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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牌还是租车?数千万债务纠纷引发“北京拖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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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牌还是租车?数千万债务纠纷引发“北京拖车记”

四千多万的债务违约,如何演化到让北京车主买单?

文 | 债市观察 蒲肃

租牌有风险,确权须谨慎。

在北京,因为摇号基数庞大,“京字车牌”一牌难求,导致有用车需求的购车人往往采取“租赁他人车牌”的方式购买车辆。

由于购置的汽车登记在他人名下,因为债务关系、三角官司等种种原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很多车主都被卷入出租车牌一方的债务,而导致车辆被出租方用于抵债,进而引发纠纷。

近日,曾被誉为“中国汽车经销商在美第一股”的联拓集团,在破产退市多年后,旗下公司又因强行拖车而成为被告。

据了解,联拓旗下4S店曾向北京车主提供京牌租赁服务,但随着联拓集团破产,联拓公司旗下公司——北京联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联拓公司”)为偿还债务,在不告知车主的情况下,强行拖车用于抵债。

据当事人表示,被联拓公司强行拖车的不止一家。起诉书显示,北京已经有上百起涉及联拓的有关“车辆归属”、“租车牌”合同的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中,“车辆归属”是主要争议问题,并由此延伸出下一个争议,即:合同实质是租牌合同还是租车合同?

01、谁给的勇气:出租京牌后强行拖车

2011年9月18日,于师(化名)在联拓集团旗下的北京远通桥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联拓4S店”)处购买了一辆丰田汽车(下称案涉车辆),并支付全部车款189450元以及车辆的保险、税等。

于师购车同时向联拓公司交了两年的车牌租赁费用,第一年365元,第二年3000元,并就租车牌事宜与联拓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实际交易是租赁北京汽车牌照,但当时签署的合同名为《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这就为后面联拓公司将汽车据为己有提供了理由。

2014年9月,于师与联拓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月租金600元,每12个月结算一次。

2015年4月,于师家人摇到北京小客车指标后,多次要求联拓公司过户,但联拓公司推脱,后发现涉案车辆被法院查封。

这里插叙一下,据多家媒体报道,自2015年2月起,联拓集团就因为资金链断裂逐步停止运营,旗下资产陆续被法院冻结查封,这些在联拓租牌购买的车辆,也因为登记在联拓名下而被查封。

此外。联拓集团旗下公司在资金链断裂、车辆合格证仍抵押在银行的情况下,却隐瞒实情违规将新车卖给消费者,致使不明真相消费者在无合格证的情况下无法上牌。

2015年不但租牌的车受到影响,不能过户。有指标的人买到的新车,也被联拓拿去抵押了,没有合格证上不了牌,当时新闻媒体上也报道了很多。

而联拓集团最终资不抵债,于是就有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联拓集团破产,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受托接管等后续操作。

2021年11月4日,于师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涉案车辆被联拓公司拖走,并将该车辆交给债权人廊坊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使用。

起诉书显示,上述有关联拓集团、联拓公司的“串案”、“类案”仅在朝阳法院就有约78起,其他法院办理的也有49起。

同在联拓公司租牌的其他车友发文提醒称,“(联拓)大概有1000多个牌子出租,现在已经被强制拖回300多辆车了,还有大概700+辆吧,租他们公司牌的人要小心了,车里尽量别放贵重物品......”

02、租牌还是租车?

联拓公司敢于强行拖车的底气,来自上文所述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联拓公司认为,公司与于师的合同属于租车合同,而不是“租牌合同”,汽车是联拓公司所有,于师作为承租方,拒不缴纳租金,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超过 15 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因此,联拓公司要求于师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

来源:联拓汽车

于师认为,至车辆被联拓公司强行拖走,自己一直实际使用并维护案涉车辆,已使用十年之久。

为维护自身权益,于师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间《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无效,退还租金并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并出具了购车、维修、纳税等相关发票和收据。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判决称,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23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4 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综合双方出具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内容,朝阳区法院认为,对于涉案车辆为于师付款购买,但因为没有京牌指标,所以登记在联拓公司名下用于保证自己用车需求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于师并没有证据证明联拓公司作出过涉案车辆归于师所有的意思表示,所以依然以涉案车辆登记信息为准,即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为联拓公司。

上述判决后,于师并不认同,他认为应按照上述物权法第23条规定,根据交付取得来判定车辆归属,且之前已经多起类似案件,均将案件中的车联判决给实际购车人,而联拓公司分文未出,不应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据于师举证,2018年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另一件类似案件中,将同样签署了《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的涉案车辆判决给购车车主。

来源:法院判决书

上述案件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根据车辆归还、保证金等约定可以认定相关合同及协议名为汽车租赁实则系车辆牌照的租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原告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对涉案车辆具有所有权,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车友提供信息,2011年前后,北京多家汽车经销商开始提供北京汽车牌照出租服务,以此带动汽车销售业绩。当时包括庞大集团、广汽商贸、联拓集团在内都推出了上述“租牌”服务,甚至在最开始为了快速推动这一服务,联拓集团还推出了5折租牌的优惠,相当于3000元/年或6000元/年。

由于联拓方面曾向多位车主出租过车牌,而且大部分车主现在还在使用,因此汽车归属问题受到很多关注。

03、数千万债务要让北京车主买单?

