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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布斯设立了遗嘱信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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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布斯设立了遗嘱信托吗?

从专业的角度看,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即遗嘱信托,与先设立生前信托再通过遗嘱来交付遗产,完全是两回事。遗憾的是,部分人士将两者有意或者无意地混同了。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以遗嘱为法律载体、通过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设立信托,写明受托人、信托收益的分配等。遗嘱信托在英语国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见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遗嘱信托的核心特点是信托的核心内容(受托人、信托受益权的具体内容等)都是通过遗嘱表述出来的。

遗嘱信托是中国《信托法》中为数不多的直接涉及到家事、传承的条文。但遗憾的是,中国《信托法》生效后10多年来,以集合信托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融资、理财性质的信托实践占据了信托的主流,甚至成为了信托的标签化产品。即使近些年大范围地出现了“家族信托”的实践,遗嘱信托依然是一项被冷落的信托制度。遗嘱信托在中国,暂时还处于法条阶段,最多是纯粹的学术研究的状态。

但这并不妨碍境外的“遗嘱信托”故事在中国流传。例如常见的有梅艳芳设立遗嘱信托,乔布斯设立遗嘱信托。关于梅艳芳设立的信托,我们此前在文章中有过澄清(详见《梅艳芳信托值得借鉴》),那是一个典型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inter vivos trust),而不是遗嘱信托。

那么乔布斯呢?乔布斯的个人生活一直保持着相当的神秘感。乔布斯拒绝加入巴菲特、比尔·盖茨等人邀请的“捐掉一半身家”的动议。据路透社报道,他曾匿名捐赠过财产,高调不是乔布斯私生活的性格。

关于其身后财产安排的具体细节,我们知道的很少,只有曾经公开报道过的乔布斯夫妇于2009年3月将三个物业放入了两个不同的信托。至于乔布斯是否通过遗嘱将其他财产(主要是对苹果公司及迪士尼公司的持股)交付至信托,放入了哪个信托,在其去世的时候并没有详细披露过。这主要是因为协助其办理这些事项的专业人士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其本人和家人低调的性格。乔布斯生前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对迪士尼、苹果公司的持股上,由于这两个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因此在后续的信息披露中,人们了解到大部分股票都进入了名为“laurene Powell Jobs trust”的信托,并且可以查阅到该信托的受托人为乔布斯遗孀laurene Powell Jobs。

福布斯网站上曾经用“史蒂夫·乔布斯似乎用了生前信托来保护其遗产(steve Jobs appears to Have Protected His Estate With livingtrusts)”这样的标题。所以极有可能是:乔布斯通过生前设立信托,去世时通过遗嘱执行人将个人遗产交付到信托的方式,完成了财富传承性之安排。而说乔布斯通过遗嘱信托来做财产规划的,则连捕风捉影都谈不上,都是臆想的结果。

从专业的角度看,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即遗嘱信托,与先设立生前信托再通过遗嘱来交付遗产,完全是两回事。遗憾的是,部分人士将两者有意或者无意地混同了。

遗嘱信托

虽然盛传的梅艳芳与乔布斯所设立的信托,都不属于遗嘱信托,但是在名人的传承案例中,确实也不乏严格意义上的遗嘱信托。下文介绍两个名人案例。

霍英东的遗嘱信托

2006年10月28日,香港富豪霍英东先生去世,享年83岁。霍英东先生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其于1978年5月20日签署的。在该遗嘱中,他将遗产分配给三房妻儿,同时指定了胞妹蔡霍慕勤、妹夫蔡源霖、长房子霍震寰及霍震宇为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之受托人。由于妹夫蔡源霖早于霍英东先生去世,因此根据2007年的法院遗嘱检验程序决定,其他三人成为共同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之受托人,包括年事已高的蔡霍慕勤。

霍英东将遗产分配给三房妻儿,同时指定了胞妹蔡霍慕勤、妹夫蔡源霖、长房子霍震寰及霍震宇为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之受托人。

