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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推人才30条新政 制度保障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能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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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推人才30条新政 制度保障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能成长

上海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人才30条”新政。

图片来源:网络

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人才是核心。近日,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人才30条”新政,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创新创业引进和集聚。

去年5月,上海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此后,第一个配套政策《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推出,也被称为“人才20条”。

上海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才“20条”重点是在人才集聚方面实现了突破,今年的人才“30条”在涵盖“20条”的基础上,着重是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再完善、再突破、再创新,是去年“20条”的“优化版、加强版、升级版”。

“人才30条”中,对于科研人员激励、科技人才培养模式、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放权和改革,形成人人渴望成长、人人努力成长、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能成长,是“30条”的鲜明特点。

总体目标是,争取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率先确立人才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引才:让市场评价发挥更大作用

扩大人才开放继续被置于重要地位。

永久居留证申办是不少企业和沪外人才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人才30条”提出,要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健全完善市场认定人才机制。

对在上海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有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规定,在上海就业的外籍人员年工资性收入达到60万元、纳税达到12万元标准,就认定为人才,取消了原来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限制,完全由市场主导。

该项制度已经在过去一年中进行了探索。

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商飞公司全资子公司)副总工程师任和(男,48岁,澳大利亚籍华人)曾在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大学任教授,并被国内西北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多所高校聘为客座教授。

2010年,任和作为高层次人才被中国商飞公司引进,主持中国民用大型客机客户服务研制的科技创新和核心基础能力建设,成功申报过多项工信部课题。

2015年以来,任和曾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咨询办理任职类永久居留事项,但因其所在公司不符合相关标准而未能如愿。新政推出后,任和在2015年7月1日按市场化渠道申请了永久居留。

此项政策一经推出,得到了企业和人才的欢迎。去年7月1日以来,已有291名通过市场化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永久居留(已领证184人)。

为了能够系统地、全面地引进所需要的外籍人才,上海还出台了“职业清单”,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化衔接机制。

“人才30条”提出,对经国家或上海市人社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目前,上海市人社局、科委、经信委、商务委、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职业清单”的名录和工作机制,已经正式对外公布,共6645家,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类企业、战略新兴类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服务科技创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总部型机构等。今后每年定期根据企业变动,作调整并发布。

在放宽人才引进门槛的同时,上海还将通过扩大B证待遇,提高优秀人才在上海享有的市民待遇。

《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也将有所提高。持B证人员在上海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可在上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上海时可办理提取或者转移;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合法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

此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方面,“人才30条”提出,将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有一组数据可显示户籍政策的引才作用:自去年11月1日至今年8月底,通过国内科创人才新政引进的人才共4638人。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审核通过的有4180人,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并审核通过的有343人,全部为企业科技技能人才;直接落户审核通过的有115人,其中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102人、企业家13人。

用才:破除体制壁垒和政策障碍

人才引进后,关键在于如何用好人才,激发创新动力。上海认为,只有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性壁垒和政策性障碍,才能进一步释放人才活力。

为此,上海在人才新政中制订实施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一系列细则,在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各环节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

在去年“人才20条”实施之后,已有一系列典型案例印证了上述用才机制的有效性。上海理工大学以太赫兹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占股90%成立太赫兹研究院,其中80%股份将授予研发团队。上海海事大学以“光纤传感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技术入股30%成立公司,其中75%将奖励给研发团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拟将专有技术以200万元转让给上海欣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换置10%的股权。这一分配方式,科研人员在过去“不能想象”。

除股权激励外,上海人才新政还允许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让人才流动有“缓冲地带”。

上海金融学院副教授陈彬是这一政策出台后第一个“吃螃蟹”的,她与学校签下为期3年的离岗创业协议,以技术入股方式,加入创业企业。她的目标是试水国内尚未开出先河的“互助保险”全新业态。这份细则就像托底保障一样,让陈彬没了后顾之忧。

为鼓励科研人员安心离岗位创业,“人才30条”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如,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可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等。

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还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在过去一年间,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建立了接轨国际的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的用人模式,依托干细胞、量子通讯、医学大数据、先进传感器等重大项目平台,面向全球集聚高端人才470余名。

相应地,企业创新创业才也可以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上海还在探索政府与高校的“旋转门”机制,鼓励高校教师在政府部门挂职,推动高校智库与政府决策需求的对接;鼓励博士后工作站与企业创新平台融合发展,交通银行、中国商飞、中石化上海研究院、振华重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五家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始独立招收博士后工作试点。

科研人才分类评价体制也在逐步建立。“人才30条”提出,将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支持用人单位自行探索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应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的效益效果,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

