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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案因何终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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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案因何终审改判?

两家“无印良品”打起了商标官司。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范剑磊

文|中国品牌杂志 冯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与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贵杰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判决。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调查取证

2018年11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李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随后,曹某某、李某在两位公证员陪同下,来到库尔勒市天百购物中心一家标示为“无印良品NaturalMill”的店铺,购买了品名为“无印良品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印良品无纺布厨房多用巾”、“无印良品纯棉无纺布洁面巾”、“無印良品 长条舒适颈部套藏蓝色”、“無印良品 记忆棉颈部枕套湖蓝色”、“NaturalMill 无印工坊超小型女用修眉刀T型L型(2把装)”、“NaturalMill 无印工坊迷你型睫毛夹(蓝)”的商品各一件,还购买了若干其他物品。

曹某某、李某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店铺门头底色为红色,店招为白色的“无印良品NaturalMill”标识,玻璃窗广告印有“无印良品NaturalMill”标识,店铺内收银处墙壁上方悬挂“無印良品NaturalMill”标识,店铺外的宣传牌上印有“無印良品”,店铺外墙体、店内货架上方粘贴、天花板悬挂、货架上放置的宣传单均印有“無印良品NaturalMill”或“无印良品NaturalMill”。

店铺地板及墙体均为原木色,内除了销售标有“无印良品”标识的毛巾、毛巾被、床褥品,还有标示“无印工坊NaturalMill”的棉签、音响、尼龙网袋,和标有“无印工坊”、“NaturalMill”的文具、睫毛夹、粉扑,以及未取证品牌的厨具、刀具、行李箱。部分商品标识印有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字样。

几天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向巴音郭楞州中院提起诉讼

随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巴州贵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母公司良品计画第44712270号、第44712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商品及外包装上使用“无印良品”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名称,停止在店铺招牌、收银台墙、广告宣传中使用“无印良品”,停止使用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特有的原木色日式装修风格,在媒体及涉案店铺入口处张贴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15.5万元。

巴音郭楞州中院查明,2008-2017年,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良品计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第4471268号、第4471270号商标。其中,第4471277号商标被认定为“推销(替他人)”服务的驰名商标。

目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北京、上海、杭州、苏州、广州、成都、重庆、武汉、南京、哈尔滨、青岛、天津、新疆等多个省市均开设有“MUJI無印良品”品牌店铺,数量超过250家,店铺大多使用红底白字“MUJI無印良品”作为门头店招,店内采用规则货架、原木色的日式简约装修风格。

2018年1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投资人棉田公司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NaturalMill”“无印工坊NaturalMill”等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相关商标进行再许可、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和进行其他商标维权行为。

半年后,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巴州贵杰公司在新疆使用棉田公司为商标权人的“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NaturalMill”等全部注册商标。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公证封存物品进行了查看、确认,确认巴州贵杰公司旗下店铺的装修设计、店铺招牌、广告宣传及所售商品均由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供。

巴音郭楞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巴州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诉讼主体是否合适;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要求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登报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鉴于良品计画持续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持有的全部“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因此,判断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适的关键,是良品计画是否明确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可以就本案提起诉讼。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表明,良品计画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以自身名义就侵犯“無印良品”“MUJ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良品计画支付本案律师费用的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良品计画已经就本案明确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起诉讼。因此,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巴州中院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销售的干湿巾,与良品计画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纸巾,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类似商品。并且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商标,易使公众认为销售服务来源于良品计画或与良品计画存在关联,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涉案店铺在其他商品和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外墙体、宣传单等处使用“無印良品”、“无印良品”标识,同样与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第4471268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且巴州贵杰公司上述行为系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使用,二者共同构成侵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巴州中院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良品计画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巴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侵权的主观错误程度,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确定赔偿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含合理支出)8万元。

鉴于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对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市场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判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巴音郭楞日报》连续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在涉案店铺入口张贴致歉声明。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不服判决

2022年2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首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案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诉讼代理委托书,不是商标权诉讼的授权文件,只能作为代理人以良品计画的名义起诉;并且,证据交换时补交的授权公证材料,不仅与良品计画无关,也无商标诉讼授权的内容,因此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合格。

第二,一审判决将被诉行为理解为“零售商店服务”,又将“零售商店服务”归为第35类“替他人的推销”,存在明显法律概念错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商品商标冒充服务商标,将自有商品专卖店说成销售他人商品的商场和超市。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标识,是为销售24类商品并标明商品来源而使用,不属于侵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核定在第35类的涉案服务商标专用权。

第三,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纺织品洗脸巾上使用的标识,属于对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因为涉案多用巾产品不仅有注册商标,而且注册时间远远早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

第四,颈枕商品是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注册商标共同的类似商品,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没有禁用权。

巴州贵杰公司称,同意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上诉意见。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出抗辩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辩称,自身诉讼主体适格。

