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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定义难,取证难:反网暴法还有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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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定义难,取证难:反网暴法还有长路要走

治理网暴已成为全社会迫切需求。但仍有诸多难题待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不久之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整治网暴也首次出现在2023年两高的工作报告中。

而在2022年的"两会"上,40位代表联名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也有代表建议"将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案件"。

人大代表接连发声,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背后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各类网络暴力事件,导致受害者抑郁甚至自杀的后果也非罕见。

治理网暴已成为全社会迫切需求。但纵然有多方声音呼吁,网暴的对立面,仍有诸多治理的难题待解。

何谓网暴?

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遭遇网暴自杀身亡;"粉发女孩"——24岁的郑灵华,给病床前的爷爷看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照片经网络传播后,遭遇海量网暴,抑郁自杀;更早一点,15岁的刘学州于2022年在三亚服用大量安眠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曾公开寻找亲生父母,收获网友爱心与鼓励的同时,也遭遇了网暴;同样是2022年,河南女教师遭遇"网课爆破",不堪其辱而自杀。

除了这些热点事件,网暴行为离普通公众并不遥远。一份来自中国社科院2018年的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少年遭遇过网络暴力辱骂。中国青年报2021年针对全国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报告也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大学生自认受到网络暴力影响。

回溯大量网暴事件,不难发现大量网暴内容,存在定义边界模糊的情形。

比如,在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遭遇网暴自杀身亡事件中,丧子后其在视频中的形象,遭到大量网民的不良评论,称其“用心打扮”“身材好”等。

同样,在“粉发女孩”事件中,部分网民也将视角集中在受害者的发色上,对其品头论足。与日常网暴概念不同,诸如此类的评论没有出现污言秽语、侮辱谩骂,但结合其语境看,也确实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负面影响。

在模糊不清的评论里,哪些是正常的公民表达权利?哪些是网络暴力行为?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徐默凡认为,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发话者按照规则说话,相应的语力就能实现。“网暴的定义应该基于社会共识,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头脑里,所有言语行为的力量都来自社会规约。”

但和一般言语行为相比,网络语言暴力的社会规约非常麻烦。徐默凡曾撰文指出,从大众心理来看,“网络语言暴力”无非包含以下定义要素:涉及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语言形式使用负面表达;聚集大量冲击性语言。

这次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将网络暴力归纳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会理事张凌寒看来,“冷嘲热讽等不良信息的违法特征并不明显,但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张凌寒说,《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改变了我国信息内容监管一直以来的“违法-合法”的二分法,这意味着冷嘲热讽、煽风点火、风言风语、阴阳怪气等不良信息也纳入了网络暴力的规制射程。

沈默凡撰文认为,网暴定义的争议在于,负面表达发展成为语言暴力的标准并不清楚。他举例说,“不太聪明的样子”“没脑子”这些评论,“逾越了哪个界限才算得上语言暴力,(并不清晰可见)”。此外,有些语言在平时看起来是刺眼但可接受的,但如果这些语言在短时间内聚集出现,很容易形成网暴,带动旁观者共同网暴。

结合上述事件,张凌寒说,公民表达权利与网暴之间的边界划定不是仅仅基于信息内容,而是结合“场域+行为+手段+次数”综合认定的。“举例而言,当海量私信和评论针对某个特定用户,或一个账号反复实施侮辱谩骂行为被多次警告,这都落入网络暴力的规制范畴。”她说,网络暴力的“场域性”在实践中必须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否则有些信息也有可能属于公民表达自由应有之范畴,难以设立统一明确的规范区分合理的推测怀疑与恶意的揣测攻击。

取证仍是难点

面对催生悲剧的网暴,受害者和家属维权成本却极高。刘学州去世1年后,其养家亲属对两名曾参与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大V发起网络侵权诉讼,目前仍未判决。

而在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自杀事件中,曾诋毁、侮辱受害者的自媒体,也仅仅是遭到了平台禁言处理。

在2022年“两会”期间40名代表联名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时,微博“关于惩治网络暴力到底是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的话题一度登上热搜第一,当日阅读量超过2亿。

两高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但如何“责众”,取证仍是难点。“同一时期施暴人众多,维权成本太高,即便是强大的律师团队,也没有办法做到把每个人都起诉。”接手刘学州案的律师周兆成,和团队针对刘学州的网暴言论进行证据保全时,提取的网暴言论多达2000多条。他曾向媒体表示,在刘学州死亡当日,大批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账号,当天即删除和下架相关网暴言论和视频,并注销账号,给刘学州案的维权增加不少取证难度。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

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旨在提供发生网暴行为后,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提供后续维权取证的方便机制。但它能解决网络取证难的问题吗?

