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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起到怎样的督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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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起到怎样的督导作用?

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实施督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请问新三板的主办券商和公司是怎样的关系?为何要让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进行督导?究竟从哪些方面督导?对公司有什么作用呢?

一、主办券商如何帮助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

公司在挂牌新三板过程中,主办券商的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3个阶段:

第一,股份改造阶段。

主办券商牵头和其他中介对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经营、财务、出资、增减资等事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据此进行改制总体方案的设计。

第二,申请挂牌阶段。

主办券商需按照股转系统相关政策及文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照挂牌条件,履行内核程序。协助企业健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活动,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面客观陈述以形成《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真实完整地将公司状况展现给投资者,并对全国股转系统反馈的意见作出回答。

第三,挂牌后。

主办券商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经营,提供后续市场服务,比如挂牌公司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性质的市场服务。

二、持续督导伴随公司资本运作始终

成功登陆新三板只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接下来,将长期和主办券商打交道。作为新三板的重要主体,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也将一直伴随着公司在新三板进行各种资本运作的始终。

所谓持续督导,就是主办券商要督导挂牌公司合法合规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换句话说,实际上主办券商等于要扮演企业“管家婆”的角色,监督公司的经营过程,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公司提出,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指导公司进行整改,如果公司出了什么严重问题,主办券商这个管家婆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主办券商的督导责任在信息披露上,受新三板政策所规定:

主办券商应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与事后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同时,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实施督导的意义

新三板之所以要规定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主要基于以下2点原因:

其一,由于很多公司对新三板业务并不熟悉,亦不能完全自觉遵守新三板相关规定,为了发挥市场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引进主办券商并对公司实施持续督导,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其二,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促使主办券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去发掘和推荐更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促进优质资产更好地利用资本。

四、主办券商与新三板公司的关系变更

每一家新三板企业都需要指定一家主办券商,这样的合作关系在一定条件是可以变更的。

如果是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需要更换主办券商,直接与主办券商自行协商即可,无须报告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由于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在公司挂牌后,仍需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此,新三板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板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关系。

如果主板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须解除持续督导关系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对该企业的督导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事前报告给股转系统并说明理由。在操作转接流程中,挂牌公司和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编辑:黄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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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起到怎样的督导作用?

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实施督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请问新三板的主办券商和公司是怎样的关系?为何要让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进行督导?究竟从哪些方面督导?对公司有什么作用呢?

一、主办券商如何帮助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

公司在挂牌新三板过程中,主办券商的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3个阶段:

第一,股份改造阶段。

主办券商牵头和其他中介对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经营、财务、出资、增减资等事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据此进行改制总体方案的设计。

第二,申请挂牌阶段。

主办券商需按照股转系统相关政策及文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照挂牌条件,履行内核程序。协助企业健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活动,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面客观陈述以形成《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真实完整地将公司状况展现给投资者,并对全国股转系统反馈的意见作出回答。

第三,挂牌后。

主办券商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经营,提供后续市场服务,比如挂牌公司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性质的市场服务。

二、持续督导伴随公司资本运作始终

成功登陆新三板只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接下来,将长期和主办券商打交道。作为新三板的重要主体,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也将一直伴随着公司在新三板进行各种资本运作的始终。

所谓持续督导,就是主办券商要督导挂牌公司合法合规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换句话说,实际上主办券商等于要扮演企业“管家婆”的角色,监督公司的经营过程,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公司提出,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指导公司进行整改,如果公司出了什么严重问题,主办券商这个管家婆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主办券商的督导责任在信息披露上,受新三板政策所规定:

主办券商应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与事后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同时,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主办券商对新三板公司实施督导的意义

新三板之所以要规定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主要基于以下2点原因:

其一,由于很多公司对新三板业务并不熟悉,亦不能完全自觉遵守新三板相关规定,为了发挥市场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引进主办券商并对公司实施持续督导,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其二,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促使主办券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去发掘和推荐更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促进优质资产更好地利用资本。

四、主办券商与新三板公司的关系变更

每一家新三板企业都需要指定一家主办券商,这样的合作关系在一定条件是可以变更的。

如果是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需要更换主办券商,直接与主办券商自行协商即可,无须报告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由于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在公司挂牌后,仍需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此,新三板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板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关系。

如果主板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须解除持续督导关系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对该企业的督导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事前报告给股转系统并说明理由。在操作转接流程中,挂牌公司和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编辑:黄丽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