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发布会上称,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使大量案件无法执行。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
孟祥介绍,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2015年2月,最高法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规定。不过,上述司法解释对这一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以及后续管理等系列问题都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孟祥说,为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把进口,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出台了《终本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
《终本规定》指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包括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罚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碍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孟祥表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依法及时恢复。
《终本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后,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复核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终本规定》还完善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终本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 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
《终本规定》还明确,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
上述规范性文件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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