张凌寒认为,网络暴力和现实中实施的暴力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场域是一个社会弱关系的匿名空间,场域内的行为是匿名进行的。”她告诉界面新闻,“前台匿名”使得在网络上参与互动的个体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使得网暴施暴者的真实身份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而难以被锁定。一键取证功能能够让网络暴力受害人快速收集证据,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网络暴力取证难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认为,在遭遇网暴后,无论是民事侵权诉讼、公益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一键取证确实很有帮助。“但问题在于说到底是取多少证,取什么证,如何取证,(相关)细则还要再明确。”她说。

平台责任应进一步压实

除了一键取证等后置动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网暴预警机制和事中干预机制。

在预警机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

张凌寒强调,平台应进一步压实责任。网络空间是网络暴力发生的特有场域,网络平台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治理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平台建立网暴信息监测预警、处置、防护等治理机制,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网络暴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方仍有明显的技术难点。

目前来看,多个互联网平台都设置了网暴信息监测机制,对不友善内容进行关键词识别过滤,并将其折叠、隐藏或删除。

但网暴的表现形式复杂多变,目标信息是否越过了明显边界,还需结合具体语境、当事人主观感受等因素进行判断。

21世纪经济报道曾援引微博、抖音等多个互联网平台的说法,认为⽹暴⾏为的发生较随性和偶然,没有固定规律,有时只因为⼀句话、⼀个观点或⼀个表情。平台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此外,行业处置未形成统一标准,各平台尺度不同,导致处置过程中也会存在用户申诉和投诉的问题。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在刘晓春看来,罚款等处罚措施并非是为了产生威慑效果,从而实现治理目的,“在网信办等监管部门指导下,平台方已经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这个领域的治理并不缺威慑,缺处罚,更多的是需要(监管层)的指引,提供合规要求。”

张凌寒认为,这些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但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通常反复实施网络暴力,部分施害人会对受害者进行长期的骚扰、攻击,即使遭到账号封禁也会申请新的账号继续实施。多数平台或出于没有权限或出于无意追究而只为受害人提供拉黑、屏蔽等自我保护方式。

“因此,除了这些处罚措施外,还应参照反家庭暴力制度,建立针对网络暴力主体的告诫书制度,由公安机关借助告诫书锁定有不良信息网络暴力行为的个人,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起到威慑作用。”张凌寒说。

立法之争

在日益高涨的呼声下,《反网络暴力法》还有多远?

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分类的方式,阐述了不同网络暴力行为所适用的《刑法》相关条款。

例如,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它还明确了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法典》也有涉及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网暴的相关内容。

张凌寒支持立法。她说,尽管我国一直重视网络暴力的防治,但网络暴力事件仍然屡禁不绝。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而在网络空间内用户交互性更强,可以预见网络暴力将成为社会常见情况。”当前,网络暴力发生后公权力直接入场规制已经成为迫切需求,应适时启动《反网络暴力法》的专门立法,使其发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类似的维护网络治安秩序的日常治理功能。”

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等多位全国代表、政协委员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也建议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韦震玲以业内从业者的角度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规范了网络暴力者实施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对网络平台的约束,容易造成管理漏洞。李东生也认为,当前,在法律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缺乏精确定义,以及明确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尤其缺乏反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条款作为指引,这导致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官裁判规则无法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刘晓春则认为在立法之前,需要解决先决条件。“首先要确实能够找到现有的法律制度空白,再来研究立法去填补。”她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必须要用基础立法来解决网暴,包括像用网信办等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规定,能否解决问题?

