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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扇贝跑路”后续!大华会计所被证监会罚没367万元,为投资者索赔提供更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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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扇贝跑路”后续!大华会计所被证监会罚没367万元,为投资者索赔提供更多证据

律师提醒,獐子岛投资者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三个月。

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张晓云

獐子岛财务造假迎来续集,监管追责仍在继续!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大华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华所出具的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等问题。

证监会责令大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万元元,并处以245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董超、李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律师提醒,獐子岛投资者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三个月。证监会对大华所的处罚将为獐子岛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更多的证据。

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收费130万元。

证监会指出,大华所在识别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错报风险,且以往年度存在大规模核销减值、獐子岛集团抽盘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大华所未充分考虑獐子岛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底播虾夷扇贝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尤其是大量2013年、2014年底播贝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獐子岛集团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并且,大华所在成本核算相关审计过程中,未考虑虾夷扇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控制是有效的,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准确性,导致未发现獐子岛集团在2016年未如实记录采捕区域、未如实结转成本的有关情况。

此外,大华所对獐子岛集团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也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认为,大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申辩意见未获监管认可

大华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董超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斌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大华所已按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监盘程序,并按审计规则对成本结转进行了检查,也为獐子岛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对大华所的处罚不当且处罚过重。认定的大华所130万元的业务收入金额不准确,应扣除销项税额、差旅费、外聘专家的费用以及大华所单独为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与此同时,两年的处罚时效已经过去。

证监会复核后认为,大华所过度依赖专家结论,未独立审慎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未能发现獐子岛部分海域的底播虾夷扇贝资产已实施采捕,相关资产与账面记载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也未考虑獐子岛集团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导致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关于量罚是否适当,证监会对大华所、董超、李斌得陈述申辩意见,除业务应扣除增值税得申辩意见外,其他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万元,并处以双倍的罚款;对董超、李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罚将为投资者索赔提供更多证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证监会对大华所的处罚将为獐子岛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更多的证据,后续发起索赔的投资者有权将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不少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3年3月8日,獐子岛过去一年累计未披露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277.42 万元。

根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更多投资者选择签署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12月8日,大连中院共开庭审理164起案件,金额合计6439.11万元:其中已判决126起案件,索赔金额合计5161.42万元;未判决38起案件,索赔金额合计1277.69万元;原告主动申请撤诉53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738.59万元;签署和解协议共244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3228.99万元;尚未开庭、撤诉或达成和解共21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约394.38万元。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前期生效判决,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获赔比例约为30%。”

他认为,在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起诉后经过计算存在损失的,也将获得胜诉判决。

许峰律师提醒,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损失而发起民事索赔是投资者的法定权利,但也应该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是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上市公司已经被处罚的案件,诉讼时效应该从处罚公告起算三年,截止目前已仅剩下最后三个月左右时间。至于是否在起诉獐子岛同时起诉大华所,由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Wind数据,ST獐子岛的净利润变化堪比“过山车”,2017年至2021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4亿元、3211万元、-3.9亿元、1485万元、734万元。

2022年5月,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獐子岛”变更为“ST獐子岛”。

据ST獐子岛1月31日公告,公司预计2022年归母净利润300万元至450万元,同比下滑38.73%至59.15%。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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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獐子岛投资者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三个月。

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张晓云

獐子岛财务造假迎来续集,监管追责仍在继续!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大华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华所出具的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等问题。

证监会责令大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万元元,并处以245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董超、李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律师提醒,獐子岛投资者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三个月。证监会对大华所的处罚将为獐子岛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更多的证据。

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收费130万元。

证监会指出,大华所在识别出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错报风险,且以往年度存在大规模核销减值、獐子岛集团抽盘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审慎,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大华所未充分考虑獐子岛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底播虾夷扇贝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尤其是大量2013年、2014年底播贝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獐子岛集团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并且,大华所在成本核算相关审计过程中,未考虑虾夷扇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控制是有效的,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准确性,导致未发现獐子岛集团在2016年未如实记录采捕区域、未如实结转成本的有关情况。

此外,大华所对獐子岛集团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也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认为,大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申辩意见未获监管认可

大华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董超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斌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大华所已按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监盘程序,并按审计规则对成本结转进行了检查,也为獐子岛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对大华所的处罚不当且处罚过重。认定的大华所130万元的业务收入金额不准确,应扣除销项税额、差旅费、外聘专家的费用以及大华所单独为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与此同时,两年的处罚时效已经过去。

证监会复核后认为,大华所过度依赖专家结论,未独立审慎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未能发现獐子岛部分海域的底播虾夷扇贝资产已实施采捕,相关资产与账面记载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也未考虑獐子岛集团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导致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关于量罚是否适当,证监会对大华所、董超、李斌得陈述申辩意见,除业务应扣除增值税得申辩意见外,其他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万元,并处以双倍的罚款;对董超、李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罚将为投资者索赔提供更多证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证监会对大华所的处罚将为獐子岛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更多的证据,后续发起索赔的投资者有权将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不少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3年3月8日,獐子岛过去一年累计未披露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277.42 万元。

根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更多投资者选择签署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12月8日,大连中院共开庭审理164起案件,金额合计6439.11万元:其中已判决126起案件,索赔金额合计5161.42万元;未判决38起案件,索赔金额合计1277.69万元;原告主动申请撤诉53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738.59万元;签署和解协议共244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3228.99万元;尚未开庭、撤诉或达成和解共21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约394.38万元。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前期生效判决,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获赔比例约为30%。”

他认为,在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起诉后经过计算存在损失的,也将获得胜诉判决。

许峰律师提醒,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损失而发起民事索赔是投资者的法定权利,但也应该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是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上市公司已经被处罚的案件,诉讼时效应该从处罚公告起算三年,截止目前已仅剩下最后三个月左右时间。至于是否在起诉獐子岛同时起诉大华所,由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Wind数据,ST獐子岛的净利润变化堪比“过山车”,2017年至2021年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4亿元、3211万元、-3.9亿元、1485万元、734万元。

2022年5月,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獐子岛”变更为“ST獐子岛”。

据ST獐子岛1月31日公告,公司预计2022年归母净利润300万元至450万元,同比下滑38.73%至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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