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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应尽快制定民营经济保护法 | 两会·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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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应尽快制定民营经济保护法 | 两会·最关注

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计划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

皮剑龙表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重要力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的许多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处于支配地位。具体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民营经济退场”相关言论,给民营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这意味着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长期的制度安排。

皮剑龙在提案中指出,现实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首先是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严重缺失。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存在相当不足,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大部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的规定仍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导致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

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也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但往往存在配套细则缺乏、执行措施弹性大、督查落实无力度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政策难以落地。

皮剑龙指出,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不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环节,对民营企业都是重“禁止”、轻“维护”,合法权益保护薄弱。而且,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也不均衡、不对称。同时,在行业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视。在金融、石油、电力等行业,民营企业很难介入,民间投资仍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无形障碍。

此外,皮剑龙表示,当前我国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和尊重的力度不够。处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没能做到清晰甄别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没有严格区分企业与个人财产、合法与非法财产,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不够。

他表示,为更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亟需补齐民营经济保护短板,健全完善民营经济领域法律保护机制,为此,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皮剑龙说。

皮剑龙认为,目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保护的一些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一些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及时将矛盾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对分散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整合,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

他具体建议,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作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当前,对国营企业,中国一直设有主管部门,即各级国资委。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厅(局),负责管理服务民营经济。因此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局,作为民营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

他认为,民营经济保护法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进一步落实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获取市场准入资格。

此外,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突出权益平等保护,减少禁止和限制。法律条款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精神,以保护民营经济权利为基础,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皮剑龙特别强调,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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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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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计划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的提案》。

皮剑龙表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重要力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的许多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处于支配地位。具体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民营经济退场”相关言论,给民营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这意味着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长期的制度安排。

皮剑龙在提案中指出,现实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首先是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严重缺失。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存在相当不足,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大部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的规定仍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导致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

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也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但往往存在配套细则缺乏、执行措施弹性大、督查落实无力度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政策难以落地。

皮剑龙指出,现有法律规范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不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环节,对民营企业都是重“禁止”、轻“维护”,合法权益保护薄弱。而且,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与制约也不均衡、不对称。同时,在行业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视。在金融、石油、电力等行业,民营企业很难介入,民间投资仍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无形障碍。

此外,皮剑龙表示,当前我国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和尊重的力度不够。处理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没能做到清晰甄别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没有严格区分企业与个人财产、合法与非法财产,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不够。

他表示,为更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亟需补齐民营经济保护短板,健全完善民营经济领域法律保护机制,为此,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皮剑龙说。

皮剑龙认为,目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保护的一些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一些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及时将矛盾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对分散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整合,尽早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保护法》。

他具体建议,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作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当前,对国营企业,中国一直设有主管部门,即各级国资委。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厅(局),负责管理服务民营经济。因此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在中央层面设立国家营商环境建设局,作为民营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

他认为,民营经济保护法重点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和保障。进一步落实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平等获取市场准入资格。

此外,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突出权益平等保护,减少禁止和限制。法律条款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精神,以保护民营经济权利为基础,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皮剑龙特别强调,民营经济保护法应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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