实际上,综合历史情况来看,以于师为代表的实际购车人与北京联拓公司目前的实控人都是联拓集团的受害方,双方纠纷源于联拓集团的债务违约。

联拓集团成立于1994年,2010年12月,公司旗下的联拓国际登陆美国纽交所,当时的联拓在全国拥有15家汽车4S店,经营的奥迪、大众、丰田、马自达等汽车品牌销量处于全国前列。

但从2015年2月起,联拓集团因为资金链断裂逐步停止运营,联拓国际随后从纽交所黯然退市。

《中国证券报》当时报道称,联拓集团没有预料到汽车市场在2014年~2015年的震荡趋势,在丰台、保定拿地建设汽车4S店,短贷长投造成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越发严重。

2016年7月22日,债权人百川聚汇公司以联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联拓公司破产。北京三中院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受理百川聚汇公司的申请。自此,联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截至2018年12月25日,93家债权人申报了32.68亿元债权,最后确认22.94亿元债权。

但公司实控人郭和通和债委会主席的私募基金鑫达众汇董事长那日苏先后失联,导致这起破产重整中途停滞,进而引发旗下公司资产流失,或被原来员工占有、或委托给债权人运营,以运营资金抵债。

其中,此案中的联拓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债权人廊坊希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拓公司曾向后者贷款4300万元。2016年10月,经双方和解协议约定,利息不计,但双方合作经营联拓公司,并以联拓公司的所有经营收益偿还贷款本金。

此后,双方在2020年5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一位自然人负责联系原联拓公司的车牌租赁事宜及办理车辆过户事宜。

而于师等多位车主因多年前就与联拓公司之间因过户被拒、车辆抵押等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在2021年被联拓公司的实控债权人强行拖车。

目前,于师已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而联拓公司目前仍在拖走其他车主的车辆。这些被拖走车辆或无法过户的车主表示,将陆续起诉联拓公司,要求退回车辆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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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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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多万的债务违约,如何演化到让北京车主买单?

文 | 债市观察 蒲肃

租牌有风险,确权须谨慎。

在北京,因为摇号基数庞大,“京字车牌”一牌难求,导致有用车需求的购车人往往采取“租赁他人车牌”的方式购买车辆。

由于购置的汽车登记在他人名下,因为债务关系、三角官司等种种原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很多车主都被卷入出租车牌一方的债务,而导致车辆被出租方用于抵债,进而引发纠纷。

近日,曾被誉为“中国汽车经销商在美第一股”的联拓集团,在破产退市多年后,旗下公司又因强行拖车而成为被告。

据了解,联拓旗下4S店曾向北京车主提供京牌租赁服务,但随着联拓集团破产,联拓公司旗下公司——北京联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联拓公司”)为偿还债务,在不告知车主的情况下,强行拖车用于抵债。

据当事人表示,被联拓公司强行拖车的不止一家。起诉书显示,北京已经有上百起涉及联拓的有关“车辆归属”、“租车牌”合同的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中,“车辆归属”是主要争议问题,并由此延伸出下一个争议,即:合同实质是租牌合同还是租车合同?

01、谁给的勇气:出租京牌后强行拖车

2011年9月18日,于师(化名)在联拓集团旗下的北京远通桥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联拓4S店”)处购买了一辆丰田汽车(下称案涉车辆),并支付全部车款189450元以及车辆的保险、税等。

于师购车同时向联拓公司交了两年的车牌租赁费用,第一年365元,第二年3000元,并就租车牌事宜与联拓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实际交易是租赁北京汽车牌照,但当时签署的合同名为《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这就为后面联拓公司将汽车据为己有提供了理由。

2014年9月,于师与联拓公司续签了租赁合同,月租金600元,每12个月结算一次。

2015年4月,于师家人摇到北京小客车指标后,多次要求联拓公司过户,但联拓公司推脱,后发现涉案车辆被法院查封。

这里插叙一下,据多家媒体报道,自2015年2月起,联拓集团就因为资金链断裂逐步停止运营,旗下资产陆续被法院冻结查封,这些在联拓租牌购买的车辆,也因为登记在联拓名下而被查封。

