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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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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2023年2月6日,金一文化(002721.SZ)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2月6日,金一文化(002721.SZ)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月31日,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3)京01破申6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达的(2023)京01破申66号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各项工作;清算组由北京市海淀区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组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3年1月31日,本院根据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本院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陶清懋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之相关规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二、公司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华熙LIVE中心-B座;电子邮箱为:jywhglr@163.com。

三、后续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及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各相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


未经证实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如需转载请联系:youlianyunpindao@163.com

金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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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金一文化(002721.SZ)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2月6日,金一文化(002721.SZ)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月31日,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3)京01破申6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法院同意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达的(2023)京01破申66号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各项工作;清算组由北京市海淀区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组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3年1月31日,本院根据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本院指定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陶清懋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之相关规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二、公司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华熙LIVE中心-B座;电子邮箱为:jywhglr@163.com。

三、后续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及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各相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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