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烈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
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特征是,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程新文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 通过这些案件,人民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程新文对记者说。
发布会主要通报了五个案例。其中,四个案例和“狼牙山五壮士”相关联,起因是一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在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梅新育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对质疑文章进行了批评。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另一位网友郭松民将这条微博转发,同时撰写微博,也对文章作者、编辑进行了批评。
随后,洪振快、黄忠以侵犯名誉为由,分别将梅新育、郭松民起诉到法院。
但法院没有支持《细节》一文作者洪振快、编辑黄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细节》一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
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
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此外,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
在另两个案例中,洪振快成为了被告。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宝认为,洪振快撰写的文章,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五个典型案中,网友孙杰以及加多宝公司因为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贬损,在前不久被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邱少云之弟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本案起因于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并被大量转发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厅长冯小光在发布会上介绍,这是一起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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