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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因同性恋“被精神病” 起诉医院侵权 案件今日推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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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因同性恋“被精神病” 起诉医院侵权 案件今日推迟审理

在社交网络上,余虎因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向妻子隐瞒同性恋身份而遭到指责。但是其代理律师黄锐指出,这并不应成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送往精神病院并接受强制治疗的理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7岁的河南男子余虎(化名)今年以自己“被精神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余虎称,自己因同性恋的身份,被几名亲属强制送往河南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治疗18天。随后,余虎以精神病医院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本来预定于9月21日开庭。

不过,今天中午传来消息,余虎诉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原告方当天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法院认为该记录是本案关键性证据,于是决定推迟审理,原被告双方均没异议。

2015年,因同性恋的身份被发现,余虎与妻子协议离婚。去年10月8日,在原定与妻子去民政签离婚协议的当天,余虎被妻子和父母、哥哥绑住,送往驻马店精神病院。

据余虎称,入院后,余虎并未接受任何问诊或检查手续就被就立刻绑到了病床上。

在被送进精神病院的第一天,余虎一直坚称自己没有病,但挣扎只是徒劳。余虎称,院方在没有对他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为他开药,并强行命令他服用。此外,据余虎一方的说法,在其被送往精神病院后,院方一直以“性偏好障碍”进行治疗,而在他出院的那一天,挂在床头写明病由的牌子却失踪了。

在被关进精神病院的18天里,余虎一直处于被隔离状态,而男友得知其被关进医院后,每天前往要求探望都不被获准。后来,余虎的男友联系了其他友人,报警寻求解决,随后医院同意其家人前来办理出院手续。律师表示,余虎在出院前,被要求签署了一份不知为何的文件才被允许出院。

2015年10月26日,在余虎被强制治疗18天后,他才被送回家。不过由于担心会再次被送往精神病院,余虎某天半夜从家出逃,开始了在外漂泊打工的生活。据其称,在精神病院被强制治疗的经历常令他半夜惊醒。于是,余虎于今年5月17日起诉驻马店精神病院,以此维权。

随后,余虎维权的消息被媒体广为报道,在社交网络上,余虎因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向妻子隐瞒同性恋身份而遭到指责。但是其代理律师黄锐指出,这并不应成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送往精神病院并接受强制治疗的理由。

黄锐指出,在这起案件中,人们更应该关注两个问题:同性恋并不是精神病;以及医院拒绝听取当事人本人意愿而进行强制医疗已属违法。

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双性恋从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中删除,世界医学标准从此不再认为性倾向本身是疾病,也不需要“扭转治疗”。

2014年,在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一例同性恋治疗案中,当事人因同性恋而被送往心理机构接受电击治疗,随后,当事人起诉该机构胜诉,海淀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提到“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

然而,在中国仍然有大量的同性恋人群被送往医院或心理诊所进行矫正治疗。另一方面,即便不是同性恋,社会上因各种纠纷和矛盾而“被精神病”的案例也屡屡见诸媒体。为预防“被精神病”,2013年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设置了几道门槛。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在此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为严重的精神障碍。再者,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二者缺一不可。

黄锐律师表示,根据此规定,余虎既没有伤害自身,也没有危害他人安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绝对支配权,包括医院以及亲属不得非法剥夺。本案被告医院未经余虎同意将其强制封闭性住院,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严重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还获得了一份2015年驻马店市卫计委出具的答复文件。驻马店市卫计委在该文件中称,经调查,余虎入院的精神检查为:意识清,接触交谈主动,自诉入睡困难,情绪不稳定,宁愿扇自己的脸也不忍心打妻子,心烦,做事没有耐心,坐立难安,同时透露自己为“同性恋”。而余虎的入院诊断为“焦虑状态”,给予抗焦虑药物“奥沙西泮”等治疗,同时合并心理治疗。

驻马店市卫计委对此事的调查意见有三条:患者为自愿住院,签署的有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患者自己要求出院,家属到医院协助办理有出院手续;患者虽然是同性恋,但住院的目的是治疗焦虑障碍。

不过关于患者是否自愿住院治疗,余虎的代理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病历中具有对余虎的有利证据,根据法院调取的病历显示,余虎在住院时为非自愿治疗且备注为防止逃跑。