很遗憾,霍英东遗嘱信托的执行并不顺利。2011年霍震宇诉诸法院,认为同为信托受托人的霍震寰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此案还在系列诉讼过程中,本文对诉讼的诉求、抗辩等不做评论。正因为此系列诉讼,霍英东先生的遗嘱及遗嘱信托的部分内容,为外界所知。

在霍英东先生的遗嘱信托中,受托人是三个家庭成员。他们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利:(1)在其死后20年内,由受托人持有遗产即信托财产,不直接向受益人进行分配;(2)在此信托期限即20年内,受托人有权处理所有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收益;(3)受托人可以根据生活成本等诸多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在此20年期间逐月向受益人支付的生活费;(4)信托到期之后向到时候尚健在的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份额,也由受托人来最终决定。

这个设立于1978年的遗嘱,直到2006年霍英东先生去世,一直没有修订过。这项遗嘱信托,至少从结果来看,似乎并不成功。信托的受托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并诉诸法院,将家庭内部的矛盾演化成一个为公众关注的事项。

从公开的诉讼文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霍英东先生指定了家人而不是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并且受托人与受益人的身份存在重合性,因此被指责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同时,赋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是可以在漫长的信托存续期限内(20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另一方面不能否认的是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诉讼文件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看不到霍英东先生对受托人有太多的限制。也许,他过于相信家人会团结一致,不会发生矛盾。但在巨额的遗产(即受托财产)面前,要求所有家人都不在乎不计较,显然是对人性过于乐观了。

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已故的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至少从结果来看,似乎更为成功一些。

戴安娜王妃虽然因车祸去世的时候还未满40周岁,但她确实早已写过遗嘱,并且通过遗嘱设立了信托,将其母亲(Frances shand Kydd)与其私人秘书(Commander Patrick Desmond Christian Jermy Jephson)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兼信托受托人。

戴安娜王妃在去世前已写过遗嘱,并且通过遗嘱设立了信托,将其母亲(Frances shand Kydd)与其私人秘书(Commander Patrick Desmond Christian Jermy Jephson)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兼信托受托人。

戴安娜王妃书写遗嘱的时候,她的一对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业界认为其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继承人即一对儿子过早获得巨额的资产。她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让两个儿子在成年且成熟之后才能从受托人手中逐渐获得母亲遗留下来的遗产。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两位信托受托人不负众望,在信托存续期间妥善管理了信托财产(即遗产),在威廉王子30周岁的时候向其交付了其所应得的信托财产。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戴安娜王妃设立该项信托并非为了税务上的规划安排,她在遗嘱中明确了由遗产来支付相关税金。从她的安排来看,主要是避免儿子获得巨额遗产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值得一提的是,她最初在遗嘱中规定了儿子获得遗产的时间是25周岁,但是遗嘱执行人兼遗嘱信托的受托人诉诸法院要求改为30周岁,此项诉求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如何规划传承

财富传承与保全的法律工具很多,包含遗嘱、信托、保险、生前赠与等。从国外的经典案例来看,超高净值的客户利用保险来传承财富的案例,迄今未有可靠的信息披露与个案说明。但是通过遗嘱或者信托模式的案例则极为常见。

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现在处于变革中,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因此,客观的说,税务角度的规划传承,是国外常见的动因,但是在我国尚不成熟,还需要等税务方面进一步明确的信息才能做更具有针对性的安排。由于信托的灵活性,即使未来遗产税与赠与税开征,所得税税制改革,通过变更信托条款总是能应对。对此,我们的结论是:设立信托,从税务规划的角度来看,是一项核心的行为,设立了信托,很难说会恶化税务负担状况,而更有可能成为一个税务筹划的工具。

遗嘱、信托是最为常见的财富传承的规划手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两者并无绝对的比较优势,有些人选择了单纯的遗嘱,有些人选择了信托,也有些人选择了遗嘱信托。他们可能都是在优秀的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完成的,因此犯错的概率不大,如因《速度与激情》而为中国观众了解的美国电影明星保罗·沃克(Paul Walker)选择了遗嘱而未设立信托(但同时指定了自己的母亲作为其未成年女儿的遗产监管人);歌手惠特妮·休斯顿(Whitney Houston)则设立了一个典型的遗嘱信托。