此外,职称制度改革也在进行中。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留才:不拼重金拼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是人才留得住的重要因素。在人才方面,上海坚持“不拼重金拼环境”。

去年,杨浦区成为全国首批17个区域示范基地之一,上海交通大学成为首批4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之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在上海设立。这些成果都表明,上海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体系正在日益优化。

针对上海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人才30条”提出,要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

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在众创空间建设方面,率先实现“三不”(即政府不备案、不注册、不登记),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0余家,超过90%的孵化器为社会力量办,其中,拥有71个创业苗圃(累计孵化培育项目超过5500项,在孵企业数量超过6000余家),为上海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载体。

对于创业者来说,缺乏资金是摆在面前的难题。上海强化金融创新对人才创业的支持,完善商业银行与风投、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推出创业保险新产品,降低创业者创业风险。

据《上海观察》报道,截至今年6月,上海创投引导基金累计投资包括创新工场、宽带资本、达晨创投在内的41家基金,参股基金总规模约170亿元,其中投资引导基金认缴出资规模约21.3亿元,资本放大超过8倍,已累计投资项目560个,超过90%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累计投资天使投资基金16家,基金总规模18亿元,天使引导基金认缴出资3.4亿元,资金放大近6倍,已投资项目中互联网、文化创意、医疗健康合计占比超过80%。

此外,上海积极构建的“3+X”科技信贷服务体系(“3”是指“微贷通”“履约贷”“信用贷”3种产品,“X”是指开发或引进专门化或区域性的产品),实现了对初创期、成长早中期、成长中后期科技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的全覆盖。截至2016年4月底,共帮助1775家科技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73.69亿元,其中,科技履约贷41.16亿元;贷款企业1292家。

此次“人才30条”中,财政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其中,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以下简称“三权下放”)是“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三权下放”问题,近年来,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积极开展了研究与改革探索。

在“三权下放”改革前,上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或作价投资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且相关收入要上缴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上海市相关部门认为,科技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衡量,并具有附加性、创造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不能用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来管理。

为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人才30条”进一步明确上海放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赋予单位,转化收入留归单位所有,从而改变过去单位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处置权利的状况,对于激发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单位加强科研、多出成果以及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上海还将发挥主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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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推人才30条新政 制度保障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能成长

上海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人才30条”新政。

图片来源:网络

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人才是核心。近日,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人才30条”新政,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创新创业引进和集聚。

去年5月,上海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此后,第一个配套政策《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推出,也被称为“人才20条”。

上海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才“20条”重点是在人才集聚方面实现了突破,今年的人才“30条”在涵盖“20条”的基础上,着重是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再完善、再突破、再创新,是去年“20条”的“优化版、加强版、升级版”。

“人才30条”中,对于科研人员激励、科技人才培养模式、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放权和改革,形成人人渴望成长、人人努力成长、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能成长,是“30条”的鲜明特点。

总体目标是,争取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率先确立人才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引才:让市场评价发挥更大作用

扩大人才开放继续被置于重要地位。

永久居留证申办是不少企业和沪外人才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人才30条”提出,要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取消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健全完善市场认定人才机制。

对在上海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有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规定,在上海就业的外籍人员年工资性收入达到60万元、纳税达到12万元标准,就认定为人才,取消了原来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限制,完全由市场主导。

该项制度已经在过去一年中进行了探索。

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商飞公司全资子公司)副总工程师任和(男,48岁,澳大利亚籍华人)曾在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大学任教授,并被国内西北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多所高校聘为客座教授。

2010年,任和作为高层次人才被中国商飞公司引进,主持中国民用大型客机客户服务研制的科技创新和核心基础能力建设,成功申报过多项工信部课题。

2015年以来,任和曾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咨询办理任职类永久居留事项,但因其所在公司不符合相关标准而未能如愿。新政推出后,任和在2015年7月1日按市场化渠道申请了永久居留。

此项政策一经推出,得到了企业和人才的欢迎。去年7月1日以来,已有291名通过市场化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永久居留(已领证184人)。

为了能够系统地、全面地引进所需要的外籍人才,上海还出台了“职业清单”,探索从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化衔接机制。

“人才30条”提出,对经国家或上海市人社局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目前,上海市人社局、科委、经信委、商务委、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职业清单”的名录和工作机制,已经正式对外公布,共6645家,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类企业、战略新兴类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服务科技创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总部型机构等。今后每年定期根据企业变动,作调整并发布。

