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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700万信托产品亏损过半,中信信托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这样判!|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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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700万信托产品亏损过半,中信信托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这样判!|局外人

该案聚焦信托合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入选北京金融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许文嫣(实习) 张晓云

信托行业转型加速,投资纠纷呈现出一定增长态势。近日,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信托亏损赔偿案件,并通过该案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提出一些建议。

案件中,才先生投资700余万元却亏损过半,于是以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信托公司返还本金390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据界面新闻了解,该案聚焦信托合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入选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的信托公司为中信信托。

没签书面合同,信托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据悉,才先生经朋友介绍结识了某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董先生。在董先生对信托产品“收益非常高、风险十分低、能保本”的承诺下,才先生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先后两次汇款700余万元,购买了该款信托产品。

后来因为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先生仅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于是以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庭审中,信托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信托合同、认购风险声明书、客户调查问卷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信托合同成立。经笔迹鉴定,各处委托人签字均非才先生本人所签。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并不意味着信托合同关系无法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才先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支付认购款项,并在汇款摘要中写明欲购买信托产品的名称。据此,从缔约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达成信托合意,已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

损失过半,谁来承担?

才先生委托律师表示,才先生把钱汇到信托公司之后,除信托经理告诉其资金在正常运作外,信托公司没有其他人和才先生联系,或者告诉其资金的状态。

由于各处委托人签字均非才先生本人所签,信托公司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先生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据此判决信托公司返还才先生本金390余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法官江锦莲指出,金融机构应准确履行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

第一,了解客户,即要求信托公司对潜在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第二,了解产品,即信托公司对拟发行信托产品的类型、交易架构、发行人及其底层资产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调查,向客户充分披露、告知说明信托产品具体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活动的风险与收益情况。

第三,适当销售,即信托公司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拆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相关产品。

一审判决后,信托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仍维持原判。

信托公司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

信托公司提起上诉时称,才先生的既往投资经验可以充分说明其具备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该信托产品,进而可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才先生有多年的股票的投资经验,但是股票投资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不足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对于才先生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既有投资经验应当促使才先生已具备了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其在投资后未被告知合同详细信息时仍未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风险的发生存在放任态度,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几年,基于营业信托引发的纠纷呈现一定的增长态势。江锦莲认为,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疫情影响下,各类融资项目的推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融资方资金链断裂、违约率增高,导致信托项目风险增大,投资人亏损情况相应增多,直接引发纠纷和诉讼。第二,信托公司业务开展不规范、存在多种违约甚至违规情形。

她表示,金融机构应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在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自身义务。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必须要在销售环节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产品说明文件中清晰、准确地说明与解释产品的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诱导投资。

她还建议金融消费者,要有风险意识;要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前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相关风险,并进行自我评估,切勿盲目相信销售人员的陈述;要有法律意识。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要仔细阅读合同等相关文件,不要轻易由他人代为签字等;要注意信息披露等,遇到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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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700万信托产品亏损过半,中信信托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这样判!|局外人

该案聚焦信托合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入选北京金融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许文嫣(实习) 张晓云

信托行业转型加速,投资纠纷呈现出一定增长态势。近日,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信托亏损赔偿案件,并通过该案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提出一些建议。

案件中,才先生投资700余万元却亏损过半,于是以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信托公司返还本金390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据界面新闻了解,该案聚焦信托合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入选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的信托公司为中信信托。

没签书面合同,信托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据悉,才先生经朋友介绍结识了某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董先生。在董先生对信托产品“收益非常高、风险十分低、能保本”的承诺下,才先生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先后两次汇款700余万元,购买了该款信托产品。

后来因为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先生仅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于是以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等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庭审中,信托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信托合同、认购风险声明书、客户调查问卷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信托合同成立。经笔迹鉴定,各处委托人签字均非才先生本人所签。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并不意味着信托合同关系无法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才先生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支付认购款项,并在汇款摘要中写明欲购买信托产品的名称。据此,从缔约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达成信托合意,已形成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

损失过半,谁来承担?

才先生委托律师表示,才先生把钱汇到信托公司之后,除信托经理告诉其资金在正常运作外,信托公司没有其他人和才先生联系,或者告诉其资金的状态。

由于各处委托人签字均非才先生本人所签,信托公司亦未举证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审核过才先生作为投资者的适当性,故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存在重大不足,据此判决信托公司返还才先生本金390余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法官江锦莲指出,金融机构应准确履行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

第一,了解客户,即要求信托公司对潜在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第二,了解产品,即信托公司对拟发行信托产品的类型、交易架构、发行人及其底层资产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调查,向客户充分披露、告知说明信托产品具体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活动的风险与收益情况。

第三,适当销售,即信托公司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拆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相关产品。

一审判决后,信托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仍维持原判。

信托公司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

信托公司提起上诉时称,才先生的既往投资经验可以充分说明其具备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该信托产品,进而可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才先生有多年的股票的投资经验,但是股票投资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不足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对于才先生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既有投资经验应当促使才先生已具备了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其在投资后未被告知合同详细信息时仍未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风险的发生存在放任态度,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几年,基于营业信托引发的纠纷呈现一定的增长态势。江锦莲认为,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疫情影响下,各类融资项目的推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融资方资金链断裂、违约率增高,导致信托项目风险增大,投资人亏损情况相应增多,直接引发纠纷和诉讼。第二,信托公司业务开展不规范、存在多种违约甚至违规情形。

她表示,金融机构应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在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自身义务。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必须要在销售环节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产品说明文件中清晰、准确地说明与解释产品的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诱导投资。

她还建议金融消费者,要有风险意识;要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前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相关风险,并进行自我评估,切勿盲目相信销售人员的陈述;要有法律意识。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要仔细阅读合同等相关文件,不要轻易由他人代为签字等;要注意信息披露等,遇到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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