虽然对于传承工具没有优劣之说,但对于如何选择,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经验可以作为参考。

第一,提前安排,趁着精力旺盛、有充足的时间。戴安娜王妃车祸去世之时虽然未满40周岁,但早已安排了这些身后事。同样因为车祸去世的保罗·沃克也是如此。而未能提前安排的梅艳芳,则在最后一次住院治疗期间急匆匆地设立了信托,很多细节没有考虑完整,这也是后来其母亲持续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当然,提前安排也需要阶段性地更新。霍英东先生的遗嘱信托,设立时间过早,后期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特别是让年迈而不再强势的妹妹继续担任信托受托人,可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第二,选择专业人士。即使从结果上看霍英东先生的遗嘱信托并不完美,但以信托方式锁定遗产,不让继承人(三房十个子女)在短时间内分割遗产,至少实现了对家族企业的绝对控制权,避免了股权的分散。因此,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应充分考虑财富的组成样态、家人的年龄等,做一个统筹的规划。自己做规划,可能会受情感的影响,而专业人士可能更为客观、中立,并且通常也更富有经验。

第三,如果选择信托,则需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受托人担负了信托财产的管理职责,同时也担负着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重任。因此,合适的受托人,是信托成功的关键。虽然仍然有不少名人家族选择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适用于短期的信托,例如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而在霍英东信托案例中,年迈的妹妹作为信托受托人,就被认为年老多病不适合担任受托人,考虑到还有20年,其妹妹作为合格的信托受托人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其次,自然人受托人容易产生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在选择之时需要回避这些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此可选的值得信任的人自然就很有限了。第三,非职业的受托人,虽然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士协助管理,但毕竟不是管理信托财产的专业人士,其精力、专业能力、时间投入都受限制。而职业受托人(Professional trustee)通常为金融机构,他们没有上述的局限性,更适合担任长期的、大额的信托受托人。因此,机构受托人应当是首选,而家人则可以任命为信托监察人(信托保护人)来监督受托机构履行信托职责,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11月号,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史蒂夫·乔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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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布斯设立了遗嘱信托吗?

从专业的角度看,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即遗嘱信托,与先设立生前信托再通过遗嘱来交付遗产,完全是两回事。遗憾的是,部分人士将两者有意或者无意地混同了。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以遗嘱为法律载体、通过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设立信托,写明受托人、信托收益的分配等。遗嘱信托在英语国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见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遗嘱信托的核心特点是信托的核心内容(受托人、信托受益权的具体内容等)都是通过遗嘱表述出来的。

遗嘱信托是中国《信托法》中为数不多的直接涉及到家事、传承的条文。但遗憾的是,中国《信托法》生效后10多年来,以集合信托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融资、理财性质的信托实践占据了信托的主流,甚至成为了信托的标签化产品。即使近些年大范围地出现了“家族信托”的实践,遗嘱信托依然是一项被冷落的信托制度。遗嘱信托在中国,暂时还处于法条阶段,最多是纯粹的学术研究的状态。

但这并不妨碍境外的“遗嘱信托”故事在中国流传。例如常见的有梅艳芳设立遗嘱信托,乔布斯设立遗嘱信托。关于梅艳芳设立的信托,我们此前在文章中有过澄清(详见《梅艳芳信托值得借鉴》),那是一个典型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inter vivos trust),而不是遗嘱信托。

那么乔布斯呢?乔布斯的个人生活一直保持着相当的神秘感。乔布斯拒绝加入巴菲特、比尔·盖茨等人邀请的“捐掉一半身家”的动议。据路透社报道,他曾匿名捐赠过财产,高调不是乔布斯私生活的性格。

关于其身后财产安排的具体细节,我们知道的很少,只有曾经公开报道过的乔布斯夫妇于2009年3月将三个物业放入了两个不同的信托。至于乔布斯是否通过遗嘱将其他财产(主要是对苹果公司及迪士尼公司的持股)交付至信托,放入了哪个信托,在其去世的时候并没有详细披露过。这主要是因为协助其办理这些事项的专业人士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其本人和家人低调的性格。乔布斯生前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对迪士尼、苹果公司的持股上,由于这两个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因此在后续的信息披露中,人们了解到大部分股票都进入了名为“laurene Powell Jobs trust”的信托,并且可以查阅到该信托的受托人为乔布斯遗孀laurene Powell Jobs。

