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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明起高档化妆品税率减半 普通化妆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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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明起高档化妆品税率减半 普通化妆品免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将免征消费税,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由原先的30%调整为15%。

图片来源:摄图网

据财政部网站30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由原先的30%调整为15%。

自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将免征消费税,同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据了解,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我国于1994年设立消费税,目前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等。2015年,国内消费税的地位仅位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成为第四大税种,不但为消费方向发挥引导作用,还为财政收入提供来源。

《经济观察报》援引专家的话称,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将会降低国内和进口高档化妆品的税负,从而在价格方面能够引导消费。

自去年开始,中国就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比如,去年底,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对酒精、小摩托车消费税进行调整,2015年初又开始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5月10日起上调卷烟消费税,上一次调整是在2009年。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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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明起高档化妆品税率减半 普通化妆品免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将免征消费税,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由原先的30%调整为15%。

图片来源:摄图网

据财政部网站30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由原先的30%调整为15%。

自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将免征消费税,同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据了解,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我国于1994年设立消费税,目前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等。2015年,国内消费税的地位仅位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成为第四大税种,不但为消费方向发挥引导作用,还为财政收入提供来源。

《经济观察报》援引专家的话称,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将会降低国内和进口高档化妆品的税负,从而在价格方面能够引导消费。

自去年开始,中国就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比如,去年底,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对酒精、小摩托车消费税进行调整,2015年初又开始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5月10日起上调卷烟消费税,上一次调整是在2009年。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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