此外。联拓集团旗下公司在资金链断裂、车辆合格证仍抵押在银行的情况下,却隐瞒实情违规将新车卖给消费者,致使不明真相消费者在无合格证的情况下无法上牌。

2015年不但租牌的车受到影响,不能过户。有指标的人买到的新车,也被联拓拿去抵押了,没有合格证上不了牌,当时新闻媒体上也报道了很多。

而联拓集团最终资不抵债,于是就有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联拓集团破产,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受托接管等后续操作。

2021年11月4日,于师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涉案车辆被联拓公司拖走,并将该车辆交给债权人廊坊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使用。

起诉书显示,上述有关联拓集团、联拓公司的“串案”、“类案”仅在朝阳法院就有约78起,其他法院办理的也有49起。

同在联拓公司租牌的其他车友发文提醒称,“(联拓)大概有1000多个牌子出租,现在已经被强制拖回300多辆车了,还有大概700+辆吧,租他们公司牌的人要小心了,车里尽量别放贵重物品......”

02、租牌还是租车?

联拓公司敢于强行拖车的底气,来自上文所述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联拓公司认为,公司与于师的合同属于租车合同,而不是“租牌合同”,汽车是联拓公司所有,于师作为承租方,拒不缴纳租金,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超过 15 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因此,联拓公司要求于师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

来源:联拓汽车

于师认为,至车辆被联拓公司强行拖走,自己一直实际使用并维护案涉车辆,已使用十年之久。

为维护自身权益,于师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间《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无效,退还租金并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并出具了购车、维修、纳税等相关发票和收据。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判决称,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23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4 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综合双方出具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内容,朝阳区法院认为,对于涉案车辆为于师付款购买,但因为没有京牌指标,所以登记在联拓公司名下用于保证自己用车需求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于师并没有证据证明联拓公司作出过涉案车辆归于师所有的意思表示,所以依然以涉案车辆登记信息为准,即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为联拓公司。

上述判决后,于师并不认同,他认为应按照上述物权法第23条规定,根据交付取得来判定车辆归属,且之前已经多起类似案件,均将案件中的车联判决给实际购车人,而联拓公司分文未出,不应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

据于师举证,2018年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另一件类似案件中,将同样签署了《汽车长期租赁合同》的涉案车辆判决给购车车主。

来源:法院判决书

上述案件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根据车辆归还、保证金等约定可以认定相关合同及协议名为汽车租赁实则系车辆牌照的租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系原告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对涉案车辆具有所有权,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车友提供信息,2011年前后,北京多家汽车经销商开始提供北京汽车牌照出租服务,以此带动汽车销售业绩。当时包括庞大集团、广汽商贸、联拓集团在内都推出了上述“租牌”服务,甚至在最开始为了快速推动这一服务,联拓集团还推出了5折租牌的优惠,相当于3000元/年或6000元/年。

由于联拓方面曾向多位车主出租过车牌,而且大部分车主现在还在使用,因此汽车归属问题受到很多关注。

03、数千万债务要让北京车主买单?

实际上,综合历史情况来看,以于师为代表的实际购车人与北京联拓公司目前的实控人都是联拓集团的受害方,双方纠纷源于联拓集团的债务违约。

联拓集团成立于1994年,2010年12月,公司旗下的联拓国际登陆美国纽交所,当时的联拓在全国拥有15家汽车4S店,经营的奥迪、大众、丰田、马自达等汽车品牌销量处于全国前列。

但从2015年2月起,联拓集团因为资金链断裂逐步停止运营,联拓国际随后从纽交所黯然退市。

《中国证券报》当时报道称,联拓集团没有预料到汽车市场在2014年~2015年的震荡趋势,在丰台、保定拿地建设汽车4S店,短贷长投造成资金链断裂,债务违约越发严重。

2016年7月22日,债权人百川聚汇公司以联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联拓公司破产。北京三中院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受理百川聚汇公司的申请。自此,联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截至2018年12月25日,93家债权人申报了32.68亿元债权,最后确认22.94亿元债权。

但公司实控人郭和通和债委会主席的私募基金鑫达众汇董事长那日苏先后失联,导致这起破产重整中途停滞,进而引发旗下公司资产流失,或被原来员工占有、或委托给债权人运营,以运营资金抵债。

其中,此案中的联拓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债权人廊坊希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拓公司曾向后者贷款4300万元。2016年10月,经双方和解协议约定,利息不计,但双方合作经营联拓公司,并以联拓公司的所有经营收益偿还贷款本金。

此后,双方在2020年5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一位自然人负责联系原联拓公司的车牌租赁事宜及办理车辆过户事宜。

而于师等多位车主因多年前就与联拓公司之间因过户被拒、车辆抵押等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在2021年被联拓公司的实控债权人强行拖车。

目前,于师已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而联拓公司目前仍在拖走其他车主的车辆。这些被拖走车辆或无法过户的车主表示,将陆续起诉联拓公司,要求退回车辆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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