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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严禁AI开处方,严防医药电商“对药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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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严禁AI开处方,严防医药电商“对药下症”

北京市卫健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唐卓雅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卫健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实施办法中提到,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而且,实施办法对于药品管理提出了要求。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

另一方面,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其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实施办法对于医患双方都作出了要求,并且医患双方均实行实名制。此外,对于医师而言,禁止由人工智能代替医师本人进行诊疗或开方。

实际上,该实施办法是对上一年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2022年2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作为各地方进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基本原则,其中也对医师接诊及开处方等作出要求。

此外,《细则》中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实施办法中也提到,北京卫健委建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问诊成为越来越多患者的选择。然而,在线问诊存在诸多问题,部分线上问诊平台缺乏互联网诊疗资质、违规开展首诊、医师不满足执业资质要求、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等,给患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正常的看病流程应该是对症下药,但却有不少“对药下症”的现象出现在互联网医疗平台,患者想要什么药,医生就给开什么方,互联网医疗平台成了“卖药”平台。《新华社》曾对“先药后方”乱象进行报道,部分互联网医疗平台先选购药品,再因药配方,甚至由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处方。

而针对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的风险,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茜告诉界面新闻,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直接跳过了传统的处方开具以及审核的环节,虽然能够提高互联网诊疗的效率,但是会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此外,人工智能并没有处方权,如果任由人工智能替代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既违反了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后续产生质量安全问题,责任追溯也会是一个难点。

实施办法的出台正是对以上问题的规范和约束。张茜认为,“该实施方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的监管体系,降低互联网诊疗服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

针对互联网医疗平台“卖药”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也早已作出规定。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药品销售作出了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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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健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唐卓雅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卫健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实施办法中提到,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而且,实施办法对于药品管理提出了要求。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

另一方面,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其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实施办法对于医患双方都作出了要求,并且医患双方均实行实名制。此外,对于医师而言,禁止由人工智能代替医师本人进行诊疗或开方。

实际上,该实施办法是对上一年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2022年2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作为各地方进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的基本原则,其中也对医师接诊及开处方等作出要求。

此外,《细则》中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实施办法中也提到,北京卫健委建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问诊成为越来越多患者的选择。然而,在线问诊存在诸多问题,部分线上问诊平台缺乏互联网诊疗资质、违规开展首诊、医师不满足执业资质要求、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等,给患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正常的看病流程应该是对症下药,但却有不少“对药下症”的现象出现在互联网医疗平台,患者想要什么药,医生就给开什么方,互联网医疗平台成了“卖药”平台。《新华社》曾对“先药后方”乱象进行报道,部分互联网医疗平台先选购药品,再因药配方,甚至由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处方。

而针对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的风险,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茜告诉界面新闻,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直接跳过了传统的处方开具以及审核的环节,虽然能够提高互联网诊疗的效率,但是会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此外,人工智能并没有处方权,如果任由人工智能替代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既违反了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后续产生质量安全问题,责任追溯也会是一个难点。

实施办法的出台正是对以上问题的规范和约束。张茜认为,“该实施方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的监管体系,降低互联网诊疗服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

针对互联网医疗平台“卖药”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也早已作出规定。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药品销售作出了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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