在放宽人才引进门槛的同时,上海还将通过扩大B证待遇,提高优秀人才在上海享有的市民待遇。

《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也将有所提高。持B证人员在上海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可在上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上海时可办理提取或者转移;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合法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

此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方面,“人才30条”提出,将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有一组数据可显示户籍政策的引才作用:自去年11月1日至今年8月底,通过国内科创人才新政引进的人才共4638人。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审核通过的有4180人,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并审核通过的有343人,全部为企业科技技能人才;直接落户审核通过的有115人,其中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102人、企业家13人。

用才:破除体制壁垒和政策障碍

人才引进后,关键在于如何用好人才,激发创新动力。上海认为,只有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性壁垒和政策性障碍,才能进一步释放人才活力。

为此,上海在人才新政中制订实施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一系列细则,在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各环节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

在去年“人才20条”实施之后,已有一系列典型案例印证了上述用才机制的有效性。上海理工大学以太赫兹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占股90%成立太赫兹研究院,其中80%股份将授予研发团队。上海海事大学以“光纤传感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技术入股30%成立公司,其中75%将奖励给研发团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拟将专有技术以200万元转让给上海欣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换置10%的股权。这一分配方式,科研人员在过去“不能想象”。

除股权激励外,上海人才新政还允许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让人才流动有“缓冲地带”。

上海金融学院副教授陈彬是这一政策出台后第一个“吃螃蟹”的,她与学校签下为期3年的离岗创业协议,以技术入股方式,加入创业企业。她的目标是试水国内尚未开出先河的“互助保险”全新业态。这份细则就像托底保障一样,让陈彬没了后顾之忧。

为鼓励科研人员安心离岗位创业,“人才30条”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如,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可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等。

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还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在过去一年间,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建立了接轨国际的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的用人模式,依托干细胞、量子通讯、医学大数据、先进传感器等重大项目平台,面向全球集聚高端人才470余名。

相应地,企业创新创业才也可以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上海还在探索政府与高校的“旋转门”机制,鼓励高校教师在政府部门挂职,推动高校智库与政府决策需求的对接;鼓励博士后工作站与企业创新平台融合发展,交通银行、中国商飞、中石化上海研究院、振华重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五家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始独立招收博士后工作试点。

科研人才分类评价体制也在逐步建立。“人才30条”提出,将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支持用人单位自行探索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应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的效益效果,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

此外,职称制度改革也在进行中。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留才:不拼重金拼环境

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是人才留得住的重要因素。在人才方面,上海坚持“不拼重金拼环境”。

去年,杨浦区成为全国首批17个区域示范基地之一,上海交通大学成为首批4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之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在上海设立。这些成果都表明,上海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体系正在日益优化。

针对上海创新创业环境建设,“人才30条”提出,要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

上海市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在众创空间建设方面,率先实现“三不”(即政府不备案、不注册、不登记),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0余家,超过90%的孵化器为社会力量办,其中,拥有71个创业苗圃(累计孵化培育项目超过5500项,在孵企业数量超过6000余家),为上海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载体。

对于创业者来说,缺乏资金是摆在面前的难题。上海强化金融创新对人才创业的支持,完善商业银行与风投、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推出创业保险新产品,降低创业者创业风险。

据《上海观察》报道,截至今年6月,上海创投引导基金累计投资包括创新工场、宽带资本、达晨创投在内的41家基金,参股基金总规模约170亿元,其中投资引导基金认缴出资规模约21.3亿元,资本放大超过8倍,已累计投资项目560个,超过90%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累计投资天使投资基金16家,基金总规模18亿元,天使引导基金认缴出资3.4亿元,资金放大近6倍,已投资项目中互联网、文化创意、医疗健康合计占比超过80%。

此外,上海积极构建的“3+X”科技信贷服务体系(“3”是指“微贷通”“履约贷”“信用贷”3种产品,“X”是指开发或引进专门化或区域性的产品),实现了对初创期、成长早中期、成长中后期科技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的全覆盖。截至2016年4月底,共帮助1775家科技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73.69亿元,其中,科技履约贷41.16亿元;贷款企业1292家。

此次“人才30条”中,财政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其中,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以下简称“三权下放”)是“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三权下放”问题,近年来,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积极开展了研究与改革探索。

在“三权下放”改革前,上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或作价投资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且相关收入要上缴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上海市相关部门认为,科技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衡量,并具有附加性、创造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不能用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来管理。

为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人才30条”进一步明确上海放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赋予单位,转化收入留归单位所有,从而改变过去单位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处置权利的状况,对于激发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单位加强科研、多出成果以及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上海还将发挥主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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