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JMedia】金庸能告江南,那天下霸唱能告南派三叔吗?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JMedia】金庸能告江南,那天下霸唱能告南派三叔吗?

倘若此次江南输了官司,大概很多对同人作品的商业开发要重新掂量了。

作者:谢明宏 编辑:李春晖

张爱玲如果还活着,今天她肯定会毫无疑问的站在金庸这边。

张爱玲说人生有三大恨事。

一恨:海棠无香。二恨:鲥鱼多刺。三恨:《红楼梦》残缺不全,高鹗妄改,死有余辜!

毫无疑问,高鹗续写《红楼梦》就是一种未取得曹雪芹授权的同人创作行为。从第三恨来看,张爱玲对此深恶痛绝,是一个反对同人小说的先行者。

2016年10月11日,金庸一纸诉状,将畅销书作家江南送上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金庸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对此事有关注的群众,表示一切尽在预料中。早好多年前,金庸已警告江南。这件事,江湖相遇,总该有个了断了。

金庸曾隔空喊话江南:“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这句话不是空话,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名字,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块钱。

是不是感觉很贵?一切得从同人这笔糊涂账开始说起。

扫舞盲的令狐冲

同人文,或者同人小说,指的是从已经发表的文章、小说或者流行的影视剧、动漫、网络游戏衍生而来的一种小说类型。

一般认为,在网络文学创作语境下,“同人”一词主要源于日本的“同人志”这一概念。日本的漫画产业十分兴盛,“同人志”也是漫画,但是它是在对已经发表并且较为流行的漫画进行加工或者再创作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简单说,你写一部林黛玉、薛宝钗、贾宝玉等玩狼人游戏的故事,就是一部《红楼》的同人小说。

同人小说既然是一种二次创作,是对原作品的另类解读和表达,那么它就一定或多或少的使用到了原作品。

这种使用程度因同人小说类型的不同而各有差异。有的相当忠实于原作的故事背景和情节设定。

例如《悟空传》,这篇小说完全沿用了《西游记》的基本设定,以唐僧和孙悟空等师徒四人西天取经为故事背景,并且以《西游记》中的部分情节为基础展开再创作。

而有些同人小说则仅仅只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故事背景与情节设定却与原作大相径庭。

这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谈到的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仅仅只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故事背景与情节设定却与原作大相径庭。

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所以,与郭抄群不同的是:江南并没有抄袭,金庸也只是在以侵权的名义起诉。

那么,同人小说与原作者之间的爱恨纠葛,应当如何在公堂用法律手段解决呢?你别说,难着呢!

金庸与温瑞安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品的演绎权属于该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

所以,任何人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基础进行演绎创作,都必须获得原作品作者或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原作品的作者或者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演绎创作,则属于非法使用。

从著作权的层面来说,同人小说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同人小说有没有侵犯在先的著作权;二是同人小说的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同人小说具有非常鲜明的非商业性的特点,它以大众参与的网络为平台,强调个体自由抒写。同人写作的参与者们的创作活动和接受行为与商业利益和文学价值并无太多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原作品、人物角色的狂热喜爱。

不讲钱,随你写上天。讲到钱,请你尊版权。

大部分的同人小说虽然都没经过原作者授权,但自娱自乐的非盈利行为,无可厚非。

比如《天龙八部》里的武学女博士王语嫣,一言不合就把别人门派的武功心法要诀当众背诵出来。只要她没有拿武林秘籍出去复印叫卖,你还真管不着。

毕竟有一个口号叫得最响亮:本作品只用于个人学习参考,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

关于同人小说的态度,原作者其实也分成了两波。

一波以金庸为代表,严正交涉、郑重申明、再不行就对簿公堂。一波以温瑞安为代表,你们随便写,反正没我写得好。

金庸曾表态: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

与此相反,在《逆水寒》播出之后,影迷们的热烈追捧,并由此创作了许多的同人小说。

小说的原作者温瑞安,知道这一情况后,并没有要求影迷们停止这些同人写作。不仅如此,他们还授权给南京出版社,使出版社可以将部分优秀的同人小说汇编成《<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公开出版发行。

所以,在中国著作权法的框架内,网络同人小说其实自其出现初始,就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

不追求商业利益的同人作品不应该算侵权作品,但只要原作者闲下心来好好清理门户,同人作品被告翻是板上钉钉的事。

具体来说,同人小说可能会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孰是孰非

著作人身权的问题很好解决,我们用反琼瑶小说举例。

在搜索栏输入“反琼瑶同人小说”七个字,便会出现N多个结果。

之所以称“反琼瑶”,是因为这类同人小说的作者并不认同甚至是反感作家琼瑶通过自己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精神,认为她“三观不正”。

绿萍,你失去的只是一条腿,而紫菱她失去的是爱情啊!

