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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泽达易盛案新进展:投服中心申请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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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泽达易盛案新进展:投服中心申请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丨局外人

“康美药业案”后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代表人(集团)诉讼在之前的学界研究中被呼吁多年,这次《证券法》在一些特定领域内施行,是一个难得的制度尝试。“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邓峰表示。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泽达易盛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是A股市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同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发布《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征集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意味着,A股市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迎来了新进展。

“这次《证券法》修订不仅仅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同时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前者称之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后者称之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泽达易盛的损害赔偿案件,现在进入了这两种代表人诉讼之间的选择和转换问题。”邓峰表示。

泽达易盛案系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

20234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提到,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34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6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512日为揭露日,以20226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投服中心已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那么,在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成立?未成为公开征集50人的其他投资者后续如何维权?

对此,投服中心表示,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后,将向管辖法院提交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成立。投资者可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该诉讼。也可另行起诉或通过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维权。

对于未成为公开征集50人的其他投资者后续的维权问题,投服中心表示:“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50人之一,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享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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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泽达易盛案新进展:投服中心申请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丨局外人

“康美药业案”后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代表人(集团)诉讼在之前的学界研究中被呼吁多年,这次《证券法》在一些特定领域内施行,是一个难得的制度尝试。“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邓峰表示。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泽达易盛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是A股市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同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发布《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征集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意味着,A股市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迎来了新进展。

“这次《证券法》修订不仅仅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同时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前者称之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后者称之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泽达易盛的损害赔偿案件,现在进入了这两种代表人诉讼之间的选择和转换问题。”邓峰表示。

泽达易盛案系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

20234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提到,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34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6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512日为揭露日,以20226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投服中心已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那么,在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否成立?未成为公开征集50人的其他投资者后续如何维权?

对此,投服中心表示,公开征集50名投资者后,将向管辖法院提交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成立。投资者可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期间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该诉讼。也可另行起诉或通过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维权。

对于未成为公开征集50人的其他投资者后续的维权问题,投服中心表示:“适格投资者未在征集阶段成为50人之一,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只要未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参加诉讼,成为原告,享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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