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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重大事故灾害期间假冒救灾物资商标拟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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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重大事故灾害期间假冒救灾物资商标拟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月18日,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我国现行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二十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多种情形和量刑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认定符合“其他严重情节”。

“两高”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界面新闻注意到,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三)》中,也规定了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了多起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涉及疫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问题口罩”案量超85%。

在天津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被告人苗某忠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假冒公司注册商标制造“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苗某忠之子苗某彬明知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装运等帮助。2020年3月17日,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口罩”到2022年仍然存在。2022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部署各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切实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点违法案件。杨浦、奉贤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两起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案,累计查获各类假冒口罩49500只,涉案金额51万元。

关于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处罚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修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其中指出,为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以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并结合权利人的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于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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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重大事故灾害期间假冒救灾物资商标拟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月18日,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我国现行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二十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多种情形和量刑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认定符合“其他严重情节”。

“两高”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界面新闻注意到,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三)》中,也规定了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了多起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涉及疫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问题口罩”案量超85%。

在天津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中,被告人苗某忠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假冒公司注册商标制造“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苗某忠之子苗某彬明知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装运等帮助。2020年3月17日,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口罩”到2022年仍然存在。2022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部署各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切实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点违法案件。杨浦、奉贤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两起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案,累计查获各类假冒口罩49500只,涉案金额51万元。

关于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处罚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修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其中指出,为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以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并结合权利人的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于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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