“反琼瑶同人小说”虽然继续使用了琼瑶小说中的故事背景和人物个性,但是在情节走向和结局上与原作品大相径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反转性:小三上不了位,渣男出不了轨。

抛开琼瑶小说究竟是否三观不正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谈,在著作权法的层面上,任何作品都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以自己的独特手法创作出来的,它反映了作者的政治或学术观点和完整的思想,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之上,也不得随意增删、歪曲、篡改甚至割裂他人的作品,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琼瑶小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疑,而反琼瑶的同人写作明显背离了琼瑶的创作初衷和思想,是一种典型的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著作财产权的问题,不得不讲到J.K.罗琳。

《哈利波特》的作者 J·K·罗琳女士曾经对其小说“具有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表示 ‘受宠若惊’,然而一说到钱,就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对同人作者进行道德拷问。

2007年10月,J·K·罗琳联合《哈利波特》的电影制片者华纳兄弟,将意图出版同人作品《哈利波特词典(The Harry Potter Lexicon)》的密歇根出版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罗琳表示,未经她的授权而出版《哈利波特词典》将会妨碍自己亲自为书迷们提供阅读指导的权利。她说“我感到非常沮丧,一个前书迷竟然占有我的作品来挣钱......我相信,《哈利波特词典》破坏了我花了数年来保护的形象,我和书迷们都会被这部书剥削。”

剥削!J.K.罗琳打了一手示弱的感情牌:同人小说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一般来说,同人创作大多是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这种创作的目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盈利。

但是,“目的”本是一种主观的态度,谁也不能保证这种目的不会发生改变。

这次金庸起诉江南其实已经给足面子了,毕竟《此间的少年》已再版多次,且有影视化的风闻。

好在江南的认错态度鲜明:”无论昔日还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未有侵权的想法;但在司法层面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灰色地带

相比江南,有些同人作者可不会简单束手就擒。

2009年,作为《暮光之城》的忠实粉丝,詹姆斯在一个同人小说论坛上发布《五十度灰》三部曲,当时的小说名叫《宇宙之王》。

2011年初,在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去所有与《暮光之城》相似的痕迹之后,詹姆斯与澳大利亚一家小型虚拟出版社“作家咖啡店”(The Writer's Coffee Shop)签约出版了《五十度灰》三部曲电子版和按需出版的平装书,并迅速吸引了大量粉丝。

但《暮光之城》的原作者斯蒂芬妮·梅尔曾表明,这些《暮光之城》同人小说的存在并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2006年3月,天下霸唱在网上发表《鬼吹灯》。

2006年6月,某不知名账号在《鬼吹灯》贴吧发表了同人小说,后来信马由缰,一发不可收拾,改头换面发展成了另一部盗墓小说的泰斗《盗墓笔记》。

多年来,关于《盗墓笔记》和《鬼吹灯》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有人说,不论怎样删改,《盗墓笔记》里的胖子就是来自《鬼吹灯》。

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原作与同人小说就像武侠小说中的师徒,没有师的引导,必定不会有徒的精进。

恩断义绝,师父若武功还高,尚可以清理门户。如果青出于蓝,江湖相遇,徒弟又恐担上欺师灭祖的罪行。

不禁想起了《倚天屠龙记》中黄衫女用正统的九阴白骨爪,教训周芷若的场景:

只听那黄衫女子一声清叱,左手翻处,已夺下周芷若手中长鞭,跟着手肘撞中了她胸口穴道,右手箕张,五指虚悬在她头顶,说道:“你要不要也尝尝‘九阴白骨爪’的滋味?”周芷若动弹不得,闭目待死。

倘若此次江南输了官司,大概很多对同人作品的商业开发要重新掂量了。“同人文”作为网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IP生长的关键一环,究竟何去何从。金庸的状告江南,其实比琼瑶状告于正的意义更大,因为前者还处在灰色地带,如何界定同人侵权,此案的审判有重大示范意义,关系着互联网上大量同人作品和同人作者的“钱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JMedia】金庸能告江南,那天下霸唱能告南派三叔吗?

