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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不忘“收房”!建行青海分行原行长受贿3773万一审获刑14年|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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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不忘“收房”!建行青海分行原行长受贿3773万一审获刑14年|局外人

退休近5年后,郭继庄被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该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原主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继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图片来源:西宁中院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郭继庄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贷款审批、利息减免、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73.001514万元。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继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郭继庄出生于1953年9月,1977年进入建行青海省分行工作,历任建行青海省分行综合科干部、投资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地方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建行青海西宁支行行长,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等职,直至2015年9月退休。

作为一名“老建行”,郭继庄在建行工作近40年。退休近5年后,郭继庄被查。

2020年6月24日,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青海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0年12月23日,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纪委监委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郭继庄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入国境,个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频繁接受信贷客户提供的高尔夫球活动,违规在建行客户企业投资参股、兼职取酬,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转由下属单位和他人支付;违反工作纪律,对应向上级报告事项而未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钱交易,在信贷审批、招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研究,给予郭继庄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经青海省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布多份与郭继庄相关的行贿刑事判决书,透露大量郭继庄受贿的细节。

相关判决书显示,2001年,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达公司)开发西安市东方花园地产项目时遇到资金困难,遂向建行西安市分行新城支行申报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因与时任新城支行行长的陈某不熟,为使银行贷款尽快获批,即请托时任建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郭继庄帮忙。后经郭继庄打招呼,陈某在陕西科达公司东方花园贷款项目报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放宽条件,提前受理并上报审批,使陕西科达公司顺利获得3000万元贷款。

2013年6月,郑某为感谢郭继庄在贷款审批上提供的帮助,将陕西科达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送给郭继庄。同年,郭继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于2015年入住。经鉴定,该套房屋价格为232.9474万元。

此外,在另外三起案件中,郭继庄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三家被告公司发放贷款,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向其行贿了房产。其中,2013年,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为表示对郭继庄的感谢,从其掌控的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账户支出71.27142万元,为郭继庄在本市认购的两套团购房支付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

同时,2008年至2012年间,西宁信乐公司谈长燕将该公司开发的新乐花园项目的工程款,通过甘肃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转付,购买了广东省珠海市某房屋1套、地下停车位1个,将房屋进行装修(郭继庄支付50000元)并配备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品后,全部送给郭继庄。经鉴定,以上价格总计253.62万元。

此外,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表示对郭继庄的感谢,2015年5月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某一套房屋送给郭继庄,并于2017年12月替郭继庄支付首付款后,与郭继庄签订了商品房现售合同。经鉴定,该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26.1054万元。

通过帮助西安某房地产公司顺利获得9000万元贷款、承揽装修项目等,郭继庄在退休前后获得开发商赠送的价值百万房产一套。2019年1月,郭继庄为规避组织调查给该公司转账55.25万元,2020年1月,郭继庄给开发商李某某打了一张借款23.68万元的假借条,试图掩盖这一事实,最终被组织查明,案发后该公司将该款主动上缴。

此外,郭继庄还接受来自行贿方投资入股或给予股权的方式行贿,其中最高的一笔股权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相关股权登记在郭继庄女儿(定居英国)、亲家(英国籍)的名下。最终,相关行贿方均被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不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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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不忘“收房”!建行青海分行原行长受贿3773万一审获刑14年|局外人

退休近5年后,郭继庄被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据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该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原主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继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图片来源:西宁中院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郭继庄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贷款审批、利息减免、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73.001514万元。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继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郭继庄出生于1953年9月,1977年进入建行青海省分行工作,历任建行青海省分行综合科干部、投资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地方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建行青海西宁支行行长,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等职,直至2015年9月退休。

作为一名“老建行”,郭继庄在建行工作近40年。退休近5年后,郭继庄被查。

2020年6月24日,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青海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0年12月23日,青海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青海省纪委监委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郭继庄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入国境,个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频繁接受信贷客户提供的高尔夫球活动,违规在建行客户企业投资参股、兼职取酬,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转由下属单位和他人支付;违反工作纪律,对应向上级报告事项而未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钱交易,在信贷审批、招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研究,给予郭继庄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经青海省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曾公布多份与郭继庄相关的行贿刑事判决书,透露大量郭继庄受贿的细节。

相关判决书显示,2001年,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达公司)开发西安市东方花园地产项目时遇到资金困难,遂向建行西安市分行新城支行申报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因与时任新城支行行长的陈某不熟,为使银行贷款尽快获批,即请托时任建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郭继庄帮忙。后经郭继庄打招呼,陈某在陕西科达公司东方花园贷款项目报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放宽条件,提前受理并上报审批,使陕西科达公司顺利获得3000万元贷款。

2013年6月,郑某为感谢郭继庄在贷款审批上提供的帮助,将陕西科达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送给郭继庄。同年,郭继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于2015年入住。经鉴定,该套房屋价格为232.9474万元。

此外,在另外三起案件中,郭继庄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三家被告公司发放贷款,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向其行贿了房产。其中,2013年,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为表示对郭继庄的感谢,从其掌控的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账户支出71.27142万元,为郭继庄在本市认购的两套团购房支付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

同时,2008年至2012年间,西宁信乐公司谈长燕将该公司开发的新乐花园项目的工程款,通过甘肃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转付,购买了广东省珠海市某房屋1套、地下停车位1个,将房屋进行装修(郭继庄支付50000元)并配备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品后,全部送给郭继庄。经鉴定,以上价格总计253.62万元。

此外,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表示对郭继庄的感谢,2015年5月将其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某一套房屋送给郭继庄,并于2017年12月替郭继庄支付首付款后,与郭继庄签订了商品房现售合同。经鉴定,该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26.1054万元。

通过帮助西安某房地产公司顺利获得9000万元贷款、承揽装修项目等,郭继庄在退休前后获得开发商赠送的价值百万房产一套。2019年1月,郭继庄为规避组织调查给该公司转账55.25万元,2020年1月,郭继庄给开发商李某某打了一张借款23.68万元的假借条,试图掩盖这一事实,最终被组织查明,案发后该公司将该款主动上缴。

此外,郭继庄还接受来自行贿方投资入股或给予股权的方式行贿,其中最高的一笔股权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相关股权登记在郭继庄女儿(定居英国)、亲家(英国籍)的名下。最终,相关行贿方均被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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