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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公车 “汕头区伯”一审重审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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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公车 “汕头区伯”一审重审获刑3年半

汕头濠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汕头区伯”郑绍鑫案8月初一审重审开庭后,法院近日已作出判决。界面新闻今天上午从辩护律师彭逸轩处获悉,汕头濠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家属介绍,郑绍鑫在听取宣判时,情绪激动,显得异常愤怒。

该院曾经以同样的罪名判处郑绍鑫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然而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彭逸轩和李肖霖一直为郑绍鑫作无罪辩护。律师告诉界面新闻,郑绍鑫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郑绍鑫原是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4年,他将GPS设备安装到时任汕头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进行举报。

2014年9月30日,举报原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未成的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被刑拘,10月11日被逮捕。而后在公诉时,郑绍鑫被增加受贿罪。

该案的控辩焦点,在于使用涉案的GPS终端是否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彭逸轩律师告诉界面新闻,郑绍鑫使用的GPS终端尽管具备远程监听功能,但没有证据证明郑绍鑫启用过该功能。况且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打击的应是非法使用行为,而绝不是持有行为。

但是判决认为,从立法原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只要存在违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启用了窃听功能,均应认定为“非法使用”。

一审重审第一次开庭时,界面新闻在场旁听。彭逸轩当时辩护说,公安机关扣押了与涉案器材有关的6张产品信息卡,每张卡对应一部GPS数据终端,但经比对发现,鉴定书中送检的两部GPS终端,其中一部不是被查扣的,因此认为鉴定涉嫌造假。然而,判决并未采纳辩护方的意见,却采信公安机关的解释说明。被扣器材者一共买了七八部GPS终端,不限于被查扣的6张产品信息卡,因此辩护意见不成立。             

彭逸轩对郑绍鑫被指控的受贿罪辩护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涉案时间为2006年,根据涉案金额最长追诉时效为5年的规定,因而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濠江区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过,重审判决解释称,2006年5月~8月期间,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已根据举报,对郑绍鑫收受照相馆钱款的问题开展调查,其间郑绍鑫指使同案人退还贿赂款并作虚假陈述以逃避侦查。2006年9月,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中止调查。2014年9月,纪委办案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汕头市检察院,该院破获本案,因此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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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公车 “汕头区伯”一审重审获刑3年半

汕头濠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汕头区伯”郑绍鑫案8月初一审重审开庭后,法院近日已作出判决。界面新闻今天上午从辩护律师彭逸轩处获悉,汕头濠江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家属介绍,郑绍鑫在听取宣判时,情绪激动,显得异常愤怒。

该院曾经以同样的罪名判处郑绍鑫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然而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彭逸轩和李肖霖一直为郑绍鑫作无罪辩护。律师告诉界面新闻,郑绍鑫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郑绍鑫原是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4年,他将GPS设备安装到时任汕头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进行举报。

2014年9月30日,举报原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未成的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被刑拘,10月11日被逮捕。而后在公诉时,郑绍鑫被增加受贿罪。

该案的控辩焦点,在于使用涉案的GPS终端是否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彭逸轩律师告诉界面新闻,郑绍鑫使用的GPS终端尽管具备远程监听功能,但没有证据证明郑绍鑫启用过该功能。况且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打击的应是非法使用行为,而绝不是持有行为。

但是判决认为,从立法原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只要存在违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启用了窃听功能,均应认定为“非法使用”。

一审重审第一次开庭时,界面新闻在场旁听。彭逸轩当时辩护说,公安机关扣押了与涉案器材有关的6张产品信息卡,每张卡对应一部GPS数据终端,但经比对发现,鉴定书中送检的两部GPS终端,其中一部不是被查扣的,因此认为鉴定涉嫌造假。然而,判决并未采纳辩护方的意见,却采信公安机关的解释说明。被扣器材者一共买了七八部GPS终端,不限于被查扣的6张产品信息卡,因此辩护意见不成立。             

彭逸轩对郑绍鑫被指控的受贿罪辩护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涉案时间为2006年,根据涉案金额最长追诉时效为5年的规定,因而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濠江区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过,重审判决解释称,2006年5月~8月期间,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已根据举报,对郑绍鑫收受照相馆钱款的问题开展调查,其间郑绍鑫指使同案人退还贿赂款并作虚假陈述以逃避侦查。2006年9月,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中止调查。2014年9月,纪委办案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汕头市检察院,该院破获本案,因此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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