首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从成立以来,就得到良品计画全部“無印良品”“MUJI”及其他商标在中国使用的授权,并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就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一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其次,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南京中院、成都中院,以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也曾就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均未获得支持,因此最新一份授权书公证认证程序并不存在瑕疵。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不构成对第35类注册商标侵权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营的涉案店铺从事日用百货零售业务,属于第35类商标中“替他人推销”服务。

其次,2015-2016年,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与乌鲁木齐达鑫双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作经营乌鲁木齐的MUJI。也就是说,自身已经就涉案第35类服务商标进行了使用。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认为,涉案店铺销售的“无印良品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印良品纯棉无纺布洁面巾”“全棉无纺布多用巾”等商品上均印有“无印良品”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北京无印良品声称未侵犯第447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符合事实。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认为,涉案店铺销售的“颈部枕套”、未命名颈部靠枕,实际均为颈部靠枕与自身主张保护的第20类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构成相同商品,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声称其销售的是“枕套”,与事实不符。

二审争议主要聚焦两个方面

二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新证据。

新疆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个焦点问题,新疆高院对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声明书》、《授权书》不能作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诉讼依据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个焦点问题,涉案店铺的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外墙体、宣传单、陈列柜等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上述行为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相同不当,新疆高院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审判决对涉案店铺多处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当,新疆高院予以纠正。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及巴州贵杰公司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厨房多用巾”“纯棉无纺布洁面巾”等商品,经公证保全证据证实构成侵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标识、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巴州贵杰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包装载明主要原料为棉柔无纺布,“无纺布厨房多用巾”外包装载明主要成分是珍珠纹无纺布,“纯棉无纺布洁面巾”的外包装载明商品的原材料为100%棉(水制无纺布),均系无纺布商品,并不在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第74942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因此,新疆高院对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合法使用问题,不予支持。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由于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新疆高院对其请求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巴州中院判决第四、五项,即: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在《巴音郭楞日报》连续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在涉案店铺入口张贴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二、变更巴州中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7127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干湿纸巾、无纺布多用巾等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的判决,改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该商标专用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标识的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厨房多用巾、纯棉无纺布洁面巾商品,巴州贵杰公司停止销售上述商品。

三、变更巴州中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判决,改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涉案店铺的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外墙体、宣传单、陈列柜等突出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标识。

四、变更巴州中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7126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颈部靠枕上使用”的判决,改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该商标专用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侵权标识的颈部靠枕及枕套商品,巴州贵杰公司停止销售标有侵权标识的颈部靠枕及枕套商品。

新疆高院驳回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无印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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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案因何终审改判?

两家“无印良品”打起了商标官司。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 范剑磊

文|中国品牌杂志 冯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与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贵杰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判决。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调查取证

2018年11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李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随后,曹某某、李某在两位公证员陪同下,来到库尔勒市天百购物中心一家标示为“无印良品NaturalMill”的店铺,购买了品名为“无印良品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印良品无纺布厨房多用巾”、“无印良品纯棉无纺布洁面巾”、“無印良品 长条舒适颈部套藏蓝色”、“無印良品 记忆棉颈部枕套湖蓝色”、“NaturalMill 无印工坊超小型女用修眉刀T型L型(2把装)”、“NaturalMill 无印工坊迷你型睫毛夹(蓝)”的商品各一件,还购买了若干其他物品。

曹某某、李某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店铺门头底色为红色,店招为白色的“无印良品NaturalMill”标识,玻璃窗广告印有“无印良品NaturalMill”标识,店铺内收银处墙壁上方悬挂“無印良品NaturalMill”标识,店铺外的宣传牌上印有“無印良品”,店铺外墙体、店内货架上方粘贴、天花板悬挂、货架上放置的宣传单均印有“無印良品NaturalMill”或“无印良品NaturalMill”。

店铺地板及墙体均为原木色,内除了销售标有“无印良品”标识的毛巾、毛巾被、床褥品,还有标示“无印工坊NaturalMill”的棉签、音响、尼龙网袋,和标有“无印工坊”、“NaturalMill”的文具、睫毛夹、粉扑,以及未取证品牌的厨具、刀具、行李箱。部分商品标识印有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字样。

几天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向巴音郭楞州中院提起诉讼

随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巴州贵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母公司良品计画第44712270号、第44712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商品及外包装上使用“无印良品”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北京无印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名称,停止在店铺招牌、收银台墙、广告宣传中使用“无印良品”,停止使用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特有的原木色日式装修风格,在媒体及涉案店铺入口处张贴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15.5万元。

巴音郭楞州中院查明,2008-2017年,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良品计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第4471268号、第4471270号商标。其中,第4471277号商标被认定为“推销(替他人)”服务的驰名商标。

目前,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北京、上海、杭州、苏州、广州、成都、重庆、武汉、南京、哈尔滨、青岛、天津、新疆等多个省市均开设有“MUJI無印良品”品牌店铺,数量超过250家,店铺大多使用红底白字“MUJI無印良品”作为门头店招,店内采用规则货架、原木色的日式简约装修风格。

