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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开谴责,国中水务时任独董吴昊申请复核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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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开谴责,国中水务时任独董吴昊申请复核无果

维持决定。

来源:摄图网

记者|赵阳戈

熟悉国中水务(600187.SH)的投资者可能还记得在2022年11月份,时任独立董事吴昊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的事宜。

根据当时处罚决定,20224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进行审议,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根据公司于2022518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公司曾于202238日收到吴昊的辞职报告,经提名人出面与其沟通挽留后,吴昊同意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吴昊分别于202238日、322日参加公司董事会,均正常履职。公司于2022511日披露吴昊于510日提出辞职。

监管层认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任期自2021513日至2022510)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签署确认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吴昊在当时提出了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但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上交所决定对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

这之后,吴昊因为不服,向上交所申请了复核,提到的“未出面挽留”的细节,与公司披露内容不一致。

吴昊称,自己已于202238日提出辞职并生效,不再负有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纪律处分对其任职时间认定错误:一是202237日,其就辞职事项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进行过交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面挽留二是提出辞职后,其于202238日、3月22日参加董事会,是对前期工作的收尾,并非撤销辞职申请三是其于2022510日发送公司的信函明确指出此前已辞去独立董事,辞职并非于2022510日发生。

对于吴昊的说辞,上交所监管业务部门表示,一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具有严肃性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提出辞职后仍以独立董事身份继续履职参加董事会并签字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多份公告也披露其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投资者对申请人履职具有合理预期。已辞职不负有审议定期报告法定义务、参加董事会系收尾工作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申请人在年度报告审议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对年度报告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的法定义务。但申请人未能依规履职,无正当理由缺席董事会,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对其公开谴责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并无不当。

后续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雷同,最终维持《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对国中水务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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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开谴责,国中水务时任独董吴昊申请复核无果

维持决定。

来源:摄图网

记者|赵阳戈

熟悉国中水务(600187.SH)的投资者可能还记得在2022年11月份,时任独立董事吴昊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的事宜。

根据当时处罚决定,20224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进行审议,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根据公司于2022518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公司曾于202238日收到吴昊的辞职报告,经提名人出面与其沟通挽留后,吴昊同意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吴昊分别于202238日、322日参加公司董事会,均正常履职。公司于2022511日披露吴昊于510日提出辞职。

监管层认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任期自2021513日至2022510)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签署确认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吴昊在当时提出了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但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上交所决定对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

这之后,吴昊因为不服,向上交所申请了复核,提到的“未出面挽留”的细节,与公司披露内容不一致。

吴昊称,自己已于202238日提出辞职并生效,不再负有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纪律处分对其任职时间认定错误:一是202237日,其就辞职事项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进行过交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面挽留二是提出辞职后,其于202238日、3月22日参加董事会,是对前期工作的收尾,并非撤销辞职申请三是其于2022510日发送公司的信函明确指出此前已辞去独立董事,辞职并非于2022510日发生。

对于吴昊的说辞,上交所监管业务部门表示,一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具有严肃性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提出辞职后仍以独立董事身份继续履职参加董事会并签字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多份公告也披露其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投资者对申请人履职具有合理预期。已辞职不负有审议定期报告法定义务、参加董事会系收尾工作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申请人在年度报告审议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对年度报告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的法定义务。但申请人未能依规履职,无正当理由缺席董事会,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对其公开谴责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并无不当。

后续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雷同,最终维持《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对国中水务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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