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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交易规则公布 单只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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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交易规则公布 单只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1%

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其中卖空机制是深交所强调的重点,规定单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对深港通业务中股票交易范围、交易规则进行了细化,并着重对港股通交易风险进行提示。

其中,重点强调的是卖空机制。深股通融资融券方面规定,单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其他方面,深港通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的监管框架、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总体原则,深股通公司仍应遵循境内原有规则体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大业务规则具体包括:《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香港结算参与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联合公告》中规定,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此次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一步将上述规则细化为,深股通的股票范围中应除去风险警示股票(即ST及*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及以外币报价的股票(即B股)等深交所认定其他情形股票。而港股通方面,则将A股有上述情形的AH股标的除去。

对于A+H股方面问题。深交所表示,新的A+H股标的其A股应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深港通股票。

A+H股信息披露方面,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在交易时间内发生重大事件且无法及时披露的,可以向深交所所申请停牌。

而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若仅触及境内外一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境内外相关规定存在差异的,应当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鉴于港股通标的涵盖了部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相关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规模小、业绩不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提示市场关注的“老千股”问题,要求投资者关注部分业绩差、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深交所还结合标的股票范围扩大,揭示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价波动较大等风险。并基于两地规则和制度差异,明确香港市场没有退市风险警示和退市整理安排,强调股票可能长期停牌和直接退市、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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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交易规则公布 单只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1%

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其中卖空机制是深交所强调的重点,规定单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八大业务规则。对深港通业务中股票交易范围、交易规则进行了细化,并着重对港股通交易风险进行提示。

其中,重点强调的是卖空机制。深股通融资融券方面规定,单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深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深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其他方面,深港通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的监管框架、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总体原则,深股通公司仍应遵循境内原有规则体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大业务规则具体包括:《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香港结算参与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

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联合公告》中规定,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此次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一步将上述规则细化为,深股通的股票范围中应除去风险警示股票(即ST及*ST股票)、暂停上市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及以外币报价的股票(即B股)等深交所认定其他情形股票。而港股通方面,则将A股有上述情形的AH股标的除去。

对于A+H股方面问题。深交所表示,新的A+H股标的其A股应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深港通股票。

A+H股信息披露方面,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在交易时间内发生重大事件且无法及时披露的,可以向深交所所申请停牌。

而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若仅触及境内外一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境内外相关规定存在差异的,应当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鉴于港股通标的涵盖了部分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相关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规模小、业绩不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等特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特别提示市场关注的“老千股”问题,要求投资者关注部分业绩差、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深交所还结合标的股票范围扩大,揭示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价波动较大等风险。并基于两地规则和制度差异,明确香港市场没有退市风险警示和退市整理安排,强调股票可能长期停牌和直接退市、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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