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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国元证券收监管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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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国元证券收监管警示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后,首例因券商营销活动不合规而下发的罚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国元证券(000728.SZ)重庆分公司因违规营销被罚。这也是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后,首例因券商营销活动不合规而下发的罚单。

5月18日,据重庆证监局披露,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活动,新开户客户通过活动获取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实物礼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国元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重庆证监局表示,该分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合规管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事实上,券商为获取新客开户送礼物、理财券等行为在行业内并不少见。此前也有机构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2017年3月,湖南证监局就因赠送实物吸引客户对财信证券(原财富证券)邵阳城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该营业部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形式吸引客户开户、营业部员工存在委托其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违规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证监会透露,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

今年2月28日起,《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规范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的各项规范。其中,第八条划定了券商在揽客时的8项禁忌点。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国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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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后,首例因券商营销活动不合规而下发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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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国元证券(000728.SZ)重庆分公司因违规营销被罚。这也是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后,首例因券商营销活动不合规而下发的罚单。

5月18日,据重庆证监局披露,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活动,新开户客户通过活动获取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实物礼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国元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重庆证监局表示,该分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合规管理,规范员工执业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事实上,券商为获取新客开户送礼物、理财券等行为在行业内并不少见。此前也有机构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2017年3月,湖南证监局就因赠送实物吸引客户对财信证券(原财富证券)邵阳城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该营业部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形式吸引客户开户、营业部员工存在委托其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违规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证监会透露,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

今年2月28日起,《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规范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的各项规范。其中,第八条划定了券商在揽客时的8项禁忌点。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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