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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来了 实现风险配置维护宏观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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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来了 实现风险配置维护宏观稳定

监管机构推出CDS、CLN等风险对冲产品,并厘清参与者、参与者具备的条件以及杠杆比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随着监管机构的一纸文件下发,正式在中国落地。

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同时一并发布的还有《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文件。

交易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中国供给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措施的深入落实推进,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缓释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

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8月末,共有44只债券、22个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事件,违约本金约达265亿元。其中,央企、国企等违约金额占比较大。

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基础上,此次增加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两种新品种。交易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新产品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和对冲工具,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同时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信用定价水平。

在业务规则中,参与者被分为两类,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并需要向交易所协会进行备案。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而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业务规则同时规定了两种交易商的杠杆比率。核心交易商的杠杆比率为5倍,而一般交易商的杠杆比率为1倍。同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数据,即杠杆率。

此外,参与者需要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并进行备案,才能参与CDS等交易。并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实行创设备案制度。创设机构则需要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配备必要业务系统以及风险管理人员等条件。

在CDS指引中,规定参与者开展CDS交易时应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CDS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纳入。此外,债务范围则包括了债券、贷款和其他类似债务。

随着协会下发相关指引,不少市场人士以及券商机构均认为,目前债市信用风险事件频发,“打破刚兑”正在加速推进,市场非常需要风险分散工具,只要工具缺陷不再,CDS将会迎来快速发展。

协会在2010年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两款产品时,也被市场一致看好,但是其规模却始终停留在低位。

一位银行风控人士略显悲观地认为,2016年以来,债券市场违约率大幅上升,同时随着去产能、去杠杆等一系列政策推进,未来违约事件可能还将会出现。既然违约事件以后将会大概率发生,那么核心交易商会大规模推出相关的CDS产品吗?在违约、过剩产能领域内运用CDS是否会传染风险?

安邦咨询研究团队则认为,在国内债市风险不断暴露,而市场又缺乏完善的破产机制以及信用对冲手段的情况下,推出CDS也许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但目前推出CDS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倒逼机制下推出CDS会有什么风险,也需要市场给予足够的关注。

一位固收人士分析称,产品就是讲究风险与定价,不同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与定价也会产生差别。众多参与者会有不同的风险定价策略,对于CDS,就会有相应的购买者,进一步拓展规模空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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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CDS来了 实现风险配置维护宏观稳定

监管机构推出CDS、CLN等风险对冲产品,并厘清参与者、参与者具备的条件以及杠杆比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随着监管机构的一纸文件下发,正式在中国落地。

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同时一并发布的还有《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文件。

交易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中国供给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措施的深入落实推进,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缓释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

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8月末,共有44只债券、22个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事件,违约本金约达265亿元。其中,央企、国企等违约金额占比较大。

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基础上,此次增加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两种新品种。交易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新产品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和对冲工具,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同时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信用定价水平。

在业务规则中,参与者被分为两类,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并需要向交易所协会进行备案。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而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业务规则同时规定了两种交易商的杠杆比率。核心交易商的杠杆比率为5倍,而一般交易商的杠杆比率为1倍。同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数据,即杠杆率。

此外,参与者需要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并进行备案,才能参与CDS等交易。并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实行创设备案制度。创设机构则需要满足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配备必要业务系统以及风险管理人员等条件。

在CDS指引中,规定参与者开展CDS交易时应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CDS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纳入。此外,债务范围则包括了债券、贷款和其他类似债务。

随着协会下发相关指引,不少市场人士以及券商机构均认为,目前债市信用风险事件频发,“打破刚兑”正在加速推进,市场非常需要风险分散工具,只要工具缺陷不再,CDS将会迎来快速发展。

协会在2010年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两款产品时,也被市场一致看好,但是其规模却始终停留在低位。

一位银行风控人士略显悲观地认为,2016年以来,债券市场违约率大幅上升,同时随着去产能、去杠杆等一系列政策推进,未来违约事件可能还将会出现。既然违约事件以后将会大概率发生,那么核心交易商会大规模推出相关的CDS产品吗?在违约、过剩产能领域内运用CDS是否会传染风险?

安邦咨询研究团队则认为,在国内债市风险不断暴露,而市场又缺乏完善的破产机制以及信用对冲手段的情况下,推出CDS也许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但目前推出CDS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倒逼机制下推出CDS会有什么风险,也需要市场给予足够的关注。

一位固收人士分析称,产品就是讲究风险与定价,不同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与定价也会产生差别。众多参与者会有不同的风险定价策略,对于CDS,就会有相应的购买者,进一步拓展规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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