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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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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甘肃的林群(来源:网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意见提出,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办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在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意见》提出,要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经营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为充分发挥林业融资作用,《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顺畅,避免各种流转“乱象”,早在今年8月,国家林业局就出台相关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要求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流入方须是从事农业经营农户,还提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构建全国统一林权流转网络监管体系。

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龙去年9月在《学习时报》曾撰文指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近年来,虽然我国林业产业快速发展,主要林产品产量持续增加,但仍然难以满足市场的巨大需求。

2014年,全国木材需求达5.39亿立方米,其中进口2.59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高达48.1%。随着各国保护森林资源、限制木材出口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保障木材供给、维护木材安全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目前,全国商品材产量中,集体林业已经占据主导地位,2014年71%的商品材来源于集体林业。我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木材需求矛盾更加突出,集体林业将要承担更大的林产品供给任务。

另据新华网报道,截止2015年8月,目前我国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已基本完成,共确权集体林地27.05亿亩,发放林权证1.01亿本,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15.57万个,经营林地面积3.28亿亩。这一改革实现了产权明晰、确权到户,落实了广大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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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甘肃的林群(来源:网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意见提出,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办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在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意见》提出,要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经营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为充分发挥林业融资作用,《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顺畅,避免各种流转“乱象”,早在今年8月,国家林业局就出台相关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要求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流入方须是从事农业经营农户,还提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构建全国统一林权流转网络监管体系。

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龙去年9月在《学习时报》曾撰文指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近年来,虽然我国林业产业快速发展,主要林产品产量持续增加,但仍然难以满足市场的巨大需求。

2014年,全国木材需求达5.39亿立方米,其中进口2.59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高达48.1%。随着各国保护森林资源、限制木材出口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保障木材供给、维护木材安全的任务将会更加艰巨。目前,全国商品材产量中,集体林业已经占据主导地位,2014年71%的商品材来源于集体林业。我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木材需求矛盾更加突出,集体林业将要承担更大的林产品供给任务。

另据新华网报道,截止2015年8月,目前我国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已基本完成,共确权集体林地27.05亿亩,发放林权证1.01亿本,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15.57万个,经营林地面积3.28亿亩。这一改革实现了产权明晰、确权到户,落实了广大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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