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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百万理财亏损23万元,广发银行被判赔偿客户全部损失,怎么回事?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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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百万理财亏损23万元,广发银行被判赔偿客户全部损失,怎么回事?丨局外人

稳健型投资者买了高风险等级产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令俊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广发银行和一客户之间的理财纠纷公之于众。

客户王某娜在广发银行斥资百万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结果亏损超过两成。经广发银行风险问卷测试,女子原本属于稳健型投资者,但其在广发银行购买的产品却属于高风险类型。

事发后,双方对亏损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娜将广发银行被告上了法庭,最终胜诉获赔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事情起源于6年前。2016715日,王某娜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该测试结果显示,王某娜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

同年1028日,王某娜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该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1万元。这款理财产品为定期产品,产品由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等级为高风险。

2018年、2019年,王某娜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先后到期清算,她分三次得到结算资金合计约77.52万元。也就是说,王某娜斥资百万理财,最后亏损约23.48万元。

2019428日,王某娜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举报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两个月后,该局答复称,因广发银行未能向监管机构提供向王某娜销售理财产品的录音录像材料,该行被监管机构直指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并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王某娜将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告上了法庭。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认为,王某娜系自助购买产品,且银行系统已经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会对购买高风险或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坚持购买,还是可以继续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系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如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王某娜在2016715日做了《风险问卷》,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且从王某娜广发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来看,其自2016715日开设账户至购买本案系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而本案系争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

法院认为,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显然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某娜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明显过错,此等过错与王某娜所受理财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娜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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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型投资者买了高风险等级产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令俊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广发银行和一客户之间的理财纠纷公之于众。

客户王某娜在广发银行斥资百万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结果亏损超过两成。经广发银行风险问卷测试,女子原本属于稳健型投资者,但其在广发银行购买的产品却属于高风险类型。

事发后,双方对亏损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娜将广发银行被告上了法庭,最终胜诉获赔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事情起源于6年前。2016715日,王某娜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该测试结果显示,王某娜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

同年1028日,王某娜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该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1万元。这款理财产品为定期产品,产品由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等级为高风险。

2018年、2019年,王某娜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先后到期清算,她分三次得到结算资金合计约77.52万元。也就是说,王某娜斥资百万理财,最后亏损约23.48万元。

2019428日,王某娜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举报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两个月后,该局答复称,因广发银行未能向监管机构提供向王某娜销售理财产品的录音录像材料,该行被监管机构直指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并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王某娜将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告上了法庭。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认为,王某娜系自助购买产品,且银行系统已经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会对购买高风险或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坚持购买,还是可以继续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系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如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王某娜在2016715日做了《风险问卷》,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且从王某娜广发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来看,其自2016715日开设账户至购买本案系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而本案系争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

法院认为,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显然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某娜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明显过错,此等过错与王某娜所受理财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娜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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