监、专户产品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应对其所负责的专户业务负有管理职责。

而新华基金多次要求专户部降低产品杠杆率,但最终东旭债券的30支产品杠杆率超标及欠库问题的发生致使公司不得不向银行支付巨额利息,新华基金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陈某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另外,郑某作为专户业务部的销售经理其所承揽的永仁1号资管计划持有的精功债券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其承揽的悦享1号资管计划中海航集团相关的债券出现风险仍未解决;郑某承揽的海通海鑫3号资管计划持有的方正债券,方正集团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也已违约。

新华基金称,郑某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新华基金还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陈某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陈某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陈某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其公司因为已经与托管行工行签了协议,给托管银行造成损失,其公司需要承担。

据相关资料显示,新华基金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下称工行北分之间曾签订有多份合同,2013年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2018年分别签订《新华基金丰泽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资产管理合同。后工行北分与新华基金公司仲裁一案,工行北分向法院提出对新华基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65173377.75元。

此外,新华基金还指出,陈某和郑某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584元,已经实发11570743元(涉及风险产品的奖金激励为8756674元,非风险产品奖金激励为2814069元),未发放15441841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575元,而公司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

20203月,陈某和郑某分别接到新华基金以其销售的产品获存在风险的原因,拟要暂停发放绩效工资,并降低一级职级和一级工资的通知后,均当即产生异议。

陈某和郑某认为,新华基金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二人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公司没有告知如何降杠杆,其联系了客户要求降杠杆,但是因为客户与新华基金公司已经签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杆,其每天也就此情况在开会中进行反馈。

二人均主张,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员持有的专户产品损失与二人无关,新华基金不因以此采取降薪降职处理,同时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无效,并要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其奖金。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认为新华基金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而将相关事故责任归责于陈某和郑某缺乏依据,其公司据此进行降薪处理确有不当。

另外,针对陈某和郑某要求发放奖金提成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经过民主程序,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二人亦知晓该制度的规定。现二人所参与的项目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二人确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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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专户总监向老东家索赔超千万元,产品发生风险要发放奖金吗? | 局外人

千万元索赔的背后,更多是奖金与提成的争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景(实习)张晓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民事裁决书牵出了新华基金与其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案。

据相关裁决书显示,原新华基金专户业务二部总监陈某与总监助理郑某因遭“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提出离职,并向海淀区仲裁委提出申请,向新华基金索赔累计超千万元的拖欠工资及奖金。

后由于均不服仲裁裁决,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中,陈某、郑某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但均不服判决,故又都提起上诉。而二审中对其要求支付未发放的超千万元奖金的主张,法院仍不予支持。

千万元索赔的背后,更多是奖金与提成的争议。一是新华基金与工行北分此后因为产品是否为通道产品产生法律纠纷,二是新华基金持有的东旭债券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相关员工是否需要对风险事件负管理职责?基金公司制度是否存在不合理?

原专户总监索赔超千万元奖金

判决书显示,201413日陈某入职新华基金,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另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

2020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48日收到其20203月的税前工资35350元,而后49日,他以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同日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陈某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无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11日至202048日的提成及奖金,其于202048日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口头提出离职,并申请了仲裁,2020515日也向新华基金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

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202031日至202048日的工资12530元,绩效工资20520元;201941日至20191231日奖金7001204.7元;20171月至202048日的提成工资3642959.87元和奖金3085527.51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

另外,新华基金应向陈某开具离职证明,并按照月薪40000元支付因新华基金未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

郑某的上诉原因及诉求与陈某类似。2015629日郑某入职新华基金公司,担任专户业务部门的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9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

201941日郑某的月工资调整为28700元,工资构成包括奖金及提成。201943日郑某由专户业务二部销售经理调动为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专户业务二部总监为陈某。

20203月,郑舒的工资标准从28700元降至26800元,202048日郑舒收到其20203月的税前工资18760元。49日,郑某同样以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同日郑某也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判令新华基金向其支付202031日至202048日工资6687.33元和绩效工资10906元;支付201711日至202048日提成工资437782.88元及奖金566715.9元;支付201941日至20191231日奖金6859822.2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并开具离职证明。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新华基金支付陈某2020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绩效工资162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16.5元;支付郑某2020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绩效工资861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并驳回二人其他诉讼请求。

但二人并不服于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继续主张新华基金支付其应发但未发千万元奖金。

因产品风险问题产生降薪争议

陈某和郑某与新华基金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对其进行降薪?是否应当发放相关奖金?而这都与陈某和郑某负责的产品有关。

新华基金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无需支付陈某和郑某202031日至202048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新华基金称,陈某负责的东旭产品、郑某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1月需要降杠杆,其公司曾开过会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陈某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

新华基金公司持有的东旭债券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陈某作为公司的专户业务总监、专户产品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应对其所负责的专户业务负有管理职责。

而新华基金多次要求专户部降低产品杠杆率,但最终东旭债券的30支产品杠杆率超标及欠库问题的发生致使公司不得不向银行支付巨额利息,新华基金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陈某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另外,郑某作为专户业务部的销售经理其所承揽的永仁1号资管计划持有的精功债券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其承揽的悦享1号资管计划中海航集团相关的债券出现风险仍未解决;郑某承揽的海通海鑫3号资管计划持有的方正债券,方正集团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也已违约。

新华基金称,郑某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新华基金还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陈某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陈某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陈某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其公司因为已经与托管行工行签了协议,给托管银行造成损失,其公司需要承担。

据相关资料显示,新华基金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下称工行北分之间曾签订有多份合同,2013年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2018年分别签订《新华基金丰泽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资产管理合同。后工行北分与新华基金公司仲裁一案,工行北分向法院提出对新华基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65173377.75元。

此外,新华基金还指出,陈某和郑某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584元,已经实发11570743元(涉及风险产品的奖金激励为8756674元,非风险产品奖金激励为2814069元),未发放15441841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575元,而公司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

20203月,陈某和郑某分别接到新华基金以其销售的产品获存在风险的原因,拟要暂停发放绩效工资,并降低一级职级和一级工资的通知后,均当即产生异议。

陈某和郑某认为,新华基金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二人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公司没有告知如何降杠杆,其联系了客户要求降杠杆,但是因为客户与新华基金公司已经签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杆,其每天也就此情况在开会中进行反馈。

二人均主张,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员持有的专户产品损失与二人无关,新华基金不因以此采取降薪降职处理,同时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无效,并要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其奖金。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认为新华基金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而将相关事故责任归责于陈某和郑某缺乏依据,其公司据此进行降薪处理确有不当。

另外,针对陈某和郑某要求发放奖金提成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经过民主程序,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二人亦知晓该制度的规定。现二人所参与的项目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二人确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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