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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贵金属延期交易亏损30多万元,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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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贵金属延期交易亏损30多万元,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丨局外人

法院建议,卖方须进一步履行适当性义务。

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贵金属延期交易,因存在保证金制度,容易造成倍数级放大投资者盈利或亏损倍数的杠杆性风险。如果卖方机构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投资者刘某因购买贵金属延期交易亏损30多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62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公布了相关判决。

20205月,投资者刘某通过互联网渠道在F银行开卡,并完成勾选了客户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刘某属于成长型投资人士(C4),适合购买等级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和较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20206月至9月期间,刘某进行次数较多的黄金延期交易、白银延期交易,至202010月,其账户出入金损失差额达30多万元。

刘某诉称,自己是经由其他公司推介,才与银行签约开户从事此类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介绍公司频繁向刘某发送投资咨询并指导具体下单,导致自己无法真正了解涉案金融产品的属性及风险以致产生损失。

刘某认为F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F银行及某交易所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该银行则认为,银行已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告知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刘某签署的业务协议书明确提示,介绍公司仅是银行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刘某成功开户后,银行通过短信明确告知介绍公司的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介绍公司行为与刘某损失无直接关联,遂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银行对刘某进行过风险评估。此外,银行虽未专门针对涉案黄金、白银延期产品向刘某进行风险揭示和说明,但提供的《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电子渠道版)》中也已明确向刘某揭示了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风险,故银行已尽到了在缔约过程中对刘某的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银行在本案中胜诉,但某交易所在涉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中对于涉事银行在履行适当性义务具体工作举措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改善。

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表示,银行有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否则会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上海金融法院向某交易所发出如下建议:加强会员单位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客户真实意愿的审核;强化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增强会员单位在诉讼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举证的意识和能力。

收到司法建议后,某交易所表示,近期已向会员单位涉案银行发出《某交易所风险警示函》。

F银行则向交易所回函称,后续将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相关管理,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利益。该交易所个人延期产品的代理业务已暂停新签约,后续对于类似业务的风险等级制定,将在充分了解产品的规则、风险及特点等产品信息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对产品的风险评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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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贵金属延期交易亏损30多万元,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丨局外人

法院建议,卖方须进一步履行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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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贵金属延期交易,因存在保证金制度,容易造成倍数级放大投资者盈利或亏损倍数的杠杆性风险。如果卖方机构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投资者刘某因购买贵金属延期交易亏损30多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62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公布了相关判决。

20205月,投资者刘某通过互联网渠道在F银行开卡,并完成勾选了客户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为,刘某属于成长型投资人士(C4),适合购买等级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和较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20206月至9月期间,刘某进行次数较多的黄金延期交易、白银延期交易,至202010月,其账户出入金损失差额达30多万元。

刘某诉称,自己是经由其他公司推介,才与银行签约开户从事此类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介绍公司频繁向刘某发送投资咨询并指导具体下单,导致自己无法真正了解涉案金融产品的属性及风险以致产生损失。

刘某认为F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F银行及某交易所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该银行则认为,银行已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告知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刘某签署的业务协议书明确提示,介绍公司仅是银行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刘某成功开户后,银行通过短信明确告知介绍公司的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尽适当性义务,介绍公司行为与刘某损失无直接关联,遂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银行对刘某进行过风险评估。此外,银行虽未专门针对涉案黄金、白银延期产品向刘某进行风险揭示和说明,但提供的《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电子渠道版)》中也已明确向刘某揭示了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风险,故银行已尽到了在缔约过程中对刘某的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银行在本案中胜诉,但某交易所在涉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中对于涉事银行在履行适当性义务具体工作举措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改善。

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表示,银行有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并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否则会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上海金融法院向某交易所发出如下建议:加强会员单位适当性义务履行中客户真实意愿的审核;强化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增强会员单位在诉讼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举证的意识和能力。

收到司法建议后,某交易所表示,近期已向会员单位涉案银行发出《某交易所风险警示函》。

F银行则向交易所回函称,后续将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相关管理,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利益。该交易所个人延期产品的代理业务已暂停新签约,后续对于类似业务的风险等级制定,将在充分了解产品的规则、风险及特点等产品信息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对产品的风险评级管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