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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避免面值退市用回购、增持忽悠投资者,亏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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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避免面值退市用回购、增持忽悠投资者,亏了怎么办?

只靠忽悠是保不住壳的。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吴治邦

在退市新规下,部分问题上市公司侥幸过了年报披露这一关。不过,在经营不善、股价节节下跌之下,又被敲响了面值退市的警钟。为了摆脱上述窘境,上市公司使出了浑身解数,除了释放经营层面的利好消息,也频频抛出了公司回购、股东增持等利好消息。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有*ST中天(000540.SZ)、*ST蓝光(600466.SH)、*ST搜特(002503.SZ)、*ST庞大(601258.SH)、*ST宏图(600122.SH)、*ST泛海(000046.SZ)、*ST嘉凯(000918.SZ)、ST美置(000667.SZ)、*ST新海(002089.SZ)、ST星源(000005.SZ)等公司被敲醒了面值退市的警钟,而包括*ST庞大(601258.SH)、*ST泛海(000046.SZ)、*ST新海(002089.SZ)、ST美置(000667.SZ)等公司则抛出了股东、高管增持或公司回购计划。

不过,也有部分上市公司被质疑存在着忽悠式回购、增持的情形。以*ST庞大(601258.SH)为例,公司在年报披露前的4月24日晚间,披露了一则不低于2.5亿元的回购计划,而当时公司正面临面值退市,公司维稳股价的意味明显。然而,在5月10日的澄清公告中,公司突然指出不具备回购条件。*ST庞大5月18日的监管回复公告则直接再次确认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保住上市地位自然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但一切都应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ST庞大的动作显然已走在了违规的边缘。在几天前信誓旦旦表示意欲回购,数天后又突然指出不具备回购条件。个人认为,如此大的信披变脸,已不仅仅是诚信问题,而是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即公司在明知不具备回购能力的背景下,为了保壳而给市场画出一个大饼。

相较于以往忽悠式增持、回购,*ST庞大的信披是在不到一个月内的时间内出现了巨大变脸,堪称是赤裸裸地戏弄市场。如果有投资者相信了公司的回购股票决心,选择买入*ST庞大的股票,按现在走势看,自然已陷入巨额浮亏。那么,投资者的亏损又应当由谁承担?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则进一步指出,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家存在着忽悠爽约情形的*ST泛海,股份回购金额由不少于3亿元、不超过5亿元下调至1亿-2亿元,且回购期限延长6个月,但期满时竟只完成114.36万元,在2022年年底,公司及责任人员也遭遇了纪律处分。在2022年年报披露后,公司同样面临面值退市,公司这次则是抛出了董监高及股东增持计划,外界不由得担忧是否会上演忽悠式增持。

不管是回购还是增持,相应的信披主体均是向外界给出了一个重大承诺,那就需要掏出真金白银来认真履行。尤其是在面值退市风险的关键阶段,不少投资者是基于回购或增持作出的投资决定。投资者不可戏弄,市场秩序应当健康,不应放任如此不诚信的信披。从相关责任主体来看,其为保壳将投资者忽悠进场,自己却找各种借口假装无辜。

一言蔽之,采取各种手段应对面值退市无可厚非,但均应当以诚信和合法为基础,忽悠式回购、增持挑战的是市场的秩序,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手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罚,给投资者追责提供法律依据,切不可因为公司已退市,就放任责任主体逍遥法外。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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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靠忽悠是保不住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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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吴治邦

在退市新规下,部分问题上市公司侥幸过了年报披露这一关。不过,在经营不善、股价节节下跌之下,又被敲响了面值退市的警钟。为了摆脱上述窘境,上市公司使出了浑身解数,除了释放经营层面的利好消息,也频频抛出了公司回购、股东增持等利好消息。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有*ST中天(000540.SZ)、*ST蓝光(600466.SH)、*ST搜特(002503.SZ)、*ST庞大(601258.SH)、*ST宏图(600122.SH)、*ST泛海(000046.SZ)、*ST嘉凯(000918.SZ)、ST美置(000667.SZ)、*ST新海(002089.SZ)、ST星源(000005.SZ)等公司被敲醒了面值退市的警钟,而包括*ST庞大(601258.SH)、*ST泛海(000046.SZ)、*ST新海(002089.SZ)、ST美置(000667.SZ)等公司则抛出了股东、高管增持或公司回购计划。

不过,也有部分上市公司被质疑存在着忽悠式回购、增持的情形。以*ST庞大(601258.SH)为例,公司在年报披露前的4月24日晚间,披露了一则不低于2.5亿元的回购计划,而当时公司正面临面值退市,公司维稳股价的意味明显。然而,在5月10日的澄清公告中,公司突然指出不具备回购条件。*ST庞大5月18日的监管回复公告则直接再次确认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保住上市地位自然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但一切都应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ST庞大的动作显然已走在了违规的边缘。在几天前信誓旦旦表示意欲回购,数天后又突然指出不具备回购条件。个人认为,如此大的信披变脸,已不仅仅是诚信问题,而是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即公司在明知不具备回购能力的背景下,为了保壳而给市场画出一个大饼。

相较于以往忽悠式增持、回购,*ST庞大的信披是在不到一个月内的时间内出现了巨大变脸,堪称是赤裸裸地戏弄市场。如果有投资者相信了公司的回购股票决心,选择买入*ST庞大的股票,按现在走势看,自然已陷入巨额浮亏。那么,投资者的亏损又应当由谁承担?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则进一步指出,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家存在着忽悠爽约情形的*ST泛海,股份回购金额由不少于3亿元、不超过5亿元下调至1亿-2亿元,且回购期限延长6个月,但期满时竟只完成114.36万元,在2022年年底,公司及责任人员也遭遇了纪律处分。在2022年年报披露后,公司同样面临面值退市,公司这次则是抛出了董监高及股东增持计划,外界不由得担忧是否会上演忽悠式增持。

不管是回购还是增持,相应的信披主体均是向外界给出了一个重大承诺,那就需要掏出真金白银来认真履行。尤其是在面值退市风险的关键阶段,不少投资者是基于回购或增持作出的投资决定。投资者不可戏弄,市场秩序应当健康,不应放任如此不诚信的信披。从相关责任主体来看,其为保壳将投资者忽悠进场,自己却找各种借口假装无辜。

一言蔽之,采取各种手段应对面值退市无可厚非,但均应当以诚信和合法为基础,忽悠式回购、增持挑战的是市场的秩序,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手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罚,给投资者追责提供法律依据,切不可因为公司已退市,就放任责任主体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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