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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法官、检察官因重大过失致案件错误或被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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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法官、检察官因重大过失致案件错误或被惩戒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意见明确,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全文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官以下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此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11月7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出,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意见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

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意见还明确,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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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意见明确,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全文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官以下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此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11月7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出,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意见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

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意见还明确,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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