对于余虎的起诉,界面新闻记者9月20日致电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院方对此坚称医院不存在强制治疗,一切诊疗行为合乎法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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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因同性恋“被精神病” 起诉医院侵权 案件今日推迟审理

在社交网络上,余虎因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向妻子隐瞒同性恋身份而遭到指责。但是其代理律师黄锐指出,这并不应成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送往精神病院并接受强制治疗的理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37岁的河南男子余虎(化名)今年以自己“被精神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余虎称,自己因同性恋的身份,被几名亲属强制送往河南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治疗18天。随后,余虎以精神病医院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本来预定于9月21日开庭。

不过,今天中午传来消息,余虎诉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一案,原告方当天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法院认为该记录是本案关键性证据,于是决定推迟审理,原被告双方均没异议。

2015年,因同性恋的身份被发现,余虎与妻子协议离婚。去年10月8日,在原定与妻子去民政签离婚协议的当天,余虎被妻子和父母、哥哥绑住,送往驻马店精神病院。

据余虎称,入院后,余虎并未接受任何问诊或检查手续就被就立刻绑到了病床上。

在被送进精神病院的第一天,余虎一直坚称自己没有病,但挣扎只是徒劳。余虎称,院方在没有对他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为他开药,并强行命令他服用。此外,据余虎一方的说法,在其被送往精神病院后,院方一直以“性偏好障碍”进行治疗,而在他出院的那一天,挂在床头写明病由的牌子却失踪了。

在被关进精神病院的18天里,余虎一直处于被隔离状态,而男友得知其被关进医院后,每天前往要求探望都不被获准。后来,余虎的男友联系了其他友人,报警寻求解决,随后医院同意其家人前来办理出院手续。律师表示,余虎在出院前,被要求签署了一份不知为何的文件才被允许出院。

2015年10月26日,在余虎被强制治疗18天后,他才被送回家。不过由于担心会再次被送往精神病院,余虎某天半夜从家出逃,开始了在外漂泊打工的生活。据其称,在精神病院被强制治疗的经历常令他半夜惊醒。于是,余虎于今年5月17日起诉驻马店精神病院,以此维权。

随后,余虎维权的消息被媒体广为报道,在社交网络上,余虎因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向妻子隐瞒同性恋身份而遭到指责。但是其代理律师黄锐指出,这并不应成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送往精神病院并接受强制治疗的理由。

黄锐指出,在这起案件中,人们更应该关注两个问题:同性恋并不是精神病;以及医院拒绝听取当事人本人意愿而进行强制医疗已属违法。

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双性恋从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中删除,世界医学标准从此不再认为性倾向本身是疾病,也不需要“扭转治疗”。

2014年,在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一例同性恋治疗案中,当事人因同性恋而被送往心理机构接受电击治疗,随后,当事人起诉该机构胜诉,海淀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提到“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

然而,在中国仍然有大量的同性恋人群被送往医院或心理诊所进行矫正治疗。另一方面,即便不是同性恋,社会上因各种纠纷和矛盾而“被精神病”的案例也屡屡见诸媒体。为预防“被精神病”,2013年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设置了几道门槛。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在此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为严重的精神障碍。再者,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二者缺一不可。

黄锐律师表示,根据此规定,余虎既没有伤害自身,也没有危害他人安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绝对支配权,包括医院以及亲属不得非法剥夺。本案被告医院未经余虎同意将其强制封闭性住院,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严重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还获得了一份2015年驻马店市卫计委出具的答复文件。驻马店市卫计委在该文件中称,经调查,余虎入院的精神检查为:意识清,接触交谈主动,自诉入睡困难,情绪不稳定,宁愿扇自己的脸也不忍心打妻子,心烦,做事没有耐心,坐立难安,同时透露自己为“同性恋”。而余虎的入院诊断为“焦虑状态”,给予抗焦虑药物“奥沙西泮”等治疗,同时合并心理治疗。

驻马店市卫计委对此事的调查意见有三条:患者为自愿住院,签署的有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患者自己要求出院,家属到医院协助办理有出院手续;患者虽然是同性恋,但住院的目的是治疗焦虑障碍。

不过关于患者是否自愿住院治疗,余虎的代理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病历中具有对余虎的有利证据,根据法院调取的病历显示,余虎在住院时为非自愿治疗且备注为防止逃跑。

对于余虎的起诉,界面新闻记者9月20日致电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院方对此坚称医院不存在强制治疗,一切诊疗行为合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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