倘若此次江南输了官司,大概很多对同人作品的商业开发要重新掂量了。

作者:谢明宏 编辑:李春晖

张爱玲如果还活着,今天她肯定会毫无疑问的站在金庸这边。

张爱玲说人生有三大恨事。

一恨:海棠无香。二恨:鲥鱼多刺。三恨:《红楼梦》残缺不全,高鹗妄改,死有余辜!

毫无疑问,高鹗续写《红楼梦》就是一种未取得曹雪芹授权的同人创作行为。从第三恨来看,张爱玲对此深恶痛绝,是一个反对同人小说的先行者。

2016年10月11日,金庸一纸诉状,将畅销书作家江南送上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金庸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对此事有关注的群众,表示一切尽在预料中。早好多年前,金庸已警告江南。这件事,江湖相遇,总该有个了断了。

金庸曾隔空喊话江南:“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

这句话不是空话,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名字,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块钱。

是不是感觉很贵?一切得从同人这笔糊涂账开始说起。

扫舞盲的令狐冲

同人文,或者同人小说,指的是从已经发表的文章、小说或者流行的影视剧、动漫、网络游戏衍生而来的一种小说类型。

一般认为,在网络文学创作语境下,“同人”一词主要源于日本的“同人志”这一概念。日本的漫画产业十分兴盛,“同人志”也是漫画,但是它是在对已经发表并且较为流行的漫画进行加工或者再创作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简单说,你写一部林黛玉、薛宝钗、贾宝玉等玩狼人游戏的故事,就是一部《红楼》的同人小说。

同人小说既然是一种二次创作,是对原作品的另类解读和表达,那么它就一定或多或少的使用到了原作品。

这种使用程度因同人小说类型的不同而各有差异。有的相当忠实于原作的故事背景和情节设定。

例如《悟空传》,这篇小说完全沿用了《西游记》的基本设定,以唐僧和孙悟空等师徒四人西天取经为故事背景,并且以《西游记》中的部分情节为基础展开再创作。

而有些同人小说则仅仅只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故事背景与情节设定却与原作大相径庭。

这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谈到的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仅仅只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故事背景与情节设定却与原作大相径庭。

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所以,与郭抄群不同的是:江南并没有抄袭,金庸也只是在以侵权的名义起诉。

那么,同人小说与原作者之间的爱恨纠葛,应当如何在公堂用法律手段解决呢?你别说,难着呢!

金庸与温瑞安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品的演绎权属于该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

所以,任何人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基础进行演绎创作,都必须获得原作品作者或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原作品的作者或者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演绎创作,则属于非法使用。

从著作权的层面来说,同人小说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同人小说有没有侵犯在先的著作权;二是同人小说的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同人小说具有非常鲜明的非商业性的特点,它以大众参与的网络为平台,强调个体自由抒写。同人写作的参与者们的创作活动和接受行为与商业利益和文学价值并无太多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原作品、人物角色的狂热喜爱。

不讲钱,随你写上天。讲到钱,请你尊版权。

大部分的同人小说虽然都没经过原作者授权,但自娱自乐的非盈利行为,无可厚非。

比如《天龙八部》里的武学女博士王语嫣,一言不合就把别人门派的武功心法要诀当众背诵出来。只要她没有拿武林秘籍出去复印叫卖,你还真管不着。

毕竟有一个口号叫得最响亮:本作品只用于个人学习参考,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

关于同人小说的态度,原作者其实也分成了两波。

一波以金庸为代表,严正交涉、郑重申明、再不行就对簿公堂。一波以温瑞安为代表,你们随便写,反正没我写得好。

金庸曾表态:人物借用有两种:有一种不是任何人创造的,这种人物是没有版权的,比如乾隆皇帝、康熙皇帝;但假如是某一个作者独创的,谁使用了就要付版权费。

与此相反,在《逆水寒》播出之后,影迷们的热烈追捧,并由此创作了许多的同人小说。

小说的原作者温瑞安,知道这一情况后,并没有要求影迷们停止这些同人写作。不仅如此,他们还授权给南京出版社,使出版社可以将部分优秀的同人小说汇编成《<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公开出版发行。

所以,在中国著作权法的框架内,网络同人小说其实自其出现初始,就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

不追求商业利益的同人作品不应该算侵权作品,但只要原作者闲下心来好好清理门户,同人作品被告翻是板上钉钉的事。

具体来说,同人小说可能会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孰是孰非

著作人身权的问题很好解决,我们用反琼瑶小说举例。

在搜索栏输入“反琼瑶同人小说”七个字,便会出现N多个结果。

之所以称“反琼瑶”,是因为这类同人小说的作者并不认同甚至是反感作家琼瑶通过自己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精神,认为她“三观不正”。

绿萍,你失去的只是一条腿,而紫菱她失去的是爱情啊!

