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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化妆品上没有“品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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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化妆品上没有“品牌”了?

将三种“套证”形式一网打尽。

文|仪美尚

刚刚过去的端午节小长假,不少美妆从业者可能过得惴惴不安。

这源于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6月21日)晚间,中国食品药品网发布的一则重磅级消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召开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以下简称“部署会”),将重点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截自中国食品药品网

“行业内套证问题这下危了。”该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全行业热议,且在假期期间持续发酵。

“‘一号多用’指的是,代工厂和品牌为了提高利润,压缩成本,以‘套证’的形式违规贴牌”,行业某资深产品质量经理表示,此前,这方面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现在,专项检查落地,无异于行业地震。

将三种“套证”形式一网打尽

部署会明确,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其中,重点检查三种情形。

截自中国食品药品网

一是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是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是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值得关注的是,部署会还强调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调查处理,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注重打击与规范相结合,使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长效。

此次“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下发后,行业叫好声一片。赛斯黛玛(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质量经理岳少崟分析认为,“对行业来说,此次专项检查加大了监管力度,让市场更规范化,能更好保护诚信经营的品牌与工厂的权益。”

一大批美白、防晒品要“凉了”

“‘套证’乱象一般多出现在需要较高申报成本及较长申报时间的特证产品之中,譬如防晒类,对于只想快速出新产品,而不愿意等申报或者不在意内容物的贴牌方来说,这是一个违法的取巧手段。”岳少崟如是表示。

筱声生物科技产品经理郭晓峰也指出,对于普通化妆品来说,所谓的“套证”,更多的是多了商标,或者标注了“监制”“出品”等其他主体,目前这种已经被监管部门定义为违规。但对于特殊化妆品来说,由于其成本和周期问题,套证现象更普遍。“有的不仅仅是增加商标,甚至更改产品名称,完全改变包装外观。这种问题也更严重。”

事实上,近年来,多地药监局公示的不合格化妆品通告中,多起案例背后涉及“套证”现象,其中大多为防晒、美白类产品。典型如今年3月,仪美尚关注到的一起防晒“套证”乱象(推荐阅读:近百万罚单!“套证”防晒品栽了)。

在这起处罚案例中,广州姿*化妆品厂分别受东莞A有限公司、广州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品牌为U**和芸*的“HS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产品,但在检验后,相关产品均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最终,广州姿*化妆品厂被罚没98万元。这一案例不仅暴露了该工厂防晒产品质量问题,更将品牌方“套证”的行为公之于众。

截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前述资深产品质量经理还直言,这类“套证”乱象目前集中存在于中小型代工厂,大型代工厂违法成本高,不会在这方面冒险。

该资深产品质量经理进一步表示,此前,违规“套证”之所以让部分品牌和中小代工厂铤而走险,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套证”产品原料配方不需要大的调整,能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第二,“套证”后,能快速出产品,快速上市;第三,可省下一大笔申报的成本。

他举例道,如美白、防晒类产品,仅做各种功效测试就需要十几万元,此外,防晒类新特证产品如需要重新申请,周期大概需要一年至一年半。“有需求就有市场,这类型代工厂遇上没有长远经营意识的品牌方,一拍即合,‘套证’产品就诞生了。”

如今随着“一号多用”违法行为被纳入专项检查,不少从业者指出,接下来一大批“套证”的美白、防晒类的特证产品要“凉凉”了。

未来,品牌方如何在产品上“亮相”?

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曾告诉仪美尚,当前市场上的“套证”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工厂方提前申请好特证,再合约授权给品牌方销售,一证一用,相当于品牌方租用工厂品牌特证去运营。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工厂方把提前申请好的特证,以成品批发的形式,一对多卖给不同的品牌方。

郭晓峰表示,类似租用、授权化妆品许可证件,都没有法条支持。“原本这方面监管宽松,对于一般商品,多商标也是合法的。且大多数原来的‘套证’也是经得原持有方同意或者授权的。但是化妆品目前属于药监局统一管制,新规后相关要求向药品管理看齐,所以就更加严格。”

根据新条例第64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上述“套证”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重罚。

还要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套证”现象中,品牌方大多以“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联合研发”“经销商”等身份出现。但早在去年7月,国家药监局就在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首次发文强调,禁止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

彼时,这一动作不仅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官方想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也剑指品牌方清理“套证”等不规范行为。

此次部署会上虽没有具体点名“品牌方”的身份标注方式,但随着新监管政策的落地,未来化妆品只能“一号一产品”,换言之,“品牌方”或将无法以任何主体身份呈现在产品上,要彻底从美妆产品标签上消失了。

基于此,郭晓峰建议,品牌方应该早筹划、早预备,自己做产品的主人。“目前品牌申请特证更多的是时间周期问题,在技术上,品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协助。”而如果想要变更化妆品注册证的主体,品牌们则可以通过公司的合并、分立中的股权变更和股权控制来实现。

“诚实是最好的对策。”岳少崟也呼吁,不论是代工厂还是品牌,都需要依法依规守信经营,这是从业者都应该做的基本原则。

而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想要辨别“套证”产品,岳少崟建议,可以直接找到产品包装盒上的注册或备案编号,依据编号,在药监局网站或APP搜索相关信息,如产品名不同,则是典型的“套证”产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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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三种“套证”形式一网打尽。

