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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向一江一河排污,设长三角合作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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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向一江一河排污,设长三角合作专章

本次船舶污染防治立法,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黄景源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

“上海航运发达、船舶密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亟需出台专门的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本次船舶污染防治立法,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

为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明确,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上海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上海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应该如何处理?《条例》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透露,自2018年起,上海陆续在上海港内河水域、黄浦江下游水域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实行免费接收。实施至今,共服务船舶约40万艘次,接收污染物约8万立方米。

蒋宏飞表示,上海将进一步优化接收点设置,根据各区域船舶污染物的送交需求,逐步增加或者优化固定接收点和流动接收线路;进一步增强接收指引,及时更新发布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服务指南,为船舶提供更好服务。

同时,《条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燃油供应、使用提出了要求。《条例》禁止船舶在管理水域使用焚烧炉,明确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不得违规排放入水。

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条例》明确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的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组织演练,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等;明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要求,禁止在上海内河通航水域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使用消油剂

长三角地区水网互通、航运发达。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立法也是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立法项目。

阎锐介绍,《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11月表决通过,安徽省人大目前也正加快立法。经过反复协商,苏沪两地法规在条例框架结构、关键制度设计都保持了一致。两地法规都设置长三角区域合作专章,专章主要规范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建立应急协作及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海事局副局长谢开运表示,上海海事局将加强与长三角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的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执法联动、应急联防、信用联合监管;推进船舶污染物跨区域转移、船舶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合作;上下游联动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在上海市特定水域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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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向一江一河排污,设长三角合作专章

本次船舶污染防治立法,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黄景源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

“上海航运发达、船舶密集,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亟需出台专门的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本次船舶污染防治立法,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

为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条例》明确,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除安全等因素外,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上海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上海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应该如何处理?《条例》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透露,自2018年起,上海陆续在上海港内河水域、黄浦江下游水域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实行免费接收。实施至今,共服务船舶约40万艘次,接收污染物约8万立方米。

蒋宏飞表示,上海将进一步优化接收点设置,根据各区域船舶污染物的送交需求,逐步增加或者优化固定接收点和流动接收线路;进一步增强接收指引,及时更新发布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服务指南,为船舶提供更好服务。

同时,《条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燃油供应、使用提出了要求。《条例》禁止船舶在管理水域使用焚烧炉,明确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不得违规排放入水。

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条例》明确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的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组织演练,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等;明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要求,禁止在上海内河通航水域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使用消油剂

长三角地区水网互通、航运发达。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立法也是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立法项目。

阎锐介绍,《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11月表决通过,安徽省人大目前也正加快立法。经过反复协商,苏沪两地法规在条例框架结构、关键制度设计都保持了一致。两地法规都设置长三角区域合作专章,专章主要规范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建立应急协作及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海事局副局长谢开运表示,上海海事局将加强与长三角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的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实现执法联动、应急联防、信用联合监管;推进船舶污染物跨区域转移、船舶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合作;上下游联动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在上海市特定水域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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