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非公开发行事项中重要内容,东方电缆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东方电缆2月28日公告,上交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予以通报批评。

2017年11月,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华宝信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信银行参与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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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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