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证监局消息,陕西证监局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凯华、董事会秘书沈伟青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陕西省证监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