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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规定,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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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规定,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

“《规定》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7月21日,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个别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短线”进行内幕交易。制定《规定》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此类行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原先《证券法》第44条中“特定主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的规定已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具体来看,特定短线交易行为,即特定身份投资者在六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特定身份投资者,则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董监高,沪港通机制下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有百分之五以上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也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全文共17条,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9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证监会表示,新规起草过程中,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并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

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证监会指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规定》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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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规定,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

“《规定》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7月21日,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个别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短线”进行内幕交易。制定《规定》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此类行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原先《证券法》第44条中“特定主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的规定已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具体来看,特定短线交易行为,即特定身份投资者在六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特定身份投资者,则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董监高,沪港通机制下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有百分之五以上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也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全文共17条,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9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证监会表示,新规起草过程中,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并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

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证监会指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规定》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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