“反琼瑶同人小说”虽然继续使用了琼瑶小说中的故事背景和人物个性,但是在情节走向和结局上与原作品大相径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反转性:小三上不了位,渣男出不了轨。

抛开琼瑶小说究竟是否三观不正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谈,在著作权法的层面上,任何作品都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以自己的独特手法创作出来的,它反映了作者的政治或学术观点和完整的思想,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之上,也不得随意增删、歪曲、篡改甚至割裂他人的作品,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琼瑶小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疑,而反琼瑶的同人写作明显背离了琼瑶的创作初衷和思想,是一种典型的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著作财产权的问题,不得不讲到J.K.罗琳。

《哈利波特》的作者 J·K·罗琳女士曾经对其小说“具有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表示 ‘受宠若惊’,然而一说到钱,就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对同人作者进行道德拷问。

2007年10月,J·K·罗琳联合《哈利波特》的电影制片者华纳兄弟,将意图出版同人作品《哈利波特词典(The Harry Potter Lexicon)》的密歇根出版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罗琳表示,未经她的授权而出版《哈利波特词典》将会妨碍自己亲自为书迷们提供阅读指导的权利。她说“我感到非常沮丧,一个前书迷竟然占有我的作品来挣钱......我相信,《哈利波特词典》破坏了我花了数年来保护的形象,我和书迷们都会被这部书剥削。”

剥削!J.K.罗琳打了一手示弱的感情牌:同人小说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一般来说,同人创作大多是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这种创作的目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盈利。

但是,“目的”本是一种主观的态度,谁也不能保证这种目的不会发生改变。

这次金庸起诉江南其实已经给足面子了,毕竟《此间的少年》已再版多次,且有影视化的风闻。

好在江南的认错态度鲜明:”无论昔日还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未有侵权的想法;但在司法层面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灰色地带

相比江南,有些同人作者可不会简单束手就擒。

2009年,作为《暮光之城》的忠实粉丝,詹姆斯在一个同人小说论坛上发布《五十度灰》三部曲,当时的小说名叫《宇宙之王》。

2011年初,在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去所有与《暮光之城》相似的痕迹之后,詹姆斯与澳大利亚一家小型虚拟出版社“作家咖啡店”(The Writer's Coffee Shop)签约出版了《五十度灰》三部曲电子版和按需出版的平装书,并迅速吸引了大量粉丝。

但《暮光之城》的原作者斯蒂芬妮·梅尔曾表明,这些《暮光之城》同人小说的存在并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2006年3月,天下霸唱在网上发表《鬼吹灯》。

2006年6月,某不知名账号在《鬼吹灯》贴吧发表了同人小说,后来信马由缰,一发不可收拾,改头换面发展成了另一部盗墓小说的泰斗《盗墓笔记》。

多年来,关于《盗墓笔记》和《鬼吹灯》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有人说,不论怎样删改,《盗墓笔记》里的胖子就是来自《鬼吹灯》。

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原作与同人小说就像武侠小说中的师徒,没有师的引导,必定不会有徒的精进。

恩断义绝,师父若武功还高,尚可以清理门户。如果青出于蓝,江湖相遇,徒弟又恐担上欺师灭祖的罪行。

不禁想起了《倚天屠龙记》中黄衫女用正统的九阴白骨爪,教训周芷若的场景:

只听那黄衫女子一声清叱,左手翻处,已夺下周芷若手中长鞭,跟着手肘撞中了她胸口穴道,右手箕张,五指虚悬在她头顶,说道:“你要不要也尝尝‘九阴白骨爪’的滋味?”周芷若动弹不得,闭目待死。

倘若此次江南输了官司,大概很多对同人作品的商业开发要重新掂量了。“同人文”作为网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IP生长的关键一环,究竟何去何从。金庸的状告江南,其实比琼瑶状告于正的意义更大,因为前者还处在灰色地带,如何界定同人侵权,此案的审判有重大示范意义,关系着互联网上大量同人作品和同人作者的“钱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