“不见得要上升为立法,比如平台责任的处罚,低位阶的文件解决不了,那么可能要上升到这个立法。”刘晓春说,目前大家对网暴已经有本质的了解,目前还需要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有了有效解决方案之后,再上升到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对此持有审慎态度。她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有法律规范已有关于网暴相应的处理、制裁机制,需警惕过度立法和宣誓性立法的倾向,“关于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还需进一步论证,立法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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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暴已成为全社会迫切需求。但仍有诸多难题待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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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不久之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整治网暴也首次出现在2023年两高的工作报告中。

而在2022年的"两会"上,40位代表联名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也有代表建议"将严重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案件"。

人大代表接连发声,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背后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各类网络暴力事件,导致受害者抑郁甚至自杀的后果也非罕见。

治理网暴已成为全社会迫切需求。但纵然有多方声音呼吁,网暴的对立面,仍有诸多治理的难题待解。

何谓网暴?

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遭遇网暴自杀身亡;"粉发女孩"——24岁的郑灵华,给病床前的爷爷看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照片经网络传播后,遭遇海量网暴,抑郁自杀;更早一点,15岁的刘学州于2022年在三亚服用大量安眠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曾公开寻找亲生父母,收获网友爱心与鼓励的同时,也遭遇了网暴;同样是2022年,河南女教师遭遇"网课爆破",不堪其辱而自杀。

除了这些热点事件,网暴行为离普通公众并不遥远。一份来自中国社科院2018年的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少年遭遇过网络暴力辱骂。中国青年报2021年针对全国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报告也显示,超过七成的受访大学生自认受到网络暴力影响。

回溯大量网暴事件,不难发现大量网暴内容,存在定义边界模糊的情形。

比如,在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遭遇网暴自杀身亡事件中,丧子后其在视频中的形象,遭到大量网民的不良评论,称其“用心打扮”“身材好”等。

同样,在“粉发女孩”事件中,部分网民也将视角集中在受害者的发色上,对其品头论足。与日常网暴概念不同,诸如此类的评论没有出现污言秽语、侮辱谩骂,但结合其语境看,也确实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负面影响。

在模糊不清的评论里,哪些是正常的公民表达权利?哪些是网络暴力行为?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徐默凡认为,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发话者按照规则说话,相应的语力就能实现。“网暴的定义应该基于社会共识,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头脑里,所有言语行为的力量都来自社会规约。”

但和一般言语行为相比,网络语言暴力的社会规约非常麻烦。徐默凡曾撰文指出,从大众心理来看,“网络语言暴力”无非包含以下定义要素:涉及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语言形式使用负面表达;聚集大量冲击性语言。

这次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将网络暴力归纳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会理事张凌寒看来,“冷嘲热讽等不良信息的违法特征并不明显,但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张凌寒说,《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改变了我国信息内容监管一直以来的“违法-合法”的二分法,这意味着冷嘲热讽、煽风点火、风言风语、阴阳怪气等不良信息也纳入了网络暴力的规制射程。

沈默凡撰文认为,网暴定义的争议在于,负面表达发展成为语言暴力的标准并不清楚。他举例说,“不太聪明的样子”“没脑子”这些评论,“逾越了哪个界限才算得上语言暴力,(并不清晰可见)”。此外,有些语言在平时看起来是刺眼但可接受的,但如果这些语言在短时间内聚集出现,很容易形成网暴,带动旁观者共同网暴。

结合上述事件,张凌寒说,公民表达权利与网暴之间的边界划定不是仅仅基于信息内容,而是结合“场域+行为+手段+次数”综合认定的。“举例而言,当海量私信和评论针对某个特定用户,或一个账号反复实施侮辱谩骂行为被多次警告,这都落入网络暴力的规制范畴。”她说,网络暴力的“场域性”在实践中必须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否则有些信息也有可能属于公民表达自由应有之范畴,难以设立统一明确的规范区分合理的推测怀疑与恶意的揣测攻击。

取证仍是难点

面对催生悲剧的网暴,受害者和家属维权成本却极高。刘学州去世1年后,其养家亲属对两名曾参与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大V发起网络侵权诉讼,目前仍未判决。

而在武汉被撞身亡学生之母自杀事件中,曾诋毁、侮辱受害者的自媒体,也仅仅是遭到了平台禁言处理。

在2022年“两会”期间40名代表联名建议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时,微博“关于惩治网络暴力到底是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的话题一度登上热搜第一,当日阅读量超过2亿。

两高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但如何“责众”,取证仍是难点。“同一时期施暴人众多,维权成本太高,即便是强大的律师团队,也没有办法做到把每个人都起诉。”接手刘学州案的律师周兆成,和团队针对刘学州的网暴言论进行证据保全时,提取的网暴言论多达2000多条。他曾向媒体表示,在刘学州死亡当日,大批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账号,当天即删除和下架相关网暴言论和视频,并注销账号,给刘学州案的维权增加不少取证难度。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

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旨在提供发生网暴行为后,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提供后续维权取证的方便机制。但它能解决网络取证难的问题吗?

