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评论】对重大欺诈发行上市案,刑事追责亦需及时介入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评论】对重大欺诈发行上市案,刑事追责亦需及时介入

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不能少了刑事追责。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吴治邦

4月21日,证监会就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进行了答记者问,涉及泽达易盛(688555.SH)、紫晶存储(688086.SH)的欺诈发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特别强调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立体化追责。

进展来看,行政处罚的结果已陆续出来,包括上市公司及一众董高监均被处以高额罚金,部分中介机构也传出了被行政立案调查,这固然显示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的决心。

个人认为,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市场环境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变化。注册制不是仅仅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了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调整,将更多的权力释放给了市场,要求各方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要求。不过,权力越大,责任也应当越大,违规者不能仅仅罚款了事,还应当被处以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惩戒。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前,财务造假乃至欺诈发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屈指可数,就算有也最多拿一两名责任人员祭旗了事。以创业板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为例,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罚832万元,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及总会计师刘明胜分别被判三年及两年有期徒刑。其他包括保荐人员、会计师及公司其他高管并没有传出被判刑的消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及罚金有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罪名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当前泽达易盛、紫晶存储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情形来看,金额均以亿元起算,更是同时达到了多个刑事追诉的条件。让人诧异的是,两家公司迄今为止并未有公开可查的遭刑事立案调查的消息,部分责任人员甚至仍然担任着上市公司的董高监,甚至是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以泽达易盛为例,公司两名实控人目前仍分别担任着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职务,且仍旧领着高薪。这不禁让人疑惑,难道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欺诈发行证券罪成了一纸空文?

在系统性的欺诈发行案中,一个人显然不足以做到瞒天过海,必然是董高监、甚至部分中介人员狼狈为奸的窝案,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尽早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以防灭失证据或转移赃款赃物。一个已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更不能放任其在关键岗位上自由行事。

注册制的推行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让市场更加有活力。但是也有不良分子欲借着注册制的幌子企图来市场上捞上一笔。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光怪陆离的事情会更加频繁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或民事追责显然还不足以威慑,只有让刑事追责稳准狠的及时介入,方可震慑心存侥幸者,守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评论】对重大欺诈发行上市案,刑事追责亦需及时介入

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不能少了刑事追责。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吴治邦

4月21日,证监会就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进行了答记者问,涉及泽达易盛(688555.SH)、紫晶存储(688086.SH)的欺诈发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特别强调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立体化追责。

进展来看,行政处罚的结果已陆续出来,包括上市公司及一众董高监均被处以高额罚金,部分中介机构也传出了被行政立案调查,这固然显示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的决心。

个人认为,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市场环境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变化。注册制不是仅仅把审核主体从证监会搬到了证券交易所,实质上是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调整,将更多的权力释放给了市场,要求各方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要求。不过,权力越大,责任也应当越大,违规者不能仅仅罚款了事,还应当被处以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惩戒。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前,财务造假乃至欺诈发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屈指可数,就算有也最多拿一两名责任人员祭旗了事。以创业板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为例,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罚832万元,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及总会计师刘明胜分别被判三年及两年有期徒刑。其他包括保荐人员、会计师及公司其他高管并没有传出被判刑的消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及罚金有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罪名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当前泽达易盛、紫晶存储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情形来看,金额均以亿元起算,更是同时达到了多个刑事追诉的条件。让人诧异的是,两家公司迄今为止并未有公开可查的遭刑事立案调查的消息,部分责任人员甚至仍然担任着上市公司的董高监,甚至是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以泽达易盛为例,公司两名实控人目前仍分别担任着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职务,且仍旧领着高薪。这不禁让人疑惑,难道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欺诈发行证券罪成了一纸空文?

在系统性的欺诈发行案中,一个人显然不足以做到瞒天过海,必然是董高监、甚至部分中介人员狼狈为奸的窝案,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尽早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以防灭失证据或转移赃款赃物。一个已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更不能放任其在关键岗位上自由行事。

注册制的推行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让市场更加有活力。但是也有不良分子欲借着注册制的幌子企图来市场上捞上一笔。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光怪陆离的事情会更加频繁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或民事追责显然还不足以威慑,只有让刑事追责稳准狠的及时介入,方可震慑心存侥幸者,守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