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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务信息以共享为原则 不共享须有法律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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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务信息以共享为原则 不共享须有法律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图片来源:网络

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决长期影响政务部门工作效率的“信息孤岛”问题将有法可依。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介绍,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管理架构上,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已推进多年。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将“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列为主要任务,明确启动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四大库建设。

但到2012年,除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建成外,大部分地方政府的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进程缓慢,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则几乎处于搁置状态。

究其原因,法律法规建设落后于信息化发展需要是主要原因之一。

过去十多年内,各部委的“十八金工程”陆续启动建设,这些“金”字工程为政府核心业务提供了信息化支撑,但由于在分散体制下展开,一个部委一个工程,其形成的信息化壁垒也越来越高,信息孤岛、信息烟囱现象越发严重。

在信息共享方面,中国国家层面信息共享的依据主要是2004年中办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由部委发布的一些文件。根据这些政策文件,原则上,信息可以共享,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顶层法律的约束,各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证明数据无法共享。

此次出台的《办法》则明确了“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的原则。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若产生异议,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将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还将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此外,信息泄露所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不明确也是形成“信息孤岛”的一个重要原因。

《办法》对信息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也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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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务信息以共享为原则 不共享须有法律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图片来源:网络

国务院日前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决长期影响政务部门工作效率的“信息孤岛”问题将有法可依。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介绍,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管理架构上,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已推进多年。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将“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列为主要任务,明确启动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四大库建设。

但到2012年,除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建成外,大部分地方政府的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进程缓慢,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则几乎处于搁置状态。

究其原因,法律法规建设落后于信息化发展需要是主要原因之一。

过去十多年内,各部委的“十八金工程”陆续启动建设,这些“金”字工程为政府核心业务提供了信息化支撑,但由于在分散体制下展开,一个部委一个工程,其形成的信息化壁垒也越来越高,信息孤岛、信息烟囱现象越发严重。

在信息共享方面,中国国家层面信息共享的依据主要是2004年中办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由部委发布的一些文件。根据这些政策文件,原则上,信息可以共享,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顶层法律的约束,各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证明数据无法共享。

此次出台的《办法》则明确了“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的原则。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若产生异议,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将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还将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此外,信息泄露所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不明确也是形成“信息孤岛”的一个重要原因。

《办法》对信息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也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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