文|仪美尚

刚刚过去的端午节小长假,不少美妆从业者可能过得惴惴不安。

这源于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6月21日)晚间,中国食品药品网发布的一则重磅级消息,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召开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以下简称“部署会”),将重点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截自中国食品药品网

“行业内套证问题这下危了。”该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全行业热议,且在假期期间持续发酵。

“‘一号多用’指的是,代工厂和品牌为了提高利润,压缩成本,以‘套证’的形式违规贴牌”,行业某资深产品质量经理表示,此前,这方面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现在,专项检查落地,无异于行业地震。

将三种“套证”形式一网打尽

部署会明确,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其中,重点检查三种情形。

截自中国食品药品网

一是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是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是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值得关注的是,部署会还强调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调查处理,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注重打击与规范相结合,使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长效。

此次“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下发后,行业叫好声一片。赛斯黛玛(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质量经理岳少崟分析认为,“对行业来说,此次专项检查加大了监管力度,让市场更规范化,能更好保护诚信经营的品牌与工厂的权益。”

一大批美白、防晒品要“凉了”

“‘套证’乱象一般多出现在需要较高申报成本及较长申报时间的特证产品之中,譬如防晒类,对于只想快速出新产品,而不愿意等申报或者不在意内容物的贴牌方来说,这是一个违法的取巧手段。”岳少崟如是表示。

筱声生物科技产品经理郭晓峰也指出,对于普通化妆品来说,所谓的“套证”,更多的是多了商标,或者标注了“监制”“出品”等其他主体,目前这种已经被监管部门定义为违规。但对于特殊化妆品来说,由于其成本和周期问题,套证现象更普遍。“有的不仅仅是增加商标,甚至更改产品名称,完全改变包装外观。这种问题也更严重。”

事实上,近年来,多地药监局公示的不合格化妆品通告中,多起案例背后涉及“套证”现象,其中大多为防晒、美白类产品。典型如今年3月,仪美尚关注到的一起防晒“套证”乱象(推荐阅读:近百万罚单!“套证”防晒品栽了)。

在这起处罚案例中,广州姿*化妆品厂分别受东莞A有限公司、广州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品牌为U**和芸*的“HS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产品,但在检验后,相关产品均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最终,广州姿*化妆品厂被罚没98万元。这一案例不仅暴露了该工厂防晒产品质量问题,更将品牌方“套证”的行为公之于众。

截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前述资深产品质量经理还直言,这类“套证”乱象目前集中存在于中小型代工厂,大型代工厂违法成本高,不会在这方面冒险。

该资深产品质量经理进一步表示,此前,违规“套证”之所以让部分品牌和中小代工厂铤而走险,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套证”产品原料配方不需要大的调整,能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第二,“套证”后,能快速出产品,快速上市;第三,可省下一大笔申报的成本。

他举例道,如美白、防晒类产品,仅做各种功效测试就需要十几万元,此外,防晒类新特证产品如需要重新申请,周期大概需要一年至一年半。“有需求就有市场,这类型代工厂遇上没有长远经营意识的品牌方,一拍即合,‘套证’产品就诞生了。”

如今随着“一号多用”违法行为被纳入专项检查,不少从业者指出,接下来一大批“套证”的美白、防晒类的特证产品要“凉凉”了。

未来,品牌方如何在产品上“亮相”?

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曾告诉仪美尚,当前市场上的“套证”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工厂方提前申请好特证,再合约授权给品牌方销售,一证一用,相当于品牌方租用工厂品牌特证去运营。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工厂方把提前申请好的特证,以成品批发的形式,一对多卖给不同的品牌方。

郭晓峰表示,类似租用、授权化妆品许可证件,都没有法条支持。“原本这方面监管宽松,对于一般商品,多商标也是合法的。且大多数原来的‘套证’也是经得原持有方同意或者授权的。但是化妆品目前属于药监局统一管制,新规后相关要求向药品管理看齐,所以就更加严格。”

根据新条例第64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上述“套证”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重罚。

还要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套证”现象中,品牌方大多以“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联合研发”“经销商”等身份出现。但早在去年7月,国家药监局就在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中首次发文强调,禁止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

彼时,这一动作不仅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官方想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也剑指品牌方清理“套证”等不规范行为。

此次部署会上虽没有具体点名“品牌方”的身份标注方式,但随着新监管政策的落地,未来化妆品只能“一号一产品”,换言之,“品牌方”或将无法以任何主体身份呈现在产品上,要彻底从美妆产品标签上消失了。

基于此,郭晓峰建议,品牌方应该早筹划、早预备,自己做产品的主人。“目前品牌申请特证更多的是时间周期问题,在技术上,品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协助。”而如果想要变更化妆品注册证的主体,品牌们则可以通过公司的合并、分立中的股权变更和股权控制来实现。

“诚实是最好的对策。”岳少崟也呼吁,不论是代工厂还是品牌,都需要依法依规守信经营,这是从业者都应该做的基本原则。

而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想要辨别“套证”产品,岳少崟建议,可以直接找到产品包装盒上的注册或备案编号,依据编号,在药监局网站或APP搜索相关信息,如产品名不同,则是典型的“套证”产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