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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征求行业意见,明确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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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征求行业意见,明确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催收标准》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做出了规定。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仰琳

5月15日,界面独家获悉,《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下称“《催收标准》”)正在征求从业机构的意见,该《催收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催收标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

据了解,《催收标准结合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涉及的管理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明确了贷后催收的基本风险控制原则和具体工作规范,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提供指导,为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适用范围来看,《催收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也适用于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

催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催收工作规范包括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六个方面。

应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催收工作

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在人员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催收标准》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合理配置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二是设定具体的催收人员选用标准和退出细则,要求催收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三是建立完善催收人员履职行为长期监测机制,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不适宜做催收人员的,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四是催收人员如因重大违规操作退出从业机构的,保留相关违规记录;

五是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及合规操作培训,持续提升催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是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投诉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提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下称“相关当事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无关第三人主动提出愿意代债务人偿还逾期债务,需向其告知债务人逾期欠款余额等必要个人信息的,催收人员应事先取得债务人本人同意,债务人已失联的情况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催收标准》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做出了规定。《催收标准》明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已约定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从其约定。合同协议约定应至少满足不在每日0:00至6:00催收。

《催收标准》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假冒党政机关开展催收

在催收行为方面,《催收标准》做出了六方面的规范。

一是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表明所代表金融机构名称和催收机构名称(如有涉及),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二是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三是催收人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应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四是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人员代收欠款,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出示金融机构书面委托证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拒绝催收人员代收行为,催收人员应允许其自主选择原还款路径。

五是因债务人服刑、被司法羁押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债务人短时间内丧失偿债能力的,经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并同意后可暂停催收,待相关情况好转后金融机构视情况恢复催收。

六是债务人完成逾期债务清偿后,金融机构应终止催收并通知第三方催收机构终止催收。

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在第三方机构的规范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应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和准入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金融机构应按照外包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内控管理、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合规情况、催收经验和服务品质、科技实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场地环境和业界声誉等。

《催收标准》还指出,金融机构应与第三方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催收作业流程标准、信息安全、风险分担、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和过渡安排、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内容。金融机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承诺对催收作业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履行保密责任,承诺配合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另外,《催收标准》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外包催收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外包催收过程中各类异常情况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评估检查并形成评估检查报告。评估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形式,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日常业务规范管理、人员管理、场地设备管理、业务转包情况等;非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催收记录审查、录音录像抽查、系统检查等。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协会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来自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催收机构等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从业机构参加此次会议。协会将积极推动发布催收标准,并同步研究催收从业机构执行标准的评估评议工作,逐步建立催收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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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征求行业意见,明确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催收标准》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做出了规定。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仰琳

5月15日,界面独家获悉,《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下称“《催收标准》”)正在征求从业机构的意见,该《催收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催收标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

据了解,《催收标准结合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涉及的管理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明确了贷后催收的基本风险控制原则和具体工作规范,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提供指导,为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适用范围来看,《催收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也适用于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

催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催收工作规范包括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等六个方面。

应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催收工作

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在人员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催收标准》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合理配置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二是设定具体的催收人员选用标准和退出细则,要求催收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三是建立完善催收人员履职行为长期监测机制,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不适宜做催收人员的,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四是催收人员如因重大违规操作退出从业机构的,保留相关违规记录;

五是定期开展催收业务知识及合规操作培训,持续提升催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是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投诉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不得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在催收对象方面,《催收标准》特别提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下称“相关当事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无关第三人主动提出愿意代债务人偿还逾期债务,需向其告知债务人逾期欠款余额等必要个人信息的,催收人员应事先取得债务人本人同意,债务人已失联的情况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催收标准》还对催收时间和频次做出了规定。《催收标准》明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已约定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从其约定。合同协议约定应至少满足不在每日0:00至6:00催收。

《催收标准》进一步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假冒党政机关开展催收

在催收行为方面,《催收标准》做出了六方面的规范。

一是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表明所代表金融机构名称和催收机构名称(如有涉及),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

二是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三是催收人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应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四是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人员代收欠款,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出示金融机构书面委托证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拒绝催收人员代收行为,催收人员应允许其自主选择原还款路径。

五是因债务人服刑、被司法羁押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债务人短时间内丧失偿债能力的,经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并同意后可暂停催收,待相关情况好转后金融机构视情况恢复催收。

六是债务人完成逾期债务清偿后,金融机构应终止催收并通知第三方催收机构终止催收。

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在第三方机构的规范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应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和准入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金融机构应按照外包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内控管理、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合规情况、催收经验和服务品质、科技实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场地环境和业界声誉等。

《催收标准》还指出,金融机构应与第三方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委托范围、委托期限、催收作业流程标准、信息安全、风险分担、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和过渡安排、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内容。金融机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承诺对催收作业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履行保密责任,承诺配合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另外,《催收标准》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外包催收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外包催收过程中各类异常情况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评估检查并形成评估检查报告。评估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形式,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日常业务规范管理、人员管理、场地设备管理、业务转包情况等;非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催收记录审查、录音录像抽查、系统检查等。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协会在北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来自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催收机构等十余家行业代表性从业机构参加此次会议。协会将积极推动发布催收标准,并同步研究催收从业机构执行标准的评估评议工作,逐步建立催收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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