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消法实施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为牟利或将不受保护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消法实施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为牟利或将不受保护

《条例》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国务院法制办自11月16日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的没完没了的商家骚扰、推销电话作出规定,明确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

骚扰电话如今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各方面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而今年夏天随着徐玉玉案等爆发,电信诈骗类的电话更是成为众矢之的,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强管控势成必然。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等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条例》对于争议颇多的“最终解释权”问题,条例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同时,规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的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以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或将不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此番征求意见的是送审版本,而在此前今年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对职业打假人的界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但是,这一规定在社会引发很大争议,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群体激烈反对。

于是在起草说明中工商总局表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该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

对于这个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何为职业打假人,应由有关部门给出定义,因为普通消费者进行维权,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宝昌认为,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

《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后,作为新消法必有的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就提上了日程。国家工商总局此前也曾表示2016年底前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

按照安排,《条例》全文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进行阅读,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zqy@chinalaw.gov.cn。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消法实施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为牟利或将不受保护

《条例》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国务院法制办自11月16日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到的没完没了的商家骚扰、推销电话作出规定,明确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

骚扰电话如今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各方面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而今年夏天随着徐玉玉案等爆发,电信诈骗类的电话更是成为众矢之的,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强管控势成必然。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等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条例》对于争议颇多的“最终解释权”问题,条例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同时,规定中不得含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或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的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以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或将不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此番征求意见的是送审版本,而在此前今年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当时对职业打假人的界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但是,这一规定在社会引发很大争议,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群体激烈反对。

于是在起草说明中工商总局表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该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

对于这个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何为职业打假人,应由有关部门给出定义,因为普通消费者进行维权,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宝昌认为,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

《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后,作为新消法必有的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就提上了日程。国家工商总局此前也曾表示2016年底前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

按照安排,《条例》全文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进行阅读,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zqy@chinalaw.gov.cn。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