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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经营者集中申报”,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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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经营者集中申报”,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再起波澜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牛其昌

备受关注的的“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再起波澜。前脚新巨丰(301296.SZ)股东大会刚刚审议通过了购买议案,后脚便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 提示函,“建议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7月4日晚间,新巨丰披露了收购纷美包装(纷美,00468.HK)的最新进展,称7月4日公司收到市场监管总局的提示函,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公司就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为积极稳妥推进本次交易,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人的股东权益,经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公司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公司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申报开展后续审查工作,公司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与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沟通,尽快推动后续审查事宜。”新巨丰表示。

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时,经营者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执法机构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新巨丰成立于2007年,专业从事生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是国内为数不多能够规模化生产无菌包装的企业,产品应用于包括伊利在内的众多乳企。

今年年初,刚登陆创业板不到半年的新巨丰便计划“入主”国内另一家无菌包装巨头纷美包装。

1月29日晚间,新巨丰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纷美包装3.77亿股股票,约占其总股本的28.22%。交易完成后,新巨丰将成为纷美包装的第一大股东,但无法实现控制。

不过,这一“蛇吞象”式的收购立即招致了纷美董事会反对,为此纷美还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递交反垄断申报。

对此,新巨丰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也不会对纷美包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境内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据介绍,新巨丰此前已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具体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和请示汇报。直到6月30日新巨丰召开股东大会,此次收购也未被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而股东大会结束后仅过了三天,新巨丰便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消息。

那么,“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新巨丰此次收购影响几何?

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企业并购往往可能导致经营者集中,我国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遵循“事先申报”原则。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并购在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会触发反垄断调查的情况下,并购双方都有义务在实施并购前,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否则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罚。在提交申报后,执法机构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

尽管如此,新巨丰方面坚称,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提示建议,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沟通,尽快推动后续审查事宜,本次交易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针对收购进展及此事件的影响,界面新闻致电新巨丰,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以公告信息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反垄断事项是否对此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也曾一度引发深交所的关注问询。

6月6日晚间,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新巨丰下发“重组问询函”,要求新巨丰详细论证此次收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说明反垄断相关事项是否会构成此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进而说明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中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的事项。

对此,新巨丰在回复函中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中列举的情形进行了逐条分析。

根据规定,“判断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新巨丰分别强调,“本次交易目的系战略入股行业内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新巨丰无法在股东大会层面对纷美包装形成控制”,“新巨丰与其他纷美包装股东、董事均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约定委托行使投票权等安排”,“本次交易前,新巨丰和纷美包装并非客户或供应商关系,双方也不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因此不存在重大商业合作关系”。

不过新巨丰也指出,如公司将来计划增持纷美包装股份等实际触发《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申报义务,新巨丰将事先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从盘面来看,7月5日收盘,新巨丰股价收于17.61元/股,上涨2.09%。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新巨丰

  • 新巨丰(301296.SZ):2024年前一季度实现净利润5253万元,同比增长25.60%
  • 提名董事被否、纷美包装重组国际业务,新巨丰坐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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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经营者集中申报”,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再起波澜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牛其昌

备受关注的的“无菌包装收购第一案”再起波澜。前脚新巨丰(301296.SZ)股东大会刚刚审议通过了购买议案,后脚便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 提示函,“建议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7月4日晚间,新巨丰披露了收购纷美包装(纷美,00468.HK)的最新进展,称7月4日公司收到市场监管总局的提示函,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公司就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为积极稳妥推进本次交易,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人的股东权益,经与市场监管总局沟通,公司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公司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申报开展后续审查工作,公司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与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沟通,尽快推动后续审查事宜。”新巨丰表示。

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时,经营者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执法机构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新巨丰成立于2007年,专业从事生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材料,是国内为数不多能够规模化生产无菌包装的企业,产品应用于包括伊利在内的众多乳企。

今年年初,刚登陆创业板不到半年的新巨丰便计划“入主”国内另一家无菌包装巨头纷美包装。

1月29日晚间,新巨丰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纷美包装3.77亿股股票,约占其总股本的28.22%。交易完成后,新巨丰将成为纷美包装的第一大股东,但无法实现控制。

不过,这一“蛇吞象”式的收购立即招致了纷美董事会反对,为此纷美还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递交反垄断申报。

对此,新巨丰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次交易后新巨丰未取得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也不会对纷美包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境内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无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据介绍,新巨丰此前已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具体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和请示汇报。直到6月30日新巨丰召开股东大会,此次收购也未被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而股东大会结束后仅过了三天,新巨丰便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消息。

那么,“经营者集中申报”对于新巨丰此次收购影响几何?

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企业并购往往可能导致经营者集中,我国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遵循“事先申报”原则。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并购在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会触发反垄断调查的情况下,并购双方都有义务在实施并购前,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否则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罚。在提交申报后,执法机构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期限最长为180天。

尽管如此,新巨丰方面坚称,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提示建议,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及时沟通,尽快推动后续审查事宜,本次交易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针对收购进展及此事件的影响,界面新闻致电新巨丰,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以公告信息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反垄断事项是否对此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也曾一度引发深交所的关注问询。

6月6日晚间,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新巨丰下发“重组问询函”,要求新巨丰详细论证此次收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说明反垄断相关事项是否会构成此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进而说明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中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实的事项。

对此,新巨丰在回复函中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中列举的情形进行了逐条分析。

根据规定,“判断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新巨丰分别强调,“本次交易目的系战略入股行业内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纷美包装的控制权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新巨丰无法在股东大会层面对纷美包装形成控制”,“新巨丰与其他纷美包装股东、董事均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约定委托行使投票权等安排”,“本次交易前,新巨丰和纷美包装并非客户或供应商关系,双方也不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因此不存在重大商业合作关系”。

不过新巨丰也指出,如公司将来计划增持纷美包装股份等实际触发《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申报义务,新巨丰将事先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从盘面来看,7月5日收盘,新巨丰股价收于17.61元/股,上涨2.09%。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