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对于肖海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肖海东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45万元,并处以4024.124万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调查,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300265.SZ)、永贵电器(300351.SZ)、司尔特(002538.SZ)、快乐购(300413.SZ)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听证中,肖海东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肖海东主观上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诱使其他投资者交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制造虚假的证券行情对其他投资者进行欺诈、诱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交易,依法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且认定的操纵区间为片面截取部分片段;第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通光线缆”与“永贵电器”等十一只股票认定不一致、违法所得计算不统一。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账户组交易数据显示,肖海东操作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每笔交易指令交易平均间隔在12秒至57秒之间)内重复多次大量集中申买、阶梯提高申买价、立即撤单并反向卖出行为,影响“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价格,肖海东不能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第二,应当事人要求,证监会对涉案12只股票的认定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进行了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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