2018年1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投资人棉田公司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NaturalMill”“无印工坊NaturalMill”等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相关商标进行再许可、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和进行其他商标维权行为。

半年后,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巴州贵杰公司在新疆使用棉田公司为商标权人的“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NaturalMill”等全部注册商标。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公证封存物品进行了查看、确认,确认巴州贵杰公司旗下店铺的装修设计、店铺招牌、广告宣传及所售商品均由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提供。

巴音郭楞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巴州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诉讼主体是否合适;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要求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登报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鉴于良品计画持续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持有的全部“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因此,判断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适的关键,是良品计画是否明确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可以就本案提起诉讼。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表明,良品计画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以自身名义就侵犯“無印良品”“MUJ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良品计画支付本案律师费用的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良品计画已经就本案明确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起诉讼。因此,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巴州中院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销售的干湿巾,与良品计画第4471270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纸巾,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类似商品。并且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商标,易使公众认为销售服务来源于良品计画或与良品计画存在关联,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涉案店铺在其他商品和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外墙体、宣传单等处使用“無印良品”、“无印良品”标识,同样与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第4471268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且巴州贵杰公司上述行为系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授权使用,二者共同构成侵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巴州中院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良品计画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巴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侵权的主观错误程度,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确定赔偿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含合理支出)8万元。

鉴于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对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市场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判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巴音郭楞日报》连续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在涉案店铺入口张贴致歉声明。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不服判决

2022年2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首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案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诉讼代理委托书,不是商标权诉讼的授权文件,只能作为代理人以良品计画的名义起诉;并且,证据交换时补交的授权公证材料,不仅与良品计画无关,也无商标诉讼授权的内容,因此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合格。

第二,一审判决将被诉行为理解为“零售商店服务”,又将“零售商店服务”归为第35类“替他人的推销”,存在明显法律概念错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以商品商标冒充服务商标,将自有商品专卖店说成销售他人商品的商场和超市。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标识,是为销售24类商品并标明商品来源而使用,不属于侵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核定在第35类的涉案服务商标专用权。

第三,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纺织品洗脸巾上使用的标识,属于对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因为涉案多用巾产品不仅有注册商标,而且注册时间远远早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

第四,颈枕商品是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注册商标共同的类似商品,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没有禁用权。

巴州贵杰公司称,同意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上诉意见。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出抗辩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辩称,自身诉讼主体适格。

首先,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从成立以来,就得到良品计画全部“無印良品”“MUJI”及其他商标在中国使用的授权,并授权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就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一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其次,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南京中院、成都中院,以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也曾就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均未获得支持,因此最新一份授权书公证认证程序并不存在瑕疵。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认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不构成对第35类注册商标侵权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营的涉案店铺从事日用百货零售业务,属于第35类商标中“替他人推销”服务。

其次,2015-2016年,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与乌鲁木齐达鑫双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作经营乌鲁木齐的MUJI。也就是说,自身已经就涉案第35类服务商标进行了使用。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认为,涉案店铺销售的“无印良品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印良品纯棉无纺布洁面巾”“全棉无纺布多用巾”等商品上均印有“无印良品”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北京无印良品声称未侵犯第447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符合事实。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还认为,涉案店铺销售的“颈部枕套”、未命名颈部靠枕,实际均为颈部靠枕与自身主张保护的第20类第4471268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构成相同商品,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声称其销售的是“枕套”,与事实不符。

二审争议主要聚焦两个方面

二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新证据。

新疆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个焦点问题,新疆高院对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声明书》、《授权书》不能作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诉讼依据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个焦点问题,涉案店铺的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外墙体、宣传单、陈列柜等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上述行为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相同不当,新疆高院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审判决对涉案店铺多处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当,新疆高院予以纠正。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及巴州贵杰公司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厨房多用巾”“纯棉无纺布洁面巾”等商品,经公证保全证据证实构成侵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标识、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巴州贵杰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包装载明主要原料为棉柔无纺布,“无纺布厨房多用巾”外包装载明主要成分是珍珠纹无纺布,“纯棉无纺布洁面巾”的外包装载明商品的原材料为100%棉(水制无纺布),均系无纺布商品,并不在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第74942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因此,新疆高院对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合法使用问题,不予支持。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由于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新疆高院对其请求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巴州中院判决第四、五项,即: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在《巴音郭楞日报》连续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并在涉案店铺入口张贴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二、变更巴州中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7127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干湿纸巾、无纺布多用巾等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的判决,改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该商标专用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标识的婴幼儿无纺布多用巾(湿用)、无纺布厨房多用巾、纯棉无纺布洁面巾商品,巴州贵杰公司停止销售上述商品。

三、变更巴州中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第16240403号、第1509815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判决,改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停止在涉案店铺的店招、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外墙体、宣传单、陈列柜等突出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标识。

四、变更巴州中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7126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颈部靠枕上使用”的判决,改判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该商标专用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侵权标识的颈部靠枕及枕套商品,巴州贵杰公司停止销售标有侵权标识的颈部靠枕及枕套商品。

新疆高院驳回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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