张凌寒认为,网络暴力和现实中实施的暴力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场域是一个社会弱关系的匿名空间,场域内的行为是匿名进行的。”她告诉界面新闻,“前台匿名”使得在网络上参与互动的个体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使得网暴施暴者的真实身份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而难以被锁定。一键取证功能能够让网络暴力受害人快速收集证据,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网络暴力取证难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认为,在遭遇网暴后,无论是民事侵权诉讼、公益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一键取证确实很有帮助。“但问题在于说到底是取多少证,取什么证,如何取证,(相关)细则还要再明确。”她说。

平台责任应进一步压实

除了一键取证等后置动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网暴预警机制和事中干预机制。

在预警机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

张凌寒强调,平台应进一步压实责任。网络空间是网络暴力发生的特有场域,网络平台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制作、发布、传播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治理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平台建立网暴信息监测预警、处置、防护等治理机制,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网络暴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方仍有明显的技术难点。

目前来看,多个互联网平台都设置了网暴信息监测机制,对不友善内容进行关键词识别过滤,并将其折叠、隐藏或删除。

但网暴的表现形式复杂多变,目标信息是否越过了明显边界,还需结合具体语境、当事人主观感受等因素进行判断。

21世纪经济报道曾援引微博、抖音等多个互联网平台的说法,认为⽹暴⾏为的发生较随性和偶然,没有固定规律,有时只因为⼀句话、⼀个观点或⼀个表情。平台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此外,行业处置未形成统一标准,各平台尺度不同,导致处置过程中也会存在用户申诉和投诉的问题。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在刘晓春看来,罚款等处罚措施并非是为了产生威慑效果,从而实现治理目的,“在网信办等监管部门指导下,平台方已经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这个领域的治理并不缺威慑,缺处罚,更多的是需要(监管层)的指引,提供合规要求。”

张凌寒认为,这些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但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通常反复实施网络暴力,部分施害人会对受害者进行长期的骚扰、攻击,即使遭到账号封禁也会申请新的账号继续实施。多数平台或出于没有权限或出于无意追究而只为受害人提供拉黑、屏蔽等自我保护方式。

“因此,除了这些处罚措施外,还应参照反家庭暴力制度,建立针对网络暴力主体的告诫书制度,由公安机关借助告诫书锁定有不良信息网络暴力行为的个人,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起到威慑作用。”张凌寒说。

立法之争

在日益高涨的呼声下,《反网络暴力法》还有多远?

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分类的方式,阐述了不同网络暴力行为所适用的《刑法》相关条款。

例如,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它还明确了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法典》也有涉及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网暴的相关内容。

张凌寒支持立法。她说,尽管我国一直重视网络暴力的防治,但网络暴力事件仍然屡禁不绝。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而在网络空间内用户交互性更强,可以预见网络暴力将成为社会常见情况。”当前,网络暴力发生后公权力直接入场规制已经成为迫切需求,应适时启动《反网络暴力法》的专门立法,使其发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类似的维护网络治安秩序的日常治理功能。”

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等多位全国代表、政协委员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也建议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韦震玲以业内从业者的角度指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规范了网络暴力者实施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对网络平台的约束,容易造成管理漏洞。李东生也认为,当前,在法律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缺乏精确定义,以及明确的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尤其缺乏反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条款作为指引,这导致在实际诉讼过程中,法官裁判规则无法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刘晓春则认为在立法之前,需要解决先决条件。“首先要确实能够找到现有的法律制度空白,再来研究立法去填补。”她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必须要用基础立法来解决网暴,包括像用网信办等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来予以规定,能否解决问题?

“不见得要上升为立法,比如平台责任的处罚,低位阶的文件解决不了,那么可能要上升到这个立法。”刘晓春说,目前大家对网暴已经有本质的了解,目前还需要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有了有效解决方案之后,再上升到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对此持有审慎态度。她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现有法律规范已有关于网暴相应的处理、制裁机制,需警惕过度立法和宣誓性立法的倾向,“关于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必要性,还需进一步论证,立法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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