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子公司涉工程款纠纷起诉山东阳光投资,涉案额合计1913.36万元

中船科技7月17日公告,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中船九院请求判令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支付工程款1600万元;请求判令山东阳光投资支付中船九院向案外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支付的利息291.15万元;请求判令山东阳光投资支付中船九院利息损失4.29万元;请求判令山东阳光投资支付案件受理费17.92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山东阳光投资负担。以上金额暂定总计:1913.36万元。

2014年11月28日,山东建设集团和中船九院组成联合体,与山东阳光投资签订《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共同承包案涉项目。后联合体成员依约设计、施工,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完毕。但山东阳光投资并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山东建设集团以中船九院和山东阳光投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该诉讼案件以下统称“诉讼一”)。2023年3月,诉讼一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船九院向山东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1600万元及利息,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1600万元范围内对山东建设集团承担付款责任。

2023年6月21日,中船九院已根据上述判决,向山东建设集团履行工程款付款责任1891.15万元,但中船九院并非付款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山东阳光投资应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根据约定,山东阳光投资承担向中船九院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中船九院认为,其向山东建设集团承担并履行的付款责任,均系因山东阳光投资违约欠付工程款所致,山东阳光投资应向中船九院支付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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