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转让股份行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按规停止买卖股票,珠海中富股东国青科技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深交所8月17日向珠海中富股东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下发通报批评处分。

公司3月2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3月22日对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428.52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5%)转让。针对前述事项,公司于3月25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3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显示,国青科技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3706.1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2.88%)。国青科技在就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行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国青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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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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