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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发帖吐槽股价下跌,中科云网状告东方财富及三股民,法院驳回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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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发帖吐槽股价下跌,中科云网状告东方财富及三股民,法院驳回丨局外人

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

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通报10起长三角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显示,某上市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及三股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通报中指出。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案原告系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系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名股民谢某、冯某及吕某。

案情显示,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

原告因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被控侵权言论十余条,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被告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指出,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企业对于一般负面言论的适度接纳和容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及责任认定等问题,有助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边界,构建文明规范的网络群体言论空间,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万物互联的数字时代,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界定,应将传统考量因素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应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之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通报中提到,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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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发帖吐槽股价下跌,中科云网状告东方财富及三股民,法院驳回丨局外人

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

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通报10起长三角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显示,某上市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及三股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通报中指出。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案原告系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系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名股民谢某、冯某及吕某。

案情显示,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

原告因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被控侵权言论十余条,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被告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指出,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企业对于一般负面言论的适度接纳和容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及责任认定等问题,有助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边界,构建文明规范的网络群体言论空间,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万物互联的数字时代,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界定,应将传统考量因素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应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之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通报中提到,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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