福布斯网站上曾经用“史蒂夫·乔布斯似乎用了生前信托来保护其遗产(steve Jobs appears to Have Protected His Estate With livingtrusts)”这样的标题。所以极有可能是:乔布斯通过生前设立信托,去世时通过遗嘱执行人将个人遗产交付到信托的方式,完成了财富传承性之安排。而说乔布斯通过遗嘱信托来做财产规划的,则连捕风捉影都谈不上,都是臆想的结果。

从专业的角度看,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即遗嘱信托,与先设立生前信托再通过遗嘱来交付遗产,完全是两回事。遗憾的是,部分人士将两者有意或者无意地混同了。

遗嘱信托

虽然盛传的梅艳芳与乔布斯所设立的信托,都不属于遗嘱信托,但是在名人的传承案例中,确实也不乏严格意义上的遗嘱信托。下文介绍两个名人案例。

霍英东的遗嘱信托

2006年10月28日,香港富豪霍英东先生去世,享年83岁。霍英东先生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其于1978年5月20日签署的。在该遗嘱中,他将遗产分配给三房妻儿,同时指定了胞妹蔡霍慕勤、妹夫蔡源霖、长房子霍震寰及霍震宇为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之受托人。由于妹夫蔡源霖早于霍英东先生去世,因此根据2007年的法院遗嘱检验程序决定,其他三人成为共同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之受托人,包括年事已高的蔡霍慕勤。

霍英东将遗产分配给三房妻儿,同时指定了胞妹蔡霍慕勤、妹夫蔡源霖、长房子霍震寰及霍震宇为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信托之受托人。

很遗憾,霍英东遗嘱信托的执行并不顺利。2011年霍震宇诉诸法院,认为同为信托受托人的霍震寰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此案还在系列诉讼过程中,本文对诉讼的诉求、抗辩等不做评论。正因为此系列诉讼,霍英东先生的遗嘱及遗嘱信托的部分内容,为外界所知。

在霍英东先生的遗嘱信托中,受托人是三个家庭成员。他们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利:(1)在其死后20年内,由受托人持有遗产即信托财产,不直接向受益人进行分配;(2)在此信托期限即20年内,受托人有权处理所有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收益;(3)受托人可以根据生活成本等诸多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在此20年期间逐月向受益人支付的生活费;(4)信托到期之后向到时候尚健在的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份额,也由受托人来最终决定。

这个设立于1978年的遗嘱,直到2006年霍英东先生去世,一直没有修订过。这项遗嘱信托,至少从结果来看,似乎并不成功。信托的受托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并诉诸法院,将家庭内部的矛盾演化成一个为公众关注的事项。

从公开的诉讼文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霍英东先生指定了家人而不是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并且受托人与受益人的身份存在重合性,因此被指责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同时,赋予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是可以在漫长的信托存续期限内(20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另一方面不能否认的是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诉讼文件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看不到霍英东先生对受托人有太多的限制。也许,他过于相信家人会团结一致,不会发生矛盾。但在巨额的遗产(即受托财产)面前,要求所有家人都不在乎不计较,显然是对人性过于乐观了。

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已故的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至少从结果来看,似乎更为成功一些。

戴安娜王妃虽然因车祸去世的时候还未满40周岁,但她确实早已写过遗嘱,并且通过遗嘱设立了信托,将其母亲(Frances shand Kydd)与其私人秘书(Commander Patrick Desmond Christian Jermy Jephson)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兼信托受托人。

戴安娜王妃在去世前已写过遗嘱,并且通过遗嘱设立了信托,将其母亲(Frances shand Kydd)与其私人秘书(Commander Patrick Desmond Christian Jermy Jephson)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兼信托受托人。

戴安娜王妃书写遗嘱的时候,她的一对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业界认为其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继承人即一对儿子过早获得巨额的资产。她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让两个儿子在成年且成熟之后才能从受托人手中逐渐获得母亲遗留下来的遗产。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两位信托受托人不负众望,在信托存续期间妥善管理了信托财产(即遗产),在威廉王子30周岁的时候向其交付了其所应得的信托财产。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戴安娜王妃设立该项信托并非为了税务上的规划安排,她在遗嘱中明确了由遗产来支付相关税金。从她的安排来看,主要是避免儿子获得巨额遗产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值得一提的是,她最初在遗嘱中规定了儿子获得遗产的时间是25周岁,但是遗嘱执行人兼遗嘱信托的受托人诉诸法院要求改为30周岁,此项诉求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如何规划传承

财富传承与保全的法律工具很多,包含遗嘱、信托、保险、生前赠与等。从国外的经典案例来看,超高净值的客户利用保险来传承财富的案例,迄今未有可靠的信息披露与个案说明。但是通过遗嘱或者信托模式的案例则极为常见。

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现在处于变革中,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因此,客观的说,税务角度的规划传承,是国外常见的动因,但是在我国尚不成熟,还需要等税务方面进一步明确的信息才能做更具有针对性的安排。由于信托的灵活性,即使未来遗产税与赠与税开征,所得税税制改革,通过变更信托条款总是能应对。对此,我们的结论是:设立信托,从税务规划的角度来看,是一项核心的行为,设立了信托,很难说会恶化税务负担状况,而更有可能成为一个税务筹划的工具。

遗嘱、信托是最为常见的财富传承的规划手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两者并无绝对的比较优势,有些人选择了单纯的遗嘱,有些人选择了信托,也有些人选择了遗嘱信托。他们可能都是在优秀的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完成的,因此犯错的概率不大,如因《速度与激情》而为中国观众了解的美国电影明星保罗·沃克(Paul Walker)选择了遗嘱而未设立信托(但同时指定了自己的母亲作为其未成年女儿的遗产监管人);歌手惠特妮·休斯顿(Whitney Houston)则设立了一个典型的遗嘱信托。

虽然对于传承工具没有优劣之说,但对于如何选择,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经验可以作为参考。

第一,提前安排,趁着精力旺盛、有充足的时间。戴安娜王妃车祸去世之时虽然未满40周岁,但早已安排了这些身后事。同样因为车祸去世的保罗·沃克也是如此。而未能提前安排的梅艳芳,则在最后一次住院治疗期间急匆匆地设立了信托,很多细节没有考虑完整,这也是后来其母亲持续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当然,提前安排也需要阶段性地更新。霍英东先生的遗嘱信托,设立时间过早,后期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特别是让年迈而不再强势的妹妹继续担任信托受托人,可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第二,选择专业人士。即使从结果上看霍英东先生的遗嘱信托并不完美,但以信托方式锁定遗产,不让继承人(三房十个子女)在短时间内分割遗产,至少实现了对家族企业的绝对控制权,避免了股权的分散。因此,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应充分考虑财富的组成样态、家人的年龄等,做一个统筹的规划。自己做规划,可能会受情感的影响,而专业人士可能更为客观、中立,并且通常也更富有经验。

第三,如果选择信托,则需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受托人担负了信托财产的管理职责,同时也担负着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重任。因此,合适的受托人,是信托成功的关键。虽然仍然有不少名人家族选择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适用于短期的信托,例如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而在霍英东信托案例中,年迈的妹妹作为信托受托人,就被认为年老多病不适合担任受托人,考虑到还有20年,其妹妹作为合格的信托受托人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其次,自然人受托人容易产生与受益人的利益冲突。在选择之时需要回避这些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因此可选的值得信任的人自然就很有限了。第三,非职业的受托人,虽然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士协助管理,但毕竟不是管理信托财产的专业人士,其精力、专业能力、时间投入都受限制。而职业受托人(Professional trustee)通常为金融机构,他们没有上述的局限性,更适合担任长期的、大额的信托受托人。因此,机构受托人应当是首选,而家人则可以任命为信托监察人(信托保护人)来监督受托机构履行信托职责,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11月号,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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