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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巨亏4.5亿元!长安信托将领睿资产告上法庭,劣后级委托人是否有补仓义务?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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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巨亏4.5亿元!长安信托将领睿资产告上法庭,劣后级委托人是否有补仓义务?丨局外人

法院认为未违反《信托合同》有关规定,是否追加资金系自愿行为。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一信托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平仓线,却仍亏损78%,信托规模从5.83亿元减少至1.26亿元。

长安信托认为,因劣后级委托人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睿资产)未按约定补仓导致产品被清算,遂将其告上法庭。

补仓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利”?对此,长安信托和领睿资产争论不休。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该信托纠纷案的二审判决。

信托计划巨亏,劣后级委托人是否有义务补仓?

201829日,长安信托与领睿资产与签署了《信托合同》,该产品为结构化信托。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优先、劣级”分配享受不同收益以及承担亏损的比例。

合同中约定,长安信托为“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领睿资产公司、广州农商行分别为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人和优先级受益人,按61的出资比例,分别实际出资8334万元与5亿元。也就是说该信托计划总规模为5.83亿元。

该信托计划设置了0.98元的预警线和0.97元的平仓线。然而, 20181017日,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0.95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此时,该信托计划资产市值为5.54亿元。当日,长安信托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函,要求领睿资产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随后,该信托计划一路下跌。2020731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78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2.29亿元;2021930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57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1.26亿元。

此时,该信托计划市值减少4.57亿元,离设立时“缩水”78%

长安信托表示,曾在2020824日致函领睿资产公司,称截至2018731日,信托单位优先级份额为2.1亿份,若信托单位净值需补足到1元,则义务人需追加0.64亿元。由于领睿资产公司一直未履行追加义务人义务,“导致受托人被迫平仓,对债券进行卖出致优先级委托人资金受损

因此,长安信托将领睿资产告上法院,要求领睿资产支付增强信托资金0.93亿元。

长安信托在审理中表示,劣后级受益人领睿资产出资较少,却实质性决定整个信托计划全部资金的具体投向,并且其预期收益上不封顶。追加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减少优先级受益人的资金损失。

长安信托还表示,领睿资产公司如果一直不追加,直到等到跌破平仓线后其追加义务自然消灭。这会产生道德风险,即违约方可以任意拒绝履约,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领睿资产则辩称,虽然劣后级所需承担的风险大于优先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需以其全部本金为限优先承担投资亏损,但优先级受益人同样存在投资风险,并非本金和收益完全得到保障,是否进行补仓实质上是领睿资产公司的权利。

2021212日,该信托进入清算阶段,截至庭审时案涉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完毕。

法院:未违反《信托合同》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领睿资产未追加信托资金,并未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案涉《信托合同》未明确约定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领睿资产公司负有追加信托资金金以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的强制性义务。

二是,案涉《信托合同》未约定领睿资产公司在任何情形下均负有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1元的强制性义务。

长安信托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表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分别是本信托计划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本案的处理。

针对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表示,劣后受益人追加资金并非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交易安排。也就是说,在信托计划运作期间触及跌破预警线的情形下,追加义务人可向信托计划自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约定了如追加义务人未依约补足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

针对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本案的处理。法院认为,结构化信托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

因此,法院判决,长安信托公司在领睿资产公司未追加信托资金的情形下要求领睿资产公司承担追加资金义务,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有律师分析称,应从以下几点判断是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一是追加资金是否是格式条款、以及是否以合法方式订入合同;二是追加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某一方义务。

有市场人士提醒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警惕“保本”一说。该案中信托产品设置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均未能延缓跌势,产品净值跌到0.57元左右,并且劣后级私募未能“补仓”,巨额亏损给业内人士敲响警钟。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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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巨亏4.5亿元!长安信托将领睿资产告上法庭,劣后级委托人是否有补仓义务?丨局外人

法院认为未违反《信托合同》有关规定,是否追加资金系自愿行为。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一信托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平仓线,却仍亏损78%,信托规模从5.83亿元减少至1.26亿元。

长安信托认为,因劣后级委托人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睿资产)未按约定补仓导致产品被清算,遂将其告上法庭。

补仓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利”?对此,长安信托和领睿资产争论不休。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该信托纠纷案的二审判决。

信托计划巨亏,劣后级委托人是否有义务补仓?

201829日,长安信托与领睿资产与签署了《信托合同》,该产品为结构化信托。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优先、劣级”分配享受不同收益以及承担亏损的比例。

合同中约定,长安信托为“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领睿资产公司、广州农商行分别为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人和优先级受益人,按61的出资比例,分别实际出资8334万元与5亿元。也就是说该信托计划总规模为5.83亿元。

该信托计划设置了0.98元的预警线和0.97元的平仓线。然而, 20181017日,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0.95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此时,该信托计划资产市值为5.54亿元。当日,长安信托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函,要求领睿资产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随后,该信托计划一路下跌。2020731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78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2.29亿元;2021930日,当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57元,同时跌破预警线及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1.26亿元。

此时,该信托计划市值减少4.57亿元,离设立时“缩水”78%

长安信托表示,曾在2020824日致函领睿资产公司,称截至2018731日,信托单位优先级份额为2.1亿份,若信托单位净值需补足到1元,则义务人需追加0.64亿元。由于领睿资产公司一直未履行追加义务人义务,“导致受托人被迫平仓,对债券进行卖出致优先级委托人资金受损

因此,长安信托将领睿资产告上法院,要求领睿资产支付增强信托资金0.93亿元。

长安信托在审理中表示,劣后级受益人领睿资产出资较少,却实质性决定整个信托计划全部资金的具体投向,并且其预期收益上不封顶。追加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减少优先级受益人的资金损失。

长安信托还表示,领睿资产公司如果一直不追加,直到等到跌破平仓线后其追加义务自然消灭。这会产生道德风险,即违约方可以任意拒绝履约,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领睿资产则辩称,虽然劣后级所需承担的风险大于优先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需以其全部本金为限优先承担投资亏损,但优先级受益人同样存在投资风险,并非本金和收益完全得到保障,是否进行补仓实质上是领睿资产公司的权利。

2021212日,该信托进入清算阶段,截至庭审时案涉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完毕。

法院:未违反《信托合同》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领睿资产未追加信托资金,并未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案涉《信托合同》未明确约定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领睿资产公司负有追加信托资金金以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的强制性义务。

二是,案涉《信托合同》未约定领睿资产公司在任何情形下均负有追加信托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1元的强制性义务。

长安信托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表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分别是本信托计划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本案的处理。

针对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表示,劣后受益人追加资金并非是法定义务,而是一种交易安排。也就是说,在信托计划运作期间触及跌破预警线的情形下,追加义务人可向信托计划自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约定了如追加义务人未依约补足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

针对劣后级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本案的处理。法院认为,结构化信托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

因此,法院判决,长安信托公司在领睿资产公司未追加信托资金的情形下要求领睿资产公司承担追加资金义务,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有律师分析称,应从以下几点判断是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一是追加资金是否是格式条款、以及是否以合法方式订入合同;二是追加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加重某一方义务。

有市场人士提醒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警惕“保本”一说。该案中信托产品设置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均未能延缓跌势,产品净值跌到0.57元左右,并且劣后级私募未能“补仓